吃尽汪家财产的老虎案/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8:46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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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尽汪家财产的“老虎案”


引言:老汪一家同“野生动物园”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缘于老汪的儿子与三峡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植物研究所三峡植物园订立的《三峡森林野生动物世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动物租赁行为有效,老汪不服判决,以该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有误,采信证据不合法为由,提请上诉。
要旨:野生动物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动物以出租方式经营,其真实动机是通过承租方式转嫁动物养殖负担,野生动物园明知高额的饲养支出根本不可能由老汪一家负担得起,但为了抛弃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任,诱使老汪一家签约,侵害了老汪一家的合法权益,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野生动物园对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有意偏袒野生动物园,错误适用法律,裁判违背司法公正基本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三)项规定应予依法撤销。
事实:老汪一家在野生动物园的多方诱导之下于2006年3月25日订立了由野生动物园提供的《宜昌三峡森林野生动物世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野生动物园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宜昌三峡森林野生动物世界”出租给老汪一家经营。合同明确租赁经营包括园内饲养的动物、场地、道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林作物;水、电及安全、通讯、交通、卫生设施与设备;在外租展的所有动物等等。合同同时约定生效后五日内不能交付动物世界经营场地的,按违约处理,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以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合同订立后,老汪一家按约定向野生动物园交付10万元信用保证金,此后经老汪一家多次主张,野生动物园始终拒绝交付租赁物和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资质证件,包括林地及地上林作物598亩;园林围墙1500m、园区道路2000m、园区绿化6000m2、停车场5000 m2;园林大门建筑及广场;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如大型动物表演场、小型动物表演场、动物幼儿园、动物医院(1000m2)、饲料加工厂(500m2)、黑熊园、园林供水供电系统、交通、通讯设施和设备等,未将租展动物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交付给老汪一家,造成老汪一家无法从事正常活动,只能每天投入资金饲养园内的野生动物。为此,老汪一家要求终止合同将“动物世界”退还给野生动物园,但野生动物园不予理睬。此后老汪一家无数次地通过电话、面商和书面报告等多种形式与野生动物园及其主管单位市林业局的领导交涉,强烈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即终止合同,但野生动物园始终拖而不决。至2007年秋老汪一家负债累累严重亏损致倾家荡产,不得不将自己心爱的小车变卖以养活“动物世界”里众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借债无门的情况下,老汪一家法定代表人曾去北京谋取工作以挣钱养活动物。直到2007年12月19日晚该园一只老虎被人盗杀,野生动物园以追究责为由将老汪一家逼回宜昌。
在租赁经营的二年时间内老汪一家累计损失189.36622万元,野生动物园本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经营性资产,但野生动物园拒不交,而将这批动物的出租租金占为己有,给老汪一家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7年12月19晚该园老虎被盗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相关部门干预下野生动物园于2008年3月23日接管动物世界,野生动物园接收时将老汪一家投资的一批动物一并收走,拒不向老汪一家支付任何价款。
理由:
1、案件诉争的“合同”性质上是对野生动物的出租经营。
从合同的目的及第二条3项约定查知,野生动物园出租动物园及动物,是野生动物的“科普、教育、展出、驯养、繁育、加工、利用”,此种行为受国家特别法约束,未经许可或转让许可证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合同第七条2项约定野生动物园向老汪一家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该约定中的“提供”行为本质上是“出借”或“转让”许可证的行为。由具备资质的持证人提供给不具备受许资质的主体从事须经法律许可的行为,是转让或出借资质,原审法院对这一关键环节的问题认定错误,显系定性失当,原审法院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禁止转让资质的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法律将“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明确规定为禁止、限制、受许可类,法律法规均以“禁止”“不得”“必须”为强调性用语,特别法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显然并非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准入资质、从业主体、行为后果、项目种类等多方进行整体规约。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禁止转让驯养繁育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野生动物园与老汪一家之间订立的承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从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分析,野生动物园出租野生动物的合同行为若使其继续有效,将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野生动物园出租野生动物的行为直接导致动物保护和动物管理水平下降、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发生,给野生动物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与动物园的公益性质和中心任务相悖离,必须坚决禁止和取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已有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特别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并非单纯的管理性法规,野生动物园的出租行为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行为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2、野生动物园“出租”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是为摆脱财政包袱: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野生动物园作为综合保护专类公园,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示范场所,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任务是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和科学研究,并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和环境保护宣传。野生动物园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偏离动物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把动物园变成营利性机构,违规出租经营野生动物,导致动物保护和动物园管理水平下降、动物非正常死亡事件,给野生动物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野生动物园将动物园出租经营的行为与动物园的公益性质和中心任务相悖,国家对此坚决禁止和取缔。为保证动物园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动物资源、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将其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求设立动物园建设管理专项资金,强调不能将动物园视为财政包袱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和坚决纠正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禁止将动物园、公园动物展区、动物场馆场地或园内动物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为解决动物园发展问题,法律规定通过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以捐赠、认养等形式支持动物园的发展。法律规定不得以转让动物园经营权的方式进行商业化运作。订立合同时老汪一家不具备资质,既无法人资质又未取得驯养繁育资质,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野生动物园以许诺转让资质的方式掩盖其真实目的,将动物园及动物甩给老汪一家以解脱自己的经济压力。野生动物园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将动物园及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出租经营,其出租动物获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野生动物园对无效合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野生动物园利用地位优势,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利诱缺乏经验的老汪一家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野生动物园对合同无效具有完全过错,由此造成老汪一家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野生动物园应当赔偿因其缔约过失给老汪一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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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央文明委2010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现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方案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宣部,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中央文明办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10年1月5日 印发


承办人:刘 艳                       校对:张 明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精细管理,严格规范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明执法和科学管理,促进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一步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活动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批重要中等城市取得明显实效。

  2、2011年,大力解决交通行为中的痼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促进交通参与者身体力行文明礼让,努力实现安全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执法效率和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活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3、2012年,巩固前两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成果。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扩大活动实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显著提高,机动车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显著下降,城市和公路建成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的“示范路”,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感以及对交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活动向全国各县城和中心镇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效。

  三、活动内容

  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这一活动主题,重点组织开展以下四项活动:一是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是“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组织力量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采取专题讲座、征文、演讲、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使广大公民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明确文明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交通行为习惯。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及记满12分驾驶人再培训内容。加强营运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意识教育,落实违法、事故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发挥车友会、汽车俱乐部、汽车安全组织等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引导。抓好《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深入劳务市场、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巡讲活动。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开展安全常识普及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和管理设施。结合实际,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为文明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重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通行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以及残疾人驾车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门前路段警示、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的设置。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完善道路车速控制、防护设施、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对一些交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科技投入,科学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规范使用非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科技应用与管理水平。

  (三)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创造良好通行秩序为目标,对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易阻塞路段,城市非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优化路口交通渠化、信号管控方式,合理分配通行权,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强化交通执法技能、公共关系建设培训,提高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执法水平。细化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警队伍执法形象。深化警营开放、警务公开、值日警官制度,创新服务模式,继续推出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人们从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做起,自觉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交通违法劝导活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担任文明交通形象大使、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公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地铁、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安置的媒体电视、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在街道社区设置交通法规宣传栏,使“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管,制定公务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管理、考核、抄告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曝光。探索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机动车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五、工作要求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是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愿望,直接面向公众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健康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文明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实施计划,做出周密部署。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成立“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要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各地文明办、公安机关要与教育、交通运输、城建、司法、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明确驾驶人所在单位、运输企业、出租车管理公司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的职责,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文明交通行动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民参与、上下衔接、群策群力、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群众文明交通素质、交通出行需求、交通方式、交通行为表现、导致或诱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特征等,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分类分步逐年推进。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起,确保“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以社会反响和群众评价检验活动成效,不搞形式主义。中央文明办将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内容。

  (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及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要率先开展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文明交通示范路”、“文明执法示范岗”、“文明行车标兵”等先进典型,并适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文明交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7〕3号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贺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配偶、文职干部配偶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指令性安置、双向选择安置和经济性补偿安置三种。



  第四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安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贺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贺州军分区、海军信都导航台、武警贺州市支队、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和广州军区第二通信总站通信连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八步区所辖的在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有接收市人民政府安置的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信都镇政府有接收上级政府下达的安置海军信都导航台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的用编审核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费和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核拨。民政、双拥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的报送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贺各部队于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指令性安置和双向选择安置分类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协调办公室)。各部队所报的随军家属名单需附有师(旅)以上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表,并统一经部队党委签章,送贺州军分区签章确认后,再报协调办。



(二)协调办公室对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初审后,会同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复审,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



(三)协调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拟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委会审批。经市编委会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四)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五)随军家属接到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现役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家属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



(一)现任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三)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四)在边远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直接从事飞行、潜艇工作5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



(一)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



(二)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军人服务社、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中心的;



(三)非本人因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已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的;



(二)配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三)作为随军家属已作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安置的;



(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置的。



  第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市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对口或单位性质行业相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协调拟接收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对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拟接收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在征求本人意见后作出相应安排;对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后,仍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按本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作为经济性补助安置,并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八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无法落实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双拥办申报,市双拥办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随军家属。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再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操作办法按《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贺署〔2000〕5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基本医疗费,由所属部队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造册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拨至部队,由部队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档案托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随军家属将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中心,对现役军人家属挂靠人事关系的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两次免费培训,并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和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更新随军家属的择业观念和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认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驻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办发〔2003〕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