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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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日,外经贸部

一、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进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橡胶〔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包括原糖、白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是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即统一代理订货商品。农膜原料是指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二种。为防止出现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上述商品的进口仍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即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涤纶腈纶类化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三、凡用于进料加工出口、外贸包装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四、从今年起经贸部不再切块下达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小额零星自行进口额度。对各地少量急需部分的进口均应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的一至二家公司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其海外采购网点订货(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海外采购网点见附件),并根据以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进口上述商品的,经贸部将严格审核,逐项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公司办理自行进口业务;指定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应在价格条件上征求主营公司的意见,接受其价格协调,主营公司应在三日内予以答复;指定公司凭有关部委下达的进口计划配额及省市经贸厅(委、局)批准自行进口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六、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身生产所需的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项下的进口,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受理统一代理订货的公司应负有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按委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对外询购,力争早订货,早到货。
(二)在订购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延误问题,要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共商解决办法。
(三)及时交流有关商品国际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定期向经贸部及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通报进口成交情况和价格,并接受经贸部的指导。
(四)加强对本公司国外采购网点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渠道,沟通情况,协调价格,以适应国内进口工作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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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企[2008]2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掌握2008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8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集团母公司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其他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四)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一)《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9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 、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74307096854.xls

     2.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4638504.doc

     3.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74307270157.xls

     4.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6961949.doc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7876684.doc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8052525.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是将放射性核素密封在金属或复合材料中,作为放射源植入体内。国际上大量的临床试验表明,“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以下简称“密封籽源”)植入体内后,近距照射某些肿瘤,是一种损伤较少、疗效较好的治疗方法。虽然“密封籽源”植入体内其放射性装置不参与体内吸收、分布、代谢,但植入体内后“密封籽源”即不再取出。为了规范“密封籽源”的研制、注册、生产和使用,现将加强对密封籽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密封籽源”的研制工作。

二、申请“密封籽源”临床研究和生产的单位需报送有关资料(附件1),并填写申请表(附件2)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组织现场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全监管司送药品注册司,药品注册司将现场考核结果连同“密封籽源”的申报资料一并进行受理、审评、并最终审批。

四、持有《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密封籽源”的生产、经营
工作。

五、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方可使用“密封籽源”。


附件:1.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注册申报资料
2.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临床研究及生产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注册申报资料

一、本品研究工作的摘要(1500字以内)。

二、本品名称(包括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名,以及拟采用的商品名,并说明命名的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本品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附国内外文献资料时,应附中文摘要,并提供国内外有关专利保护检索资料)。

三、工艺研究资料,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项目、测试方法和数据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原材料(包括核素、外壳材料以及载体)的规格标准、来源及分析测试数据和有关文献资料。

五、主要有效性试验资料或本品与同类上市产品质量检验数据比较及有关文献资料。

六、生物学评价资料(包括细胞毒性试验、皮内刺激试验、致敏试验、溶血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及植入试验,如必要还要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七、密封籽源外壳材料质量标准(如已有国家标准,则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生产工艺、消毒方法;如所用外壳材料的生产工艺、消毒方法和外壳材料的用途与同类上市产品相同,并能提供相应的资料,则可用文献资料代替。

八、安全性能资料(5级温度试验、3级压力试验、2级冲击试验(可参考《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5-83))。

九、稳定性资料(贮存期内的泄漏性试验和外观形状试验)以及外壳材料的体内生物降解(可用电化学试验研究)及文献资料。

十、运输、保存条件及有效期资料。

十一、本品的质量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和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并提供放射性活度测定用的标准品。起草说明应包括质量标准中检测项目的确定、方法选择及限度范围制定的依据。

十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核的质量标准及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十三、临床试验研究的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考的医学内照射剂量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十四、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包括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十五、根据临床试验情况,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

十六、产品包装材料及其选材依据。

十七、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附件2:



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临床研究及生产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

申请单位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名称
中文名:
规格

英文名:

 

主要原材料

来源及规格


 

制备工艺


 

主要的有效

性试验项目

及结论

 

 

主要的生物

学评价项目

及结论


 

主要的安全

性能试验项

目及结论

 

 

临床研究推

荐的适应

症、用法及

用量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审核结论

 

 


处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处负责人

司负责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