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决定和发布决议,制定符合实际的乡规民约;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定、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会议的选举,如果发生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或者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等情况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本级人民政府,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十六条 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二)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原选区补选。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单位可以联合组织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代表和当选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将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上一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近几年来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去第三条。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增加第(五)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其中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十)项改为第(十一)
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会议”一句。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一、二款合并为一款,删去“并主持预备会议”一句。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第二款在“五人”之前加“代表”二字。第三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
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三款在“补选”
之后增加“主席、副主席”。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可以提出对”之后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删去下一句中的“提出意见”四字。
增加第二款:“罢免案应写明理由。”
第三款修改为:“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增加第二款:“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本级人民政府,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询问”。
十二、第三章的标题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十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其中第(一)项修改为:“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第(二)项中删去“主席团和”四字;第(三)项“本级政府”修改为:“
本级人民政府”。
十七、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撤换”改为“罢免”。
十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第一次会议之前止”修改为:“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十、增加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单位可以联合组织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开展工作。”
二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和主席团的行政经费”几字。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9月28日
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厅公路字[2002]220号
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1),请按计划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交公发[2001]620号)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管理,今年新上项目的编制大纲应符合《导则》要求,并于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或中建标公路委员会,继续项目应于6月15日前报进度执行情况(进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
二.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该项目资金;
三.2003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请按《导则》要求于2002年8月底前报部公路司;
四.请各承担单位将开户银行的账号,联系人及电话(收款单位应与承担单位名称一致)于6月15日前报公路司。
附件:一、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继续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 担 单 位
总经费
已拨付
本年度
拨付
下达
年度
备注
1
《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40
10
2002
改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审批
2
公路桥梁抗震、减震连梁装置
长安大学
60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3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损伤指标和老化指标的确定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9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4
交通工程监理
部质量监督总站
20
15
2002
由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
5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体系.
部质量监督总站
10
10
2002
由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
6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建设规模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安全性评价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8
公路桥梁防撞护拦标准图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1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9
《公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修订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113
35
2002
仍由部公路司管理
10
高速公路纵坡坡度与坡长限制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99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1
隧道横断面最小合理宽度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58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2
隧道内平、纵指标研究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67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3
基于汽车尾气排放量的隧内最大纵坡与坡长控制标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
79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4
弯道上横向力系数取值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6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5
公路货车停车视距设计参数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9
3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6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修订及手册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100
40
2002
仍由部公路司管理
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修订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66
20
2002
改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审批
18
大跨扁平隧道开挖方法与支护工艺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80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19
公路隧道防排水施工工艺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60
20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0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复审
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5
5
2002
纳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1
沥青路面设计指标体系
同济大学
50
1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2
沥青碎石与级配碎石结构设计指标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298
90
2002
由部公路司管理
23
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检测标准与方法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80
2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4
沥青面层与半刚性基层层间结合技术措施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150
4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5
FWD弯沉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120
35
2002
根据部文按专题管理
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规范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50
45
5
1998
按原方式管理(下同)
27
公路通信管道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30
25
5
1998
28
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设计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5
30
15
1998
2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83
43
20
1998
30
重载水泥路面设计规范
长安大学
48
28
20
1998
31
路基边坡防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长安大学
82
40
22
1998
32
路堤稳定性设计方法
重庆公路科研设计院
70
35
15
1998
33
重载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68
20
15
1998
34
公路通行能力手册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90
40
20
1999
3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4
40
14
1999
36
水泥混凝土路面三轴式摊铺施工技术规范
广西交通厅
48
20
10
1999
37
公路混凝土外掺剂和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5
15
10
1999
38
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5
10
1999
39
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吉林省交通厅
62
20
20
1999
40
公路工程决算标准
陕西省交通厅
10
5
5
1999
41
公路旧桥承载能力评定标准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50
20
20
1999
4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40
15
15
2000
43
C30、C40小石子混凝土试验规程
长安大学
40
15
10
2000
44
公路遥感工程地质规范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40
10
20
2000
45
重载交通沥青路面材料试验标准
河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35
10
25
2000
46
高速公路旧路评价方法和罩面设计方法
长沙交通学院
54
16
20
2000
47
半刚性基层抗冻设计指标
哈尔滨工业大学
39
12
10
2000
48
贫混凝土基层路面设计与施工
长安大学
91
27
20
2000
49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81
30
30
2000
50
二灰砂砾基层综合路用性能及配合比设计
长安大学
68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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