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5:09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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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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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某一事项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授权的条件,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政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数量、指标、规模等控制的核准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有关事项,以存案备查。备案事项的实施勿需征得政府部门事先同意。
  第六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对审批事项予以撤销;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味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调味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期,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了湖北省公安县制作毛发酱油案,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正依法立案查处并积极组织追查有关产品的流向。针对“毛发水”兑制酱油,我部曾于2001年7月11日发出《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1]23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标准对酱油等调味品进行专项检查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此案暴露出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应引起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春节期间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酱油等调味品的监管,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制酱油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并注明配制酱油的许可项目,严禁越权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对酱油等调味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并请于1月30日前,对已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配制酱油生产企业实施全面检查,要求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逐一审核登记建档。重点检查:1、配制酱油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其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2、酱油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有无超范围生产;3、酱油的包装和标签;4、生产的酱油是否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经营。凡检查中发现不能说明生产原料来源的产品还须责令企业公开收回,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各地要以本地区生产加工的酱油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酱油等调味品的市场监管,清查本地区调味品非法加工黑窝点并坚决取缔。

四、各地要将酱油、醋等调味品列为2004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今年内要在所有酱油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五、请各地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酱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按照《关于报送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卫生安全情况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144号)的要求立即报告我部法监司,并于1月30日前上报酱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传真:68792408(8:00-17:00),68792024(17:00-8:00及节假日)

卫生部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