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34:41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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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三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抓好,组织有关部门保证落实。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得失信于民。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发〔1986〕96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七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六斤,柴油三斤”。按上述标准,中央拨付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优质平价化肥(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复合肥、氯化钾、硫酸钾)和柴油,必须专项使用,由中央有关部门单列项目,逐级下达。对挂钩化肥、柴油调拨和供应的原则是:肥、油随粮走,票随肥、油走,分期分批定点供应,定期内有效,尽量照顾农时需要。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保证兑现,实行中央和省、地、县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各级粮食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办事人员确定以后,报上一级粮食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挂钩化肥调拨计划以后,必须在十天内将分配计划提交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门,以便及时提报挂钩化肥调拨流向计划,并联合下达。
粮食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规定的粮肥、粮油挂钩标准和票证的发放办法,向交售合同定购粮的农民(生产单位)发放票证,不准克扣、拖欠和截留。
票证的发放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分配的全年挂钩化肥、柴油指标。因合同定购任务调整,需要增发化肥、柴油票证时,应报上级核准,并由上级相应增加化肥、柴油分配指标后,才能增加票证的发放数量。
粮食部门对化肥、柴油票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制度,专立帐目,专人管理,严密手续,防止滥发和盗窃票证。


供销社(商业部门)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的具体调拨、兑现单位,对挂钩化肥调拨、供应必须从上到下逐级划清责任。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挂钩化肥的分配计划,编制对省(区、市)和一级站专项下达的分季度调拨计划,各一级站应在时间、货源上优先安排,并根据省(区、市)提报的运输流向计划进行调拨。调拨中的问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解决。
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下达的挂钩化肥季度调拨计划,及时向一级站报送运输计划。对不能由一级站直接发货到县(市、旗)的,要及时中转。对因报送运输计划或中转不及时而延误挂钩化肥的调拨、供应,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向省(区、市)供销社和商业部农业生产资料局作出报告,并迅速解决。
县(市、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挂钩化肥的到货及下拨情况,要及时向县(市、旗)人民政府汇报。对调拨到本县(市、旗)的挂钩化肥,应及时下拨到有关基层供销合作社,并经常检查基层供销社的兑现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如调拨不及时影响兑现,要向县人民政府、供销社和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出报告。
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具体兑现的责任者。挂钩化肥票证必须由基层供销社盖章方能生效。对调进的挂钩化肥、柴油,每批均应向区、乡人民政府汇报,并向农民公布化肥、柴油到货情况,按县(市、旗)规定办法兑现。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对回收的挂钩化肥、柴油票证,应及时注销作废,并返回发票单位。
建立临时挂钩化肥调拨、兑现统计表报,上报单位、时间、程序按农资商品流转统计月报表的规定执行。


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计划,负责编制粮油挂钩柴油季度调拨计划,并在总资源中列出专项,优先发运,保证兑现。哪一级出现问题,哪一级负责。
县石油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指标,负责在发放的挂钩柴油票上盖章,并根据发放的柴油票数量,分期专项下拨柴油,保证兑现。要积极协助县以下经营部门做好向农民的兑现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民把挂钩化肥、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在充分尊重售粮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持油票者可向有机械的农民或集体农机站、队提供油票,并得到按平价柴油计算成本的机械作业服务。实行统一耕种、分户管理的农业、农机专业队承包的村或村民小组,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征得农民同意后,统一出售合同定购粮食,统一领取油票,统一购买柴油,用于田间粮食生产的机械作业。
铁路、交通部门对挂钩化肥、柴油的调拨运输,在计划与运力上要优先安排。各港口对进口化肥船只的靠港、卸货、发运应予优先照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柴油市场的管理,取缔倒卖挂钩化肥、柴油票证行为,但允许农民之间互相调剂。对伪造票证的不法分子,应依法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的印刷形式、发放、兑现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协调、帮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挂钩化肥、柴油真正兑现给卖粮农民(生产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化肥、柴油经营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政策。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开后门、挪用、侵吞。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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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3〕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基厅〔2003〕6号)要求,现就做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着眼于全面提高试点项目教学、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为试点项目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既要体现试点项目的统一要求,保证培训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保证培训工作的实效性。要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各级试点工作骨干,要先培训后上岗。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目的

  1.培训对象:培训分为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国家级培训的对象为省级项目骨干人员,主要为承担省级培训指导教师任务的骨干人员、合作高校教师和部分管理人员。省级培训的对象为经过选拔的项目学校教师和县级技术人员。

  2.培训内容:培训分为10部分,每个部分包括若干个具体模块,不同模式的参训人员和不同层面的指导教师将选取不同的内容和模块(详见附件一)。

  3.培训目的:为项目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使他们了解现代远程教育在西部农村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试点项目三种模式技术解决方案的特点,掌握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初步掌握现代远程教育的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能够在当地承担示范、培训、为教学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任务。

  三、培训环境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确定有关单位或其他培训机构作为本项目培训基地时,要与教育部-李嘉诚现代远程教育扶贫示范工程等项目相衔接,整合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原来培训配备条件基础上,按照本项目培训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保证本项目培训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

  四、形式和进度安排

  培训时间要集中安排,时间为15~20天,约100~120学时。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实际操作、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招标结束后,即开始国家级培训,国家级培训完成后,再开始省级培训。

  五、培训经费的分配方案与使用

  本项目模式一培训工作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模式二的国家级培训,中央财政投入60万元。模式二的省级培训,按每个点2000元培训费的标准,每个点培训2人,中央财政投入1003.2万元,地方按1∶1配套。模式三由项目中标单位按要求负责做好培训工作。经费单独列支,接受项目的审计。

  六、组织领导

  试点项目培训工作在我部指导下统一实施。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将组织专家组和有关管理人员对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开展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工作。

  各省级培训机构要在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中央电教馆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各省级培训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强调教学实用性和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要指导培训基地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将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报中央电教馆审核后执行。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培训工作的考核、审查和总结工作,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优秀者应给予奖励。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培训课程指导纲要

  一、课程任务

  为使“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示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和发挥作用,本培训要使项目教学示范点的受训教师了解教育信息化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掌握计算机、Internet、卫星IP广播的基本知识、技能,具备获取、传输、处理和应用信息的基本能力,能够在当地承担示范、培训、为教学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任务。

  二、教学目标

  模式一: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掌握通过视听设备辅助教学的知识和技能

  模式二: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掌握通过视听设备辅助教学的知识和技能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掌握因特网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掌握卫星IP广播等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

  ▲学会选择、组织、整合、利用多种媒体资源,用于教学实践

  ▲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产权的观念。

  模式三:

  ▲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了解国内外远程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动态

  ▲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掌握因特网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掌握卫星IP广播等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

  ▲掌握计算机局域网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应用

  ▲学会选择、组织、整合、利用多种媒体资源,用于教学实践

  ▲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和知识产权的观念。

  三、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

  培训分为10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若干个具体模块,不同模式的参训人员和不同层面的指导教师将选取不同的内容和模块,主要内容如下:

  1.现代远程教育简介

  2.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视听媒体辅助教学

  4.计算机基础知识

  5.Windows XP操作系统

  6.Office XP

  7.Internet网络

  8.计算机局域网

  9.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

  10.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

  试点项目将根据上述内容,确定统一教材。

  教学内容分为七个部分,总学时数128学时,其中教学124学时,考核4学时。建议教学与实践比例为4∶6。

  1.现代教育技术简介:4学时

  2.计算机基础知识:4学时

  3.Windows XP操作系统:28学时

  4.Office XP:32学时

  5. Internet网络:16学时

  6. 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32学时

  7. 资源管理和利用:8学时

  四、教学方法与教材

  教学主要在计算机多媒体教室内进行,保证一人一机。教学活动应采用小组讨论和协作学习的方式。

  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另行通知。

  各校应配合教学自编讲义。

  五、考核

  考核包括考勤、作业、笔试、实践。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合格),时间为4学时。其它部分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四项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总成绩不合格。

  六、各部分教学目的和内容具体安排

  1.现代教育技术简介

  教学目的: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应用,树立起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教学内容:现代教育技术的概念、特点及发展。

  (1) 现代教育技术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2) 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改革中的作用和意义

  (3) 现代远程教育的概念、技术及发展

  2.计算机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了解计算机的发展、用途和多媒体技术,能正确使用计算机。

  教学内容:计算机的发展、用途,计算机系统的组成(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多媒体技术应用基础、计算机基本操作。

  3.Windows操作系统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安装、使用、维护Windows,熟练掌握Windows的基本操作,学会使用防病毒软件和压缩软件。

  教学内容:Windows XP的功能及特点,Windows XP的运行环境,Windows XP的安装,Windows XP的基本操作,Windows XP的文件系统,Windows XP的控制面板,Windows的多媒体功能,防病毒软件和压缩软件,系统恢复和维护,应用软件的安装与卸载。

  4.Office XP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安装Office XP,熟练使用Word进行编辑排版,熟练使用PowerPoint制作电子教案,了解Excel的使用。

  教学内容:Office XP的安装、注册。

  Word:文档的基本操作、排版、表格、综合实例;

  PowerPoint:制作、设计和排版电子教案,电子教案的处理与播放;

  Excel:建立、编辑、格式化工作表,简单图表处理。

  5.Internet网络

  教学目的:了解因特网基本知识,熟练使用浏览器进行信息资源查询、收发电子邮件,学会拨号上网的基本方法,了解网页的制作方法。

  教学内容:因特网基础知识、 浏览器使用、搜索引擎的使用、收发电子邮件、 拨号上网的配置和连接。

  6.卫星数据(IP)广播接收系统原理和应用

  (1)卫星通信应用简介

  教学目的:了解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教育卫星宽带网的组成、传输方式和节目构成。

  教学内容:卫星通信基本原理及其在教育中的应用,中国教育卫星宽带多媒体网(CBESAT)简介。

  (2)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原理与安装调试

  教学目的:了解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基本原理,能够独立安装、调试和维护卫星接收系统。

  教学内容:Ku波段卫星接收系统基本原理、接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防雷。

  (3)卫星数据广播(IP)节目的接收与应用

  教学目的:能够独立地安装卫星接收卡及其软件,熟练使用接收软件接收教学资源。

  教学内容:IP接收原理简介,DVB数据接收卡(包括驱动程序、接收程序)的安装与调试、设置参数配置,IP接收软件的注册与使用,IP接收中常见硬件和软件故障的排除方法。

  7.资源管理和利用

  教学目的:能够对所接收的资源进行简单管理和应用,树立对知识产权的正确态度。

  教学内容:远程教育扶贫资源简介、接收资源的分类存储、管理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

  提出任务,组织学员完成一个大作业。


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

刘 亮 栾桂平


  公民诉讼代理,是指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
  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于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制度上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而人民司法的一贯提法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司法诉讼对于民众参与的开放性,公民代理诉讼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
  第二,公民代理诉讼能够基本满足相对我国变革前简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从建国以来一直到80年代中前期的计划经济制度下,我国的社会生活关系和经济、政治关系都相应的明确和简单,法律关系基本停留在传统状态,所涉的诉讼案件的领域十分狭窄,法律的专业化以及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都不是急迫的问题,从当时的实践来看,公民作为代理人也是基本能够适应当时诉讼的要求的。
  第三,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律师制度经过建国前后的几番沉浮,文革后律师制度恢复后的一段时期内从业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够满足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诉讼事务的非专业状况也使得诉讼参与人对于律师的需求没有强烈的愿望。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亲朋邻友,进行诉讼代理也比较方便,同时这种关系也有助于通过案件的审理起到教育周围人群以及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缓解了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帮助的需求矛盾。
  尽管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具有一些制度上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各领域的变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丰富,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致和复杂;司法诉讼模式完成了从超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重转变;律师制度亦顺应社会的需要逐步完善起来”等一系列制度和事实上的变化,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在实践中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并引发了一些问题。首先是经济利益驱动违法代理,实践中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的黑律师、土律师大量出现。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都有较宽的范围,按照其规定,几乎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公民代理人,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很容易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前些年的实践也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以代理诉讼为业的“黑律师”、“土律师”群体在全国各地出现。这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挑词架讼、胡乱收费、骗取钱财、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引起了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司法部曾几次发文明确只有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的诉讼代理服务,但由于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措施配套,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诉讼问题屡禁不止。其次是整体素质不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生活的变化使得现代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诉讼的进行则更需要高度的技巧,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因此其对于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与律师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在最后的诉讼结果产生上往往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再次是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加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规定“不得以公民代理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但由于该规定缺乏落实的具体举措而形同空文。公民代理人的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同时,由于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不必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因此在实践中除公民代理人进行收费代理外,出现了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顾问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加剧了公民代理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状态。
  对于诉讼制度中是否需要设立公民代理这一问题,我国自建国以来的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近几年以来,对于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有必要存在则出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以下简单介绍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禁止,该观点认为应禁止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此观点是我国目前司法实务界较为赞同的意见之一。持此观点者认为,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代理与当事人人身、财产、自由、民主等重要权利密切相关,其进行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法治建设急需要高质量的法制保障,而普通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势必会降低法律服务的质量,加剧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从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法治目的的实现,目前全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公民代理问题层出不穷并严重影响整个法制结构的现实也说明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应对诉讼(仲裁)代理实行律师业务垄断。一些市场经济特别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也持相应观点。在该些国家,律师行业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已非常发达,各项社会制度较完善,其诉讼法律制度或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即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或由国家指定律师进行诉讼,或是明确诉讼业务由律师垄断,即除当事人本人可以进行诉讼外,如果其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则委托的对象必须是律师。
  观点二;相对限制,持此观点者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实际状况决定了公民代理诉讼在目前阶段的存在,尽管如此,司法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民进入诉讼代理的领域只能是有限的,在对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重塑中可以参照相对限制公民诉讼代理国家的做法,具体区分哪些公民可以参与诉讼代理、公民代理人能够进入的案件范围、公民代理人的权利范围和特别的行为方式,同时加强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处罚,这对于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满足法治对于诉讼制度提出的更高要求是必要的。该观点是目前各国的主流观点,主张该观点的各国的制度实践也是将公民代理诉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法律对参加诉讼的公民的资格予以明确,并对公民代理人可进入的诉讼类型予以限制。英国1974年律师法允许非律师代理他人进行诉讼,但其明确区分了公民代理人可以进入的诉讼程序,并规定如果普通公民做了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做的事情,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日本刑诉法和民诉法都明确以律师诉讼代理为原则,但在简易法院或家庭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非律师经法院许可后亦可担任诉讼代理人;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刑事诉讼中亦采相对限制观点,其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一般辩护人和特别辩护人,允许大学法学教员或法学家在经法院同意后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观点三;赞成,在我国,拥护、赞成并且认为公民诉讼代理不应受到限制的观点仍有一定影响。他们认为,公民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人民司法的本质中即包含了这一内涵,普通公民根据他人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理所当然。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应当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
  对以上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对诉讼代理制度中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度如何平衡问题认识的不同。对于我国未来相关制度的构建,我们必须对司法诉讼程序中包含的诸多基本价值(包括程序公正的理解、安全、效率、简便等价值的涵义和实现)和社会现状的需求进一步地明确和把握,国家干预当事人的选择权可以到哪种程度、司法诉讼的特殊性可以在多广的范围内体现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民诉讼代理有其存在的价值和需要,我们绝对不能脱离国家法制的现实,将公民代理问题绝对化。至于公民诉讼代理存在的范围,确实有必要作出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也只能在对法治的要求和民众的愿望进行衡量之后,通过诉讼法的修订进行安排。
笔者认为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方式,公民代理只限于较近的亲属关系或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等范围,并应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