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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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 波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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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的有关规定,需对开展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为指导验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验收的目的
为全面检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总结试验区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地方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关于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的范围
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已满六年以上、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并通过阶段检查,按要求提供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2.实验区建立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转变以及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绩效,各项经济、技术、社会、生态指标完成情况;
3.实验区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实验区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案。
四、验收的程序
1.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工作总结;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2.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实验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
3.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组由5-7人组成。
4.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调研会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等验收文件及考察情况提出质询。
5.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提出实验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由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科技部审批。
五、验收结果发布
1.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即为验收合格;经考核,组织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即为验收不合格;
2.验收合格的实验区,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项指标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下步工作思路明确的实验区,报科技部批准,授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科技部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3.验收合格但未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的实验区,即已完成实验区各项工作,并可在两年内重新提出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申请,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由科技部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颁发标牌。两年后,将不再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4.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格。
六、实施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国家实验区名称(公章)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制


一、 综合情况调查

1. 基 本 情 况

实验区全称

建区时间 年 月 日 阶段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

申请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地址

2.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全称

领导小组组长由 同志担任,现任行政职务

设立时间 变更时间 (无变更可不填)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

3.管理机构

负责人姓名 现任行政职务

办公室人员数 其中,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实验区办公室挂靠单位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未设专门办公室,实验区工作由 负责。

选择其一在 "□"内打钩:

□ 办公室有行政事业费:每年财政支出的经费额为(请填写本年度之前6年及之后一年的经费):

□办公室没有专项行政事业费,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

□其他:

4.围绕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宣传培训的效果到目前为止,全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覆盖面约为 %。

(请提供编制的资料、出版的书籍、报刊发表的文章、工作简报等复印件附后。)

5. 规划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评价


6. 实验区规划中项目实施情况

本实验区规划的起止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划分为 个 阶段,)所确定实施的项目为 项。

到目前为止,已实施 项,完成项,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各部门投入 万元;省级各部门投入 万元;市、县、

区等上级政府投入 万元,资金到位率 %。

(此栏所指的项目不含国家科技部、省(市)科技部门支持的项目)

7. 本实验区承担的国家和省立项的科技示范工程完成进度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资金总投入(万元)

国家拨款 省拨款 银行贷款

本地拨款 企业自筹 其他来源 (请注明)

截止当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请将每个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单独附材料说明,限150字以内)


8. 建立实验区以来,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实验区支持及效果?请分项列举。( 可附纸)


9. 科技部、国家可持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 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各种任务

1.建立实验区以来各年度工作总结按时提交情况: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00年 01年

□ □ □ □ □ □ □ □ □ □

(未交年份请另附纸说明)

2.参加科技部、实验区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时间 活动名称 地点 本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职务)

1996年8月 可持续发展理论培训班 北京

1997年11月 实验区科技示范工程会议 烟台

1999年1月 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网络技术培训班 北京

1999年11月 实验区城市可持续发展研讨班 武汉

2000年9月 实验区网络数据库培训班 北京

2000年11月 提交实验区网络宣传材料 北京

2002年1月 AEPC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社区国际培训 武汉

上述活动如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请另附纸说明。

10. 建立实验区前后当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变化,主要成效 (1000字以内 ,可附纸)

11.建立实验区后,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成效表现在哪些方面? (1000字左右)

12. 建立实验区后在当地社会的影响与作用 (可附纸)

13.今后实验区工作的方向、思路和重点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城区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 2/人

4.城市绿化覆盖率 %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 %

8.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0.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1.年GDP增长幅度 %

12.人均GDP 万元/人

13.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5.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年

16.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17.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8.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

19.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0.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1.婴儿死亡率 %

22.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3.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4.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5.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小城镇填写)

类别 指标项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城镇绿化覆盖率 %

生态

3.林木覆盖率 %

4.人均耕地面积 亩/人

资源

5.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6.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生活污水处理率%

9.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1.生活垃圾清运量 吨

经济
12.年GDP增长幅度 %

13.人均GDP 万元/人

1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5.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6.城镇居民可支配的人均收入 元/人·年

17.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19.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20.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1.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2.婴儿死亡率 %

23.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4.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5.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6.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7.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供县与县级市填写)

类别 指标项项式 计量单位 指 标 值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生态

3.城镇绿化覆盖率 %

4.林木覆盖率 %

资源

5.人均耕地面积 公顷/人

6.每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

7.每万元产值水耗 吨

环境

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生活污水处理率 %

10.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废气净化处理率) %

1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 %

12.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率 %

经济

13.年GDP增长幅度 %

14.人均GDP 万元/人

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

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社会

17.城镇居民可支配的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8.农民年人均收入 元/人·年

19.城市户口登记失业率 %

20.饮用洁净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

2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

22.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

23.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 人/千人

24.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

25.婴儿死亡率 %

26.刑事案件发案率 %

科技教育
27.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28.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

29.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

30.青壮年文盲率 %

注:指标值自批准年起逐年填写,如填写空间不够,请按此表另行绘制。

省科技厅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甘建设[2003]99号


第一条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如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㈢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环保相关的建设工程;



㈣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相关的建设工程;



㈤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保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省进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设计保险或投保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项目备案时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理程序:



㈠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正本(留复印件);



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已完成、交付委托人的前一年工程设计项目名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㈣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㈤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收据,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登记。



第六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全年投保



1、年保是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年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追溯期: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每年按时续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条款约定给予相应年限的追溯期,但第一年投保无追溯期,其后每年续保时,追溯期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最长以10年为限(如当年投保提供前一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名单,追溯期从当年投保之日算起后推10年)。



3、年保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见表一。



表一 年保赔偿限额下限及保险费率明细表









企业资质等级



年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



全年基本保险费





甲级



1000万元



0.9%



9万元





乙级



300万元



1.0%



3万元





丙级



50万元



1.1%



0.55万元




注:



①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保险费率可在表一基础上降低0.2个百分点。



②年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一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③专项资质或仅持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不分级别,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一律按丙级资质标准执行;同时持有主导工艺和部分专业以上(含部分专业)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按所持有的综合资质或部分专业资质的标准执行。



④仅持有电子系统工程、有线(无线)通信工程主导工艺、广电类声像、数字、网络等系统传输工程主导工艺、建筑智能、绿化工程、营造林工程等资质的单位可不参加投保。



4、基本赔偿限额:



⑴各投保单位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下限为表一所列,同时不应低于其年设计营业额的30%;



⑵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年累计赔偿限额的70%为限。



5、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免赔额: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5万元;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2万元。



㈡单项工程投保



1、单项工程投保是指投保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的8%为赔偿限额,一次性购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基本赔偿限额: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概算金额乘以8%,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保险费计算公式及保险费率表(见表二):



保险费=工程概算金额×8%×保险费率



表二 单项工程投保保险费率表









工 程 项 目 类 型



保险费率(‰)





一般的土木工程和配套设施;一般的管线和装置工程;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6‰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民用住宅、工业厂房、宾馆、商业建筑、仓库、剧院、体育场(馆)等



0.9‰





各类桥梁、高架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装置和水坝等



1.2‰




注:投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二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5、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㈢根据«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本省设计咨询单位原则上以年保为主,对特殊项目(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认为该项目危险程度增大,重要程度增加的项目)应单独参加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但该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年保保险范围内。



第七条 索赔方式



㈠全年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索赔式”,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只要委托人(建设单位)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㈡单项工程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第八条 理赔程序



㈠事故报告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报案,并同时通知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



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投保期内的工程项目名单;



4、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索赔报告;



6、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7、损失清单;



8、裁决或仲裁书;



9、由县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10、被保险人认为能够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单证材料。



㈢索赔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保险人对在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6、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即同一项内容分别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㈣赔偿处理方式



1、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其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若委托人未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然不用赔偿。同时鉴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因此任何委托人均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



㈤赔款计算



赔款计算是指保险人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工作程序。



1、建设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及对于物质、财产损失的修理赔偿包括:



⑴重置重建费;



⑵折价赔偿费;



⑶其他损失费。



计算物质、财产损失赔偿时,有损余物资的扣除损余折价,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物质、财产损失支付金额—损余折价≤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损失费)—损余折价



即:赔偿总额超出免赔额度时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⑴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⑵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⑶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



⑷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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