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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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精神,解决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制定了《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备专用车辆要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能每执行一项任务,就要求配备一种专用车辆,更不能借配备专用车辆之名为本部门配备行政用车。
二、除新组建单位之外,今后配备专用车辆原则上以更新为主,一般不再审批新增专用车辆。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专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

附件: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7)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对专用车辆的审批配备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车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执行专门任务,需要统一组织生产、改装,车内装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同行政用车有明显区别标志的车辆。其配备的条件:
(一)代表国家执法办案或实施抢险、救灾、监测任务,必须统一配备专用车辆的。
(二)直接为生产科研服务,担负实地勘察作业任务,必须统一配备装有专用仪器、设备的专用车辆的。
(三)执行专门任务,对车辆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二条 配备专用车辆的报批权限。确需配备专用车辆的,应由符合配备条件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控办)提出申请,说明配车用途、车型、配备范围、数量、资金来源、车内需装配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技术要求等项内容,经财政部控办审查同意后予以确定,地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确定配备专用车辆。
第三条 专用车辆车型的确定。专用车辆应选用国产旅行车和吉普车。除特殊情况外,不配备小轿车和进口车。
第四条 生产、改装专用车辆厂家的确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控办根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物有所值的原则,共同推荐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厂家,或试行招标采购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专用车辆的分配和更新。经批准配备和更新的专用车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分配计划,会同财政部控办联合发文分配。地方控购管理机关根据“联合发文”办理控购手续。对业务车辆已实行定编管理的地区,“联合发文”的专用车辆可作增编办理。未与财政部控办联合发文,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向下分配的专用车辆,地方控购管理机关不得办理。
第六条 专用车辆的审批原则。审批时,对配车单位用自筹资金或主管部门出资购买的,优先审批。对由地方财政出资或部分由地方财政出资的,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掌握审批。用车单位不得以“联合发文”为由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购车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配有专用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专用车辆要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卖。配备专用车辆的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年终时要将专用车辆的配备数量、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同级控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监督检查。配有专用车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各级控购管理机关有权对本地区专用车辆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用车辆的违纪处理。对违反专用车辆配备管理规定,擅自购车、更改车型、提高档次,或将专用车辆挪作行政用车以及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违反控购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规定由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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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8号

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三)突出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实行区(县级市)(下称区县)属项目由区县财政资金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强化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原则。加强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重点专题第五条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一)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五)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七)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九)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第六条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

  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七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等:

  (一)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二)补助。

  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发布的重大专项征集通知确定。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招标的专题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三)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费用

  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工作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费用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属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申报;中央、省属企业对口直接向市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申报项目的企业所属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要认真审查、筛选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把关,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对口上报市经贸、交通等部门。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参加招投标的项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和招投标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选择及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市经贸、交通等部门根据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广州工业信息网等媒介上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经贸、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1998)56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
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9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
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19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