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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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松原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从事宾馆、饭店、洗浴、歌舞厅、影

  剧院、汽车摩托车维修、喷漆、广告装潢、大理石加工、物流货场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并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及产生异味和恶臭、噪声和振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住建、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一)居民小区、文教区内,禁止兴办歌舞厅、影剧院、物流货场及带有切割、冲压、打磨的修理加工类企业,禁止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二)居民楼(不含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三)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四)市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禁止新建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原有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逐步淘汰。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产生油烟的,要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放的油烟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高空排放,严禁油烟向居民小区、街道或地面直接排放;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要配置隔油、残渣过滤等装置,不得将残渣等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要配置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废水;

  (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要安装隔声、降噪、减振设施,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区划要求;

  (四)产生恶臭、异味或粉尘的,必须安装气味处理或粉尘回收装置,不得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原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按照市政府规划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和污水隔油、过滤装置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持正常使用;

  (三)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四)产生固体废物的,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产生的废机械油、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六)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要依法缴纳排污费;

  (七)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检查。

  第八条 对污染环境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饮食、娱乐、

  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影响申报手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新建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防治设施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投诉案件,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涉及到诉讼或仲裁的,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举证工作。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境

  保护及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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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2001)401号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医药报社
、健康报社、医药经济报社、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按照3月14日研究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会议讨论决定,并依据你单位关于承担药价公示任务的函,现决定你单位为承担我委药品价格公示任务单位,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媒体。药品价格公示媒体包括: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价格信息网、《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物价公报》(月刊)。
二、固定联系记者。根据你单位来函,同意确定以下同志为我委的固定联系记者。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张向明
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崔丽莎
中国经济导报社:于进
中国医药报社:张国民
健康报社:陈会杨
医药经济报社:吴清功
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社:吴彦超
请固定联系记者与我委新闻办公室进行沟通,及时传递我委下发的有关药品价格文件,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要求,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及时登载。我委新闻办公室联系电话:68501425。
三、公示的内容和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有关单位要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刊载公示文件。
四、公示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请各单位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
五、公示的及时性。药价公示应在文件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布。有关单位要在报刊、网站上设定药品价格公示栏目,及时登载药品价格信息。
六、其他要求:1.在网站上公布的药价信息,应放置在网站主页上免费浏览,并至少保留10天。2.药品价格文件不得再转交其他媒体刊载。
特此函告。


2001年4月17日

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对参加政协的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多数地区是做到了正确贯彻执行的,但同时也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攀附比照,自行扩大不登记范围;有的社会团体本不在上述八个团体之
列,但却寻找理由拒不登记,等等。对此,我部向国务院专题作了报告。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指示通知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经发布,就应认真贯彻执行。除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可以不登记外,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变相予以抵制。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其他任何社团都要依法予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
不登记;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团登记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199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