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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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银协发[2009]5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为指导和规范会员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该《示范文本》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相关合同文本,以实现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编制
2009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期限 2
第二章 试用期 2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
第四章 劳动报酬 2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2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
第九章 经济补偿 2
第十章 赔偿责任 2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2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2
第十三章 附则 2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2
附件二 工资 2
附件三 保密协议 2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2
劳动合同续订书 2
劳动合同变更书 2





本劳动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为[●]个月,自[●日期]起至[●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设试用期。]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 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福利名称];
2. [●福利名称]。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 [●补充条款内容]
2. [●补充条款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1. 工作岗位:乙方将在[●]部门从事[●]工作。
2. 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比如甲方的住所]。
3. 任职要求:[●]
4. 工作职责:[●]
5. 适用的工时制度:[●]
6. 任职期限:[●]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工资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保密协议
一. 乙方承认,甲方拥有或负责保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价值的,并且甲方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信息和资料(下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信息:
1. 经营方针、信贷政策、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与竞争策略、投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相关内容、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事信息、甲方员工的薪酬信息、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规程;
2. 安全保卫制度的操作细节及相关报告,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
3. 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4. 分行行长会议、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甲方的内部会议或内部事务的记录;
5.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
二. 乙方对其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披露任何商业秘密,也不得因履行职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因履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披露商业秘密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三. 无论是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都应当严格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否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一. 乙方承诺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月内(下称“竞业限制期限”),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接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聘用,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会自己直接从事同类业务;也不会自己投资设立任何法律实体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二.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住所等)。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该等用人单位告知乙方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三.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月工资[●]%的款项,作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该等补偿将在乙方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自行负担该等补偿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应当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税款。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该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相应地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补偿。
五.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元。此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 如果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本附件第五条规定的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当负责向甲方赔偿差额部分。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续订书

双方同意,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为[●]年,自[●日期]至[●日期]止。在续订之后,除合同期限外,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变更书

双方同意对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如下变更:
1. [●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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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盗窃罪?

朱龙岗


  行为人X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后,走时把银行卡遗忘机中未取,后另一行为人Y在取钱时发现了X的银行卡尚留机中,Y就直接从X卡中划掉了了5万元,并转到在自己帐户上。问Y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表现在三点上:

(1)犯意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实施之前,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 财物,犯罪故意是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形成的;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就产生了犯罪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侵占罪既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盗窃罪表现为采取自己认为不使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

(3)侵占罪侵占的他人财物只能是其实施,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任何公私财物。

  结合本案来看,假如认定X遗忘的银行卡属于财物的话,那么Y的行为定侵占罪更合适些,因为无论从那方面看,Y的行为都符合侵占罪的一般构成要件。这点就不再多叙。问题是,如果认定X的银行卡只是财物权利的凭证,本质上其作为有体物的财产价值是很小的,而更多的看作一种权利的话,Y的行为会不会涉嫌盗窃罪呢?

  我认为其定性为盗窃罪可以的,因为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所谓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Y发现X的银行卡并持为己有的行为,可以理解为Y拾得遗忘物后暂由自己管理的合法持有行为。Y合法持有X的银行卡并不是出于主观非法占有的动机,而是基于一种事实,一种法律拟制的事实——占有。也就是说,因为民法上规定的占有推定理论Y成为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但Y持有X的银行卡是否就意味着Y是银行卡的合法所有人呢?显然不是,因为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物辗转谁手原所有权人都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当然善意取得例外)。故Y既不是银行卡的所有人,更不是银行卡帐号下所能够支取的金钱的所有权人。银行卡与银行卡帐号下所能够支取的钱物是两个不同的“物”,前者因其作为一张塑料卡片价值极小可以忽略不计,其只是对后者的一种权利凭证。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嫌疑人仅仅盗窃了被害人的一张银行卡及完整密码,但只要嫌疑人没有用银行卡和密码去支取帐号内钱物,就不能用银行卡的账面余额作为盗窃标的价值而对其定性为盗窃罪,因为银行卡帐号下的金钱其实还处于被害人控制之下,犯罪未遂。在本案中Y合法持有银行卡,并不意味者Y就持有卡内钱物,卡内钱物依然处在原所有权人的持有之下,只不过通过银行代为保管。因侵占罪的犯罪故意是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后产生的,侵占行为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而本案嫌疑人Y在合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之时并没有合法持有X的钱物,X的钱物(也即银行卡帐号下X的存款的余额)还依然在其控制范围之下(表现为X可以用存折去银行取回所储钱物或通过银行挂失止付等),又因Y合法持有的银行卡作为一张塑料卡片价值并不大,即便侵占其也不构成侵占罪。事实上,犯罪嫌疑人Y在占有X银行卡后,因财起意,利用银行卡作为犯罪手段非法取得了X的钱物,只不过因为银行卡处于一个极为特殊的环境下(留在ATM机中,不用输密码),所以Y盗窃X卡下的钱物才如此便利。在本案中,占有银行卡与后面的利用银行卡盗窃属于先后关系,在嫌疑人Y合法持有银行卡时其并没有犯罪故意,因其在先并没有想到要去盗窃这个银行卡;但因为Y持有银行卡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占有X的钱物,X的钱物还在银行代管的所有权人X名下,故Y在取得银行卡后因不满意仅作为一张塑料卡片的持有人,而非卡片帐号下钱物的所有人,又以银行卡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盗取了X的合法所有的钱物。此时,Y的主观故意已经远非合法持有那张银行卡或继续持有不予归还X,Y的动机很简单:持有那张银行卡,并用它把卡内钱物从所有权人X 帐户上转到自己帐户上,并以为采用这种特殊方式银行就不会发现或拒付(考虑到银行作为钱物所有权人的代管人,有义务保护所有权人帐户内财物),其盗窃故意在用银行卡转移钱物从而完成对钱物的持有之前已经存在了,否则Y也就没有转帐的必要。其主观目的也很明确:占有X的钱物,而非持有那没有金钱价值的银行卡。故通过对嫌疑人Y从发现银行卡到通过转帐非法占有受害人X钱物的全过程综合认定,可以确信Y犯罪故意在占有X银行卡帐户内钱物之前已经形成了;盗窃的对象并不是X的遗忘物“银行卡”,而是依然在X控制之下并为银行代管的银行卡内的“财物”;嫌疑人Y并非以各种理由将合法持有的财物即“银行卡”非法占有拒不退还,而是带着非常明确的目的将尚未合法持有的X的银行卡帐号内钱物占为己有;故Y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薄见,权作抛砖引玉,期望各位同仁能慷慨陈词,各抒己见,共同提高。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46号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3日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七)在自身生活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信息和风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对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服务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服务交流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省依法设立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为发展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
第三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