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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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第四条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五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章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六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第七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取水口上下游500至1000米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同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第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1000至2000米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为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第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未经批准使用船舶和车辆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等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排放污水,现有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各类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饲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要求;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河(湖)排污口必须取得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批准;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要求时,应削减排污总量。

第三章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一条 取水井周围30米范围之内为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30至60米范围为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第十三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第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

(五)禁止建设油库;

(六)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

(一)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已建成的必须转产或搬迁;

(二)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必须搬迁;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污水灌溉农田。



第四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负责划定市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其它饮用水源(含地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限划定和警示标志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环保、水务、城管、国土资源、卫生、安监等部门以及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水务、卫生、安监等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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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快依法治市工作进程, 保证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 民族、宗教、城市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面性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或审查同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修订方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决算;
<五>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的方案;
<七>控制人口、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和资源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城市改造方案;
<九>本级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国家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批准的重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审议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建议和意见,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重要专题报告;
<五>有关经济体制和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同外国、外省的城市和县、市缔结友好关系;
<七>特定问题的调查;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级标志物和永久性纪念物、永久性节日、纪念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对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措施;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的制定及变动情况;
<五>本市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
<六>本市教育、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及其变更的建设项目;
<八>市重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工程质量监理以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管理情况;
<十>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教育经费、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收支、减免和管理情况;
<十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四>行政监察、审计和统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五>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方案;
<十六>依法治市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十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钓处理情况以及民政优抚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命令;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或公民重大的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十>报告形式以书面报告或到会报告。
第六条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主要文件: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划、通告、令、布告、决议、决定等及对其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三>各民族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作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按照《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必须认真办理, 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收到的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6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八日

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意见》(荆发[2002]5号)精神,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讲究工作质量,现重申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报批程序
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凡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相关部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要求开会或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的,需填写《市政府会议申报表》、《市政府领导事务性活动安排申报表》;要求发文的,必须以文件形式(请示)申报,并附上代拟稿。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二)登记。文书科对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登记,贴上文件处理单。
(三)审批。
1、秘书一科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2、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商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商秘书长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由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由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
(四)承办。经审批同意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进入办理程序。会议由部门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文件由相关科室承办,活动由部门承办、相关科室衔接。
二、把握审核重点
(一)会议的审核
对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核人根据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是否需要开会。部门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以会议形式安排;市政府已发文布置工作的,不再开会布置;能用电话联系解决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处理。
2、是否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开会。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升级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3、是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内容重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可邀请一名分管市长出席会议,其他领导一般不参会。
4、是否需要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县、市、区政府已参加会议,市直有关部门不再召开有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5、会议形式是否合理。时间靠近、能合并或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二)文件的审核
对部门呈报的文件代拟稿,审核人根据以下八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可以当面商洽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2、纯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事项,如全年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检查、评比、参展和其他工作实施方案等,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批准后,发文部门在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3、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应由部门印发;
4、已通过会议形式布置了工作的,或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的,不再发文;
5、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需作人员调整的,除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以外,其他人员一般应由各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
6、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市政府)需要转发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转发;向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公文,除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外,一般由市政府对口部门上报。上级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不再发文;
7、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少的,原则上不发纪要,确需印发纪要的,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8、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或以往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不再发文。
对经审批同意制发的文件,承办科室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核稿:
1、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已有的规定有无矛盾。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了解情况,协商修改;如属新的政策建议,则应提请有关方面研究。
2、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一致。未经协商的,退回报文单位,请其重新办理。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和各方理据同时报来,或建议有关综合部门办理,或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裁决。
3、文稿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过于繁琐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4、是否需要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如认为需要,应提出建议。
对承办科室承办的文件,由秘书一科进行初审,初审人初审的重点是: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通顺,文种和标点使用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主题词标注是否准确规范。
对即将付印的文件,由文书科进行复核,复核人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领导事务性活动的审核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审核人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审核把关:
1、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业务工作会、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2、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庆典活动、纪念活动、娱乐性活动、民俗性活动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三、强化办理责任
文书科:来文(包括会议、活动申报表,下同)登记;进入办理程序前的送审及审批结果的反馈;文件正式付印前的复核。从登记到反馈,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打印文件做到即送即打,打印完毕后打印人即电话告知承办人校核或分送。
承办科室:对已进入办理程序的文件,指定专人按照核稿要求认真修改,跟踪传递、督办、校核,从核稿到印发,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会议、活动的衔接、督办。
初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审核要求,认真审核文件,做到即送即审,初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四、明确有关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会议、文件和领导活动,是指部门承办,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出席部门举办的有关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起草的文件和安排的领导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二)文件实行两阶段办理。先由部门呈报代拟稿,经审批同意后再进入办理阶段。办理阶段主要包括承办科室核稿、初审科室初审、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 、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四个环节。政府法规性文件的申报,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会议、文件、活动的申报,必须以文字形式申报(含网上申报),并由文书科登记处理。
(四)由部门行文,文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发文部门应先送相应科室审核后发文。
(五)由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如会议内容属于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紧急、重大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
(六)市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能直接通知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由部门主办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确需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的,由部门向县、市、区政府发邀请函。
(七)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把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文、办会、办事。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热情服务,从严把关,加快节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职责意识,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大胆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各方,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不该开的会不开,不该发的文不发,不该安排的活动不安排,从根本上遏制“三多”现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