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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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69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活动的顺利、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拆迁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拆迁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拆迁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许可听证的政策指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协调有关部门等。

  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在市拆迁办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六条 基本术语含义:

  拆迁许可申请人是指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

  听证申请人是指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向市拆迁办申请参加听证会并予以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听证代表是指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较多时(15人以上),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的代表其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300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不需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拆迁许可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内容

  第十条 听证应当围绕拆迁许可申请人的拆迁许可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拆迁许可必须提交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只对其真实性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关于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在拆迁专项资金监控账户存款的银行进帐单原件,并说明存款数额是否已符合要求。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如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许可申请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听证时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已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并进行可行性说明。有安置用房的,应说明安置用房的产权自有且无抵押。

第四章 听证组织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审查部门、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是否设置听证员以及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听证员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指定非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代理证明递交听证主持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拆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拆迁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回避。鉴定人、翻译人、听证员及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二)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五)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三十日前,市拆迁办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登记期限、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听证会公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重大紧急的拆迁许可事项,市拆迁办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前,办理前款公告事宜。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自己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申请登记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当核查前述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听证申请人超过15人的,通知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拆迁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举行听证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回避。

  (四)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拟许可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由记录人记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笔录示范文本见附件5):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示范文本见附件6),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拆迁许可申请人、1/3以上的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或者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中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7)送达听证会代表或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代表)。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恢复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8)。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均不参加听证的;

  (二)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终止听证的,应制作听证终止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9)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章 听证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0)。听证意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各方意见概要;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呈送听证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与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设定的条件,并参考听证意见作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听证会公告

穗房拆听字〔  〕第  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第三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地点)对(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即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1.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

  2.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代理人应年满18周岁。

  注意事项:

  1.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本人与该房屋拆迁事项的关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关于组成听证代表的通知

穗国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申请人姓名):

  鉴于你们申请参加(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段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的人数超过15人,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请你们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通过自行推举的方式确定听证代表,并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推举结果。逾期未提交,视为无法通过自行选举的方式确定代表,我局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代表,未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附件:1.听证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清单

     2.推举结果文本格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3

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

(格式)

  参加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参加者注明原因,单位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推举结果:

  我们一致同意推选以下人士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XX地块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听证会。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

参加人: (签字或者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4

听证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154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拆迁许可申请人)申请办理 (地块名称) 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_____午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翻译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及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申请延期听证的权利,应当说明理由;

  6、放弃听证的权利;

  7、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2、有权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提供有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注意事项:

  1、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律师证》等);

  听证参加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听证参加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3、应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发言;

  4、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场;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依法备案所需的除外);

  6、不得在会场抽烟、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不得进行其它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

  届时请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5

听证笔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__________楼__________。

  听证主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调查人员: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事项:

  (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向本局申请颁发(地块名称)地块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本局就此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情况:

  1、听证公开情况:

  (有无旁听;如有,写明旁听人数)。

  2、听证会过程:

  (听证全过程各方的其他发言)

  主持人(主):听证会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调):…….(先记录发言稿内容、再列举证据清单和拟证明事项)

  申请人(申):……

  主:…….听证会结束。

  3、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如有延期、中止或终止的情形,记录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理由,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和理由)

  4、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主持人如有要求旁听人员离场,禁止录音、录象等决定,请记录)

  听证参加人核对、补正听证笔录后签名确认: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记录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听证会延期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现因(延期理由),(申请人名称)申请拆迁(地块名称)地块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听证延期举行。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7

听证恢复通知书

穗国房拆听字〔   〕第   号

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

  本局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你(你单位)(拆迁许可申请人名称)申请办理(地块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听证会延期(中止)(_____〔   〕_____ 号)。现因听证恢复的理由。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拆迁许可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拟拆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现就该地块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听证。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时,市国土房管局(豪贤路193号)2楼听证室(从大堂楼梯上)。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主持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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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5、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6、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三、“全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
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I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帐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
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Ⅱ。
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证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正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证监会发行部,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渡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因此,对偷渡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当前偷渡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同偷渡犯罪作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迅速地开展严厉打击偷渡犯罪分子的斗争。偷渡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把审判这类案件作为当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坚持依
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严惩偷渡犯罪分子。同时,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是打击的重点,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对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以劳务出口、经贸往来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提供给他人的,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以走私,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对为牟取暴利而不顾他人的人身安全,对偷渡者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
危险船只运送出海,已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对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又犯杀人、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犯有上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
刑。
三、对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明知对方非法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出入境证件;或者公安边防、海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对明知是非法出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处罚。对国家
工作人员因受贿实施上述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四、对一般偷越国(边)境者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听信他人教唆或者为了探亲、访友、赶集等,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对于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境外实施
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三)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四)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五)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根据其犯罪中获利的数额和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产,如交通、通讯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没收。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偷渡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揭露偷渡行为给国家、个人造成的严重危害,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199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