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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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标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人才队伍,取得了商标注册申请量世界第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世界第一、有效注册商标量世界第一的显著成绩,成为世界第一商标大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资源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形成一批拥有驰名商标、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实现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的转变,2008年初,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提出了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要实现“三五目标”的工作思路,即三年(2008年至2010年)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及评审积压、五年(2008年至2012年)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9.8万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5万件,8年以来首次实现商标注册审查量超过当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2009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量于9月15日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0.5万件,并带动商标注册申请量创历史最高,预计全年将达80万件。“三五目标”实施两年来,解决商标审查和评审积压问题取得历史性突破,从根本上扭转了商标工作的被动局面,获得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商标工作的方向和具体任务,确保2012年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从我国国情出发,全面总结我国商标工作取得的成就,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标法律法规,提高商标审查、评审质量和效率,加大商标保护力度,深化商标信息公开工作,提升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力争到2012年使我国商标事业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达到国际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全局出发,既要着眼长远,加强基础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又要兼顾当前,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现状出发,既要注重整体规划,明确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具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又要注重分清主次,先后有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坚持权利保护与服务大局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本质出发,既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求真务实与创新发展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规律出发,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务实的态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也要以创新为指导,大胆拓展思路,开创商标工作的新局面。

  ——坚持以我为主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趋势出发,既要立足国情,认识到商标工作与国外先进国家存在的差距,也要以我为主,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商标事业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三、规划目标
  ——完善现行商标法制,建立先进、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理念,充分吸收其他国家成熟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修改《商标法》和与之配套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势。

  ——创新商标工作机制,实现商标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指导,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的各个环节入手,更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职能,规范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标工作长效机制。

  ——提升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能力,全面提高公众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建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商标审查和评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裁定和评审审理周期控制在20个月以内,不断提高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创新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制度化保障;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我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独特优势。

  ——提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主动培育和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利用驰名、著名商标吸纳、聚集、组织社会资源,重组并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拉动国内外消费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形成一批商标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全面推进商标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在努力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硬件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标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透明度,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拓展商标电子政务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比例达到全部商标注册申请的85%,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和商标注册申请的电子互动。

  ——培育一支专业、稳定、多层次的商标干部队伍。根据“四高目标”的要求,以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管理为保证,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商标干部队伍。

四、实施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抓紧《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给商标法律制度所带来的突出问题,完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商标工作机制和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商标法制环境,使《商标法》在简化和完善程序、方便商标申请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解决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抓紧《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商标代理行业协会自律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考虑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实现对代理组织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商标代理人培训,提高代理人办理各类商标业务和处理纠纷的能力。

  抓紧制定、修改与《商标法》配套的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商标法》修订后,要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适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等现行规章进行修改;适时针对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完整、高效的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商标注册审查员轮岗制度,使其熟悉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部流程,达到一专多能、全程审查的国际水准,从根本上提高审查员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质;适时引入一标多类、申请分割、审查意见书等制度;建立并完善商标审查、复核、审核的三级审查工作机制。

  适时推行开庭审理,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设立合议组负责审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设立独任评审员负责审理驳回复审案件;增加当事人和解程序,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采取同意书制度,鼓励复审申请人征得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双方当事人案件进入实质审理程序之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协商期限。

(三)保持合理、稳定的商标审查和评审周期
  对商标注册申请发展的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深入研究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及市场主体类型、数量的变化情况,准确了解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审查和评审的具体需要,对商标注册和评审申请量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并根据预测情况统筹安排商标审查和评审力量。

  加快商标审查和评审速度,缩短商标审查和评审周期。在坚持商标审查和评审绩效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调整、加强商标审查和评审一线力量,细化审查和评审流程中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时限,确保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裁定和评审审理周期控制在20个月以内。

(四)完善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
  积极探索参照ISO9001体系,通过对商标审查和评审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建立完整的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管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加大商标工作信息公开的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提高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的满意度。

  全面确定商标审查和评审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确立质量目标,形成质量手册。在商标申请受理、注册审查、异议裁定和评审案件审理等业务流程中全面实施质量监控,制定相应的质检标准,并将质检标准、质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根据业务性质及人员水平,形成科学合理的确定抽检(查)范围和抽检(查)比例的工作规程;加强廉政风险管理,对商标审查和评审的各个岗位和相关人员施以有效监督、严格责任;将商标审查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9%以上,评审裁决被起诉量与裁决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商标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保持在85%以上。

(五)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
  明确行政职能,加强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能,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到商标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的统一,切实保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放心的消费环境。

  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统一商标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切实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密切与公安、海关、版权、专利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完善跨部门商标执法协作机制。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政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商标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及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鼓励企业建立维护商标权益的机构,健全商标权自我维护网络,构建以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权益保护体系。

(六)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
  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继续坚持并完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单独排队、提前审查的 “绿色通道”,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推行地理标志工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继续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材料目录、范本以及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等信息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中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商标富农”工作经验。

(七)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启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关立法工作。从完善认定程序、细化认定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事后监管的角度,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面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确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纳入《商标法》的范畴,按照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统一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完善监督体系,积极指导全国各地制定著名商标认定规则和程序,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尽快做到有法可依。

  大力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向企业普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渠道和程序的宣传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培育和发展规划,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育引导措施,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创建梯队,保证重点目标重点培育、重点突破,形成环环紧扣、层层递进的创建格局和工作态势,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发展和培育的基础工作。

  继续强化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力度。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中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作为重点予以保护,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及宣传工作,使公众广泛了解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律意义,从根本上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力地保障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公益宣传。通过媒体公益广告、社会公众宣传等形式,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向全社会普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和信任,充分发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产品和服务的指示性作用。

(八)不断加强商标人力资源的建设和管理
  积极探索适应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机制和辅助人员管理机制。努力推进商标审查、评审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稳定商标审查、评审人员队伍,提高商标审查、评审效率;努力健全完善商标审查、评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充实基层商标行政执法力量。要加强队伍建设,尤其需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财政支持方面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大量充实基层商标执法部门的力量,注意选拔和配备熟悉商标工作的干部,形成一支稳定、精干、高效的商标基层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有利于商标工作人员成长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商标工作基础理论和现实商标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作用,加强商标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高校商标教学研究机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商标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提高商标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商标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商标工作人员与地方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双向短期挂职交流制度;积极组织商标工作人员赴国外培训。

(九)全面推进商标工作信息化建设进程
  继续加强“中国商标网”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商标网”作为商标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和更新有关的商标信息,保证网上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实现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申请和网上付费,确保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比例达到全部商标注册申请的85%;逐步将网上申请业务种类由目前只接受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扩展到变更、转让、异议、评审等业务类型;逐步实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后续业务申请人的双向电子互动,全面提高商标注册、管理与保护自动化水平。

  建立高度智能化的商标审查和评审系统。努力实现商品分类的标准化和智能化,为扩大网上申请的范围和幅度创造条件;深入研究包括商标图像识别在内的更先进和效率更高的商标审查相关算法;建立以驳回复审网上申请为主要内容的评审服务系统;建立以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为目标的商标评审辅助系统,即建立商标评审流程管理系统、实现评审案件审理程序信息化、建立评审案件审理参照体系(典型案例库)、建立评审裁文分类库。

  适时研发工商系统内部商标业务专网。实现商标数据库和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连接整合;建立覆盖全国的商标案件数据库;构建商标申请人、代理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定牌企业的自行申报及网上公布系统;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商标综合、办案文件的办公流程;建立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文件数据库。

  加强商标档案馆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解决商标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存放问题,建立以电子为主、纸件为辅的准确、完备的商标档案系统,实现商标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档案资源信息化和档案利用科学化。

(十)大力提高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水平
  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充实总局商标政务信息窗口的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权威商标信息,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进基层商标执法政务公开建设,结合信息化要求,积极推进商标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公开试点进程。

  进一步规范商标咨询服务。提高专职接听咨询电话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对外服务应答机制,并就公众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整理成书面答复口径在网上公布,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

  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权登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造性地开展企业帮扶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将商标与金融等手段紧密结合,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商标文化建设
  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作用,拓展网络等宣传新渠道,强化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商标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执法成果的正面宣传,全面树立我国政府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充分提振企业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信心。

  广泛开展商标普及教育。推动建立商标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相关商标课程,开展商标研究,将商标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配合制定、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商标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商标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

  建立商标博物馆,加强研究和宣传工作。征集、典藏各种珍贵商标文献及典型商标,大力丰富商标博物馆的馆藏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商标专业人员研究商标档案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法律价值;定期举办商标专题展览,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十二)不断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制订与修订商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参与国际商标领域秩序构建,增强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谈判的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充分利用多、双边商标领域合作机制等形式,保护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商标保护国际环境。

  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鼓励、支持我国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商标海外注册与保护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培养建立熟知商标国际法律制度的人才队伍,增强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切实提高国内企业海外商标注册数量,支持企业在海外不断提升中国商标的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优势,调动企业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商标海外维权和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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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减的,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原财力性补助资金,下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五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区财政厅单独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资金安排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余由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自治区部门联合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切块方式下达的,即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意见后,报市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对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大额专项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先根据市长的指示精神办理资金下达,后按以上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用于市本级的大额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相应专户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三)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大额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特别是对项目资金使用期较长的进行跟踪、回访,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抽查考评。市财政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进行抽查考评。

(三)大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发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