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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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除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由市长直接指定或副市长提议且经市长同意直接上会的以外,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业务科室审核办理,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请示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但属于传达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制定方案: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五)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完善并加以说明。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

(六)做好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制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按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权的,必须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市政府决断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市府办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

(二)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三)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经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的材料应当作为决策备选方案说明的附件。

报送请示件必须符合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列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及有关该事项决定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市府办对有关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报事项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上报材料种类、内容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充分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对情况复杂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列为常务会议议题的,纳入议题库排期上会。视议题复杂程度,一般每次常务会议安排3个议题,并合理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按市府办的通知要求落实,由市府办提前报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材料应当包括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相关决策信息和依据,符合公文格式规范要求。

经市府办审查,承办单位报送的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会期半天,可视情调整,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分管督办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同时固定邀请市委政研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各单位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上级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出差外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请假。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并告知市府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助手的,须事先征得市府办同意。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承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它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

各主要汇报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各列席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它方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各汇报单位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后,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它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决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府办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经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的,由市府办发出书面决定事项通知。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常务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府办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要求进行执行决策评估的,应当及时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珠府〔2000〕1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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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
5、支持督促分管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其他副市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5、支持娄委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行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制定实施计划。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4、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全面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有关规定,不断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6、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多人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4、具体负责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执行“三同时”的规定,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支持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计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包括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防范监督。
5、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6、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市交通局(包括地方海事局)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拆房)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市客运、燃气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对全市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开采的规划,制订、并实施矿山企业的关闭及修复性开采计划;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六)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市区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的审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七)市卫生局
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负责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源安全实行监管,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九)市农业机械局
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十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负责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使用登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并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扬州海事局
负责辖区内水上(地方海事局管辖水域除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依法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保障。
(十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十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负责军工、船舶、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供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七)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八)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科技工作范畴。
(十九)市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市民政局
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与咨询,为安全生产提供司法服务。
(二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三)市人事局(市编办)
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人事服务。
(二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市安全生产月等户外活动。
(二十六)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二十七)市农业(林业)局
负责全市农业、林业、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局
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市旅游局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及时报送信息。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市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核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督查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十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大院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机关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六)市园林管理局
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地震局
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十九)市总工会
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十)市妇女联合会
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四十一)团市委
负责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
(四十二)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四十三)扬州供电公司
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四十四)扬州邮政局
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四十五)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运输事故,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四十六)扬州银监分局
负责全市银行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市煤炭公司
负责投资经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市粮食局、市商业贸易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机电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化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纺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工艺美术联社、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各保险分支机构、各电信公司
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商请扬州军分区协调驻扬部队参与救援等工作。
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重大事故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1日颁发的《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办发[2003]37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职责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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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


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发〔1993〕68号《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继续把打假工作当成目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一般贸易、边地贸易出口的属法定商检和《通知》规定商检的货物,海关一律验凭我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三、对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对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
对进入边民互市点(或交易场所)的边民带出的商品,按照国发〔1991〕25号文件验放;对进出中朝边境的边境居民携带的物品,仍按署监二〔1991〕335号文件验放。
四、对旅客带出超出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数量大、品种单一,且显属商业性质的货物,应本着“客货分流”的原则加强监管,由货主委托有报关权的单位办理出口手续。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和国发〔1993〕68号通知中规定需要检验的物品,海关验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五、对具有一定批量的边民互市点(或交易场)组织出境的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当前报验的重点是服装、鞋类、电器、食品等商品。
六、关于制订具体限量问题,由于各口岸情况差异很大,全国不宜制订统一限量。目前对独联体国家出口较多的口岸海关,请遵照国务院批准的“客货分流”的原则,并根据本关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客、货分流限值限量标准,报总署备案后实施。
七、请各关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与商检、边检、工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互通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加强情报工作,重点查处有组织、集团性贩运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案件,对有功者要予以奖励,有关情况及时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