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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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令第71号



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
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市、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
的行为进行检举。
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窜 城乡地质环境管理
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
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地质环境影响论证意见。
第十条 新(扩)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地下工程、大型厂矿及城镇、乡村迁建
选址等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由地质矿
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的规定审批。
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环境勘
查评价资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建设垃圾场。
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污水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
水、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染物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实行勘查管理、动态监测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
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大中型建设项目开采和利用地下水取水申请,应当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形成地下水位漏斗状的地下水超采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地下水取水户。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当经常进行地下安全检查,如发现地面塌陷、突水、
地裂隙等地质灾害迹象,及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鉴
定结论和整改意见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第十六条 新(扩)建矿山应当把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纳入总投资预算,实行开采、生产、
闭坑全过程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开采和管理,
防止因采掘造成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面塌陷等。
第十八条 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应当经处理达到国
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尾矿、废石和废渣堆放场的管理,防止自
燃、溢流、渗透和垮塌。
第二十条 矿山停办、闭坑后,地质环境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对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平整、夯实、恢复到适宜植被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可
供其它利用的状态;
(二)废弃物堆放应当安全,并在其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矿山开采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应当进行封闭或者填
实,恢复到安全状态;
(四)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矿石堆、尾矿坝、废水池,在闭坑时应当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
施,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危害。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行闭坑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缴纳额度和管理办法按照《黑
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地质遗迹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遗迹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其规模、价值和重要程度建立保护区、
保护段或者保护点(以下统称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予以保护: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三)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
(四)有特殊研究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重要的地下水源赋存区域和有研究使用价值的温泉、矿泉。
建立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和确立保护区的级别标准,按照原地质矿产部《地质遗
迹保护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由其行业管理机构管理,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遗迹资源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
本化石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有管辖权的地质
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从事本条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科研成果及活动总结的副本,提交地质遗迹保护区
管理机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其提交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
界透露。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垦荒、砍伐、葬坟以及修
建与遗迹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资源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设施,由所
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转让、破坏和非法买卖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辟旅游业务,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区
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划定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
险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点的中期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所在地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
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诱发或者形成原因,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或者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受威胁和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
用。
对于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审批后实施。治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治理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原审批
部门重新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应当经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实现开采、生产、闭坑全过程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
灾害的,处以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与地质
环境保护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或者经批准而未提交科研成果
和活动总结副本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护区从事放牧、垦荒、砍伐、葬坟等与地质遗迹资源
保护无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从事开
采矿产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护区内开辟旅游业务,未经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从事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
对人民生活和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形变监测、斜坡稳定性监测等。
“地质遗迹资源”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历史过程中,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历作用,形成、
发展并遗留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地貌景观等自然生态存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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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来,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信誉。为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形象和银行信誉,现就加强信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今后,对信用证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分支机构而又出现信用证等业务违规情况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各级直至总
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各银行应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严防利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对乱开证,违规开证,到期不能兑付的,要由上级行迅速兑付,并对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银行在处理与外方的信用证纠纷时,应严格遵循UCP500等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信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付或拒付信用证。



1999年4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 财会〔2004〕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水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1shuiyun_20050512.doc

第一章 总 说 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运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分别如下:
1.运输业务,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提供水上旅客与货物运送的劳务。
2.航次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个或数个航次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3.定期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定期间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4.光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光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的业务,属于资产租赁性质。
5.港口装卸业务,是指利用装卸机械在码头泊位或锚地上对船舶或车辆进行装货与卸货的劳务。
6.港口堆存业务,是指利用港口库、场设施对暂时不能出港的货物进行收存保管的劳务。
7.港务管理业务,是指对港口基础性设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设施、系船设施、港口交通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劳务。
8.航次,是指船舶在营运中完成的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的周期。一般从船舶在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起,经装货或上客后,驶至新的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止,作为一个航次。
9.客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算单位。
10.旅客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该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以“人公里”为计算单位。
11.货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2.货物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该批货物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13.集装箱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集装箱数量,通常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以“TEU”为计算单位。
14.集装箱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该集装箱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TEU公里”为计算单位。
15.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得,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单位。换算比例为:货物周转量1吨公里=1换算吨公里,铺位旅客周转量1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16.货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7.装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或陆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8.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间港口企业装卸作业中,完成“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过几部机械或几组工人操作,也不论其装卸工艺、搬运距离远近,或是否有辅助作业,均只能计算一个操作量。
19.货物堆存数量,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20.货物堆存吨(TEU)天数,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与其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以“吨天、TEU天”为计算单位。
21.运输佣金,是指企业为有助于运输业务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订舱佣金、操作佣金和揽货佣金等。其中订舱佣金是指企业通过船舶代理人接受托运预约而向其支付的款项;操作佣金是指企业委托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等业务而支付给其的款项;揽货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货物代理人代为招揽货源的款项。
22.速遣费,是指装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船方应向有关方支付的奖励金。
23.滞期费,是指装卸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从而延长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有关方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24.与营运业务成本无关费用,是指水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无关的费用,如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共同费用”、“船舶维护费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收取的营运收入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运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往来”等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4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营运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日常经营周转用以及职工借支差旅费的备用金。
二、本科目应按拨付的船舶、营业站点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也可以增设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船舶业务备用金;
(二)船舶伙食备用金;
(三)营业站点备用金;
(四)其他备用金。
三、企业拨付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船舶航次结束报销有关费用或职工出差结束报销差旅费时,如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借支备用金金额,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同时,按拨付备用金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小于拨付备用金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差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企业期末备用金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的类别以及拨付备用金的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备用金。
115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物资供应单位的款项、代理单位的款项和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预付购货款;
(二)预付代理费用款;
(三)预付修理款。
三、企业因购货而预付购货款、因修理设备预付修理费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或船舶修理完工验收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需要补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货款或修船费全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退回多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本科目应按预付款项的类别以及代理单位、供应单位和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为营运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包括船舶、集装箱、港务与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车辆、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不同功能的独立部件系统构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当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如大型运输船舶,可以将船舶的船体、栖装中的靠泊系统、主辅机系统、螺旋桨与轴系、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电信设备、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作为主要部件进行计价。
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个主要部件的预计折旧年限分别计提折旧。
对于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制定这类固定资产主要部件的划分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部件计价与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燃料、材料物资、接受劳务或者修理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修理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支出——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支出——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与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31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营运收入款项、为其他运输单位代为预收的收入款项、为其他有关方面代为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将收取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一)预收的收入款;
(二)预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
(三)预收的其他应交款;
(四)预收的其他应付款(如代办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等)。
三、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营运收入实现时,按实现的营运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代收的各项款项时,按结转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其他运输单位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货物运输保险费”等科目。物料销售还需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预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科目应按预收账款的类别以及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补付的款项。
4108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的辅助生产船舶所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企业其他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轮驳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燃物料(淡水)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辅助船舶费用应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港口费、事故损失、税金、劳动保护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工业性产品和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船、装卸机械,供应水、电、气等)所发生的各种辅助生产费用。企业可按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其他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产品、劳务成本,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有关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发生辅助营运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受益业务对象负担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若有余额,则反映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部门期末尚未完工的产品成本。
4109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所经营业务承担的不能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码头作业区管理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员管理部门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发生费用的不同部门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于各项营运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期实际发生数在有关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海洋运输企业借记“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内河运输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港口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其他业务分配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111 船舶共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海洋运输业务的企业发生的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船员服装费、船员差旅费、文体宣传费、单证资料费、通讯导航费、研究试验费、专有技术使用费、营运间接费用、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各项船舶共同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预提费用”、“待摊费用”以及“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于各运输船舶承担,借记“船舶固定费用——××轮”科目,贷记本科目。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可以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比例或其他比例分配。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3 船舶维护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所发生的,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船舶类型(或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料、材料、保卫费、破冰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船舶维护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料”、“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通航期按规定的方法分配时,根据规定的分配标准,据以计算通航期每月份应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与计划分配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分配标准。
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航期前的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航期后的费用视同“预提费用”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的船舶维护费用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在本年度内调整有关运输业务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分录冲回。
四、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4115 船舶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计算航次成本的海洋运输企业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船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费、物料费、保险费、修理费、折旧费、备品配件、车船使用税、租费等费用。
海洋运输船舶的航次运行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税金、船舶非营运期费用、船舶共同费用、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船舶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租入船舶),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科目。
三、发生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按照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列明的各船舶(或船舶类型)分配负担的船舶共同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船舶共同费用”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由航次成本或出租业务负担的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7 集装箱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集装箱费用(按空箱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分摊、共同费用分摊、其他等费用项目)和底盘车费用(按底盘车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集装箱租金、折旧、修理费等费用的核算,应单独设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三、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通过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明细科目归集的集装箱共同费用,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和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共同费用分摊)、“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等科目。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期末,应先将当期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费用——底盘车费用分摊),贷记本科目(××港口——底盘车费用)。
期末,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以下简称“区域集装箱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航次及相关收入较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结束时确认收入。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航次的运输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与估计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
对于属于航运收入的租船业务收入,业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应在业务完成时确认;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业务),企业应按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运输收入相同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应按经营的业务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内河或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船舶出租收入;
2.装卸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装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集装箱拆、装箱,散货灌包、绞包,联运货物换装,装卸杂作业,过驳,港区范围内火车和汽车的捣载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3.堆存收入,核算企业从事仓库、堆场的货物存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4.港务管理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港务费收入、旅客港务费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缆收入、停泊费收入、铁路使用费收入等;
5.其他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收入。
(二)航运企业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等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运收入;
2.客运收入;
3.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舱位出租收入);
4.其他运输收入(包括邮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难救助的有偿收入等)。
海洋运输企业,还可以设置“以前年度运输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达收入。
企业可以按照货物类别(集装箱、干杂货、散货、液体货)、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运输贸易性质(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入,还可以按照船舶名称、航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照业务收入性质、内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外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2.内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内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业因缩短船舶在港时间向订有速遣协议的船东或货主收取速遣费而获得的收入;
4.包干费收入,核算企业以定额包干方式向货主、委托人或代理单位一次性收取的货物在港装卸、堆存以及货物进出港按规定计付的其他常规费用而取得的收入。
装卸收入还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主要货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堆存业务收入核算,可以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一般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2.累进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累进堆存费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也可以按照堆存库场、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专用库场堆存收入(油库、冷藏库、危险品库、散装筒仓、煤场、木场、集装箱堆场)与普通库场堆存收入;按照主要货种划分为各主要货种堆存收入。
(五)港口企业对所从事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港口服务项目分别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物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而获得的收入;
2.旅客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旅客征收旅客港务费所获得的收入;
3.引航收入,核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缆收入,核算对靠离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停泊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6.助泊费收入,核算对提供帮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浮筒服务而收取助泊费所取得的收入;
7.防污费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费收入;
8.铁路使用费收入,核算对使用港区铁路的单位收取费用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以上业务的港务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对取得的各项运输、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输单证(包括运单、班轮提单、船票、外贸计费账单、进口货物现提申请单、现金账单、各种杂项作业签证单等),港口码头各项计费单、作业单等单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
(二)发生退票、退运以及退回多收费用等业务,应根据经本企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经签认的退费单证,冲减发生退费当期的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航运企业按协议给予代理单位的运输佣金,不得抵减运输收入,应当作为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港口企业按协议支付给船方的滞期费不应从装卸收入中扣除,应作为装卸业务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五)航运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收取的货物运输收入,应按包干净收入金额确定运输收入。付给次段运输单位的二程运费不列入运输收入。
(六)对于海洋运输业务,期末结算或决算时,船舶营运航次已完成、运费单证尚未寄达,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收入入账时,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待运费单证到达,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如运费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以前年度运输收入);同时按上年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
(七)港口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一次收取的货物包干费收入,能够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计费的,应分别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确定不同业务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分清包干收费中各项不同业务金额的,按包干收费全部金额,贷记本科目(包干费收入)。
(八)货物堆存业务在免费堆存期内,不予确认堆存收入。堆存费应与货主和代理单位按每计费单位每天加以计算,定期结算(每月至少一次),开出堆存费单据,确认堆存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除海洋运输企业以及需要确认跨年度的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外,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不大,期末应将当期全部已完航次的收入和以前年度运输收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为未完航次的已收款项,作为“未完航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较大,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与估计的航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属于本年的运输收入,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也即本年年末应确认的未完航次收入为: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年末未完航次收入应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需要确认年末未完航次收入的海洋运输企业与其他需要确认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年末本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应收账款”项目反映。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一)代理收入,核算企业经营船舶或货运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旅客服务收入,核算企业客运船舶经营的餐务、商品销售、卧具出租以及港口客运站经营小卖部、行李寄存、搬运等业务收入;
(三)租赁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租赁性质出租船舶、装卸机械、库场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理货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国轮、外轮理货和上门理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供应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经营对外供油、供水、供电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通讯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的通讯部门对外提供通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外派劳务收入,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取得的收入;
(八)销售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材料物资销售、车船及机械修理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本期已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运企业经营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运输支出,核算海洋、内河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装卸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堆存支出,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和堆场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港务管理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港务管理费用;
5.其他支出,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的其他主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海洋运输企业应按运输工具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油轮、拖轮、驳船等)或单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业务成本。对远洋运输业务计算航次成本时,还应按各船舶的航次设立明细核算。
对于各运输业务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航次运行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集装箱固定费用等成本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分船舶另设“以前年度运输支出”明细科目,归集和核算本期登记入账的属以前年度发生的船舶经营成本费用。
(三)内河运输企业应按运输船舶、或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油轮、拖或推轮、驳船等)、或船队、或运输业务类别(如客运、货运、油运、驳运、排运、集装箱运输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船舶直接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专业作业区或货种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装卸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堆存业务,应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设备种类(如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堆存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港务管理设施种类或单项港务管理业务(如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港务管理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海洋运输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能够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费用,包括货物费、集装箱货物费、港口费、中转费、速遣及滞期费等,按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预付账款”、“备用金”等科目;对于不能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费用,先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归集核算,期末,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按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有关科目。
企业运输船舶领用补给燃料、润料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燃料”、“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期末应实地盘存,查明实际结存量,根据实际盘存量和规定的单价,冲减有关业务成本,借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下月初将前述分录转回,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实地盘存资料难以取得时,可以各船舶最接近期末的已完成航次结束后船舶轮机日志报告记录的燃料、润料结存数量作为期末结存数量,也可据此经必要的推算确定期末结存量。
运输船舶在营运生产中从事与运输无关业务,如旅客服务业务,港内作业,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属于“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不应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业务的船舶费用,如燃料费用、港口费用等,应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不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费用,期末应按各船舶本期从事运输工作和非运输工作天数的比例,计算和确定“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
运输船舶因故(如厂修、自修、事故停航等)停航期间发生的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费用应作为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应通过“船舶固定费用”科目“非营运期费用”项目单独归集和核算。
期末结算或决算时,如果船舶航次已完、运输支出单证尚未收到,应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支出入账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当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预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如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预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按上年已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
期末,对所有已完航次的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年终,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如果对运输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应相应地确认未完航次的成本,即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海洋运输企业本科目期末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存货”项目反映。
(二)内河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分配表,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贷记“燃料”、“材料”、“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运输船舶在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费用应通过“船舶维护费用”科目核算。
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船舶维护耗用材料以及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等船舶直接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船舶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如救援、临时出租、短期征用等)所发生的与运输业务无关的直接费用,于费用发生时一并在本科目归集,期末按规定方法计算予以扣除,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计算扣除各类运输船舶的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所应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驳船应按每营运吨天的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吨天计算。拖(推)轮应按每营运千瓦天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千瓦天计算。
企业的交通工作船舶、供应船舶、流动修理船舶以及自营港埠的港作船舶、趸船等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期末,内河运输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应按区分不同业务成本的费用,分别记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成本。能直接记入不同业务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费用应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装卸支出)。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对企业仓库、堆场设施对外出租等与堆存无关业务,期末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仓库、堆场及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堆存无关业务应负担的费用金额,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堆存支出)。
期末,港口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四)企业发生的事故费用、损失,除全损事故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外,其余海损、机损、货损、货差、污染、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事故费用,包括施救、修理、赔偿、善后等直接损失,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险赔偿以及办理共同海损收回的赔偿款,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合理估计事故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运输成本,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运输成本。
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基本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应费用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收账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关于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对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营运成本、费用的具体核算,有关水运业务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单位、成本计算期、成本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方法、成本的计算进行如下规定。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水运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营运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一节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日常营运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营运费用不包括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费用的其他支出。
营运费用按照其能否归属于某项业务的耗费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营运成本,是指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是企业为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承诺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二节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原则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各项费用受益期间来确定应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凡应由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2.企业应将当期完成的营运业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3.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耗费,则直接记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耗费,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企业应按照各项营运业务耗费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各项营运业务的营运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节营运费用的核算
一、材料物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耗用的各种物资,应当及时填制领用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按实际耗用额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已领未用的各种物资,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企业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账,分别冲销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企业耗用的燃、润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方法来计量本期的实际消耗数。
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末应实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汇总表”。
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实行油票管理办法的,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运输船舶耗用的燃、润料,应由相关的运输业务成本负担,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费用”中的“润料”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营业外支出”。
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2.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领用的,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他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账。
3.企业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4.企业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方法。
月末,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物资冲减管理费用;定额内的库存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记入管理费用。超定额的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记入管理费用。
各种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