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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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四川省护林防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 为严防山林火灾,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特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有、合作社有、私有的山林(包括成林、幼林、灌木林和宜林荒山)均依照本办法加以保护。
第三条 护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和“防胜于救”的方针。
第四条 根据历年山火发生时间的规律,规定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为山火警戒期。
第五条 山区和山林附近地区(以下简称林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应经常重视护林防火工作,在山火警戒期间更应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统一安排布置,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领导机构,指挥辖区内山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乡人民委员会应督促林区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山火警戒期间,把护林防火列入生产计划内,并建立护林防火小组、队等基层组织,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护林防火的各项布置和规定。
林区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均应在当地护林防火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护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机构在山火警戒期间,应大力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并广泛开展以乡为单位,以农业社为核心的无火灾竞赛运动。
第七条 烧垦烧荒、烧牧场、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应尽可能采用代替办法。必须用火时,应报请乡人民委员会批准(面积在五十亩以上者,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安全地点,无风天气,有组织、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并作到火灭人离。烧灰积肥、熏烟防霜或其他农业生产上
必须用火时,均应在远离森林的地点进行,并须专人看守。
第八条 在林区采伐、放牧、做工、通行、游览等,均必须遵守当地的护林防火制度。
在林区从事手工业和副业生产用火时,必须报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按照指定地区,确实作好防火的安全措施,在山火警戒期,尤应业加控制或暂时停止生产。
在林区狩猎,应向乡人民委员会或营林机构登记,禁止烧山逐兽和其他用火狩猎的办法。
在林区生火取暖、烧煮食物及上坟烧纸等,均必须作好防火戒备,并作火灭人离。禁止在林区内乱扔火种(如烟头、火把头等)。
第九条 在林区进行打靶、试炮、爆破、勘探和调查等工作时,必须事前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并在工作现场,做好防火戒备,防止发生山林火灾。
凡通过林区道路的烧木炭或煤炭的交通工具,均必须在安全地点清理炭炉,禁止随地倾倒灼热的炭渣和灰烬。
通过林区的高压线,应由架设单位在每年山火警戒期前,清除线路中容易着火的干枯枝叶,并将电杆周围土地上的草皮割去。
第十条 林区机关、企业、村庄住户,在山火警戒期前,应在村庄或房舍周围,开辟足以保证安全的防火带。并应准备防火工具,切实负责护林防火。
林区的学校教师、家长儿童必须认真管教,严禁在野外玩弄火种。
第十一条 发现山林火灾,人人都有责任立即扑救。同时,应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护林防火机构或林业部门报告。这些机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或发现火情后,必须立即组织并领导群众及一切工作人员积极扑救,并采取安全而有效的扑救方法,避免发生伤亡事故。火焰扑熄后,应认真检
查火场,消灭余烬,以免复燃。
第十二条 为了迅速赶赴火场,扑灭山火,当地铁路、公路、水运、农业社、农场和其他机关的交通工具应尽先供给救火人员使用。邮电、卫生、粮食等部门也应在电讯、医疗、粮食供应上给予救火工作上的便利。
救火利用公私交通所消耗的汽油费、马料费由失火单位负担,如系自然火源或群众不慎失火,可由林业部门负担。群众救火时间超出一天以上时,得由林业部门酌情补助伙食费。
第十三条 山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委员会或护林防火机构应立即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并追查责任,依据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对下列任何一项护林防火工作有显著成绩,经审查确实的,可由各级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或授予“护林防火模范”称号等奖励。有特殊功绩的,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护林防火机构健全,能经常采取有效措施,结合中心工作安排布置、督促检查,对护林防火有显著成效的;
二、对护林防火工作认真负责,经常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订立切实有效的护林防火公约,从而广泛开展无火灾竞赛运动,有显著成效的;
三、指导群众因地制宜地改变各种用火习惯,并总结推广群众防火经验,对防止山林火灾有显著成效的;
四、遵守护林防火政策法令,响应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号召,积极带头推动护林防火工作有显著成效的;
五、发现山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带头奋勇扑救,使山火损失大为减少的;
六、迅速破获放火焚烧山林案件,积极检举、逮捕放火犯或预谋犯的;
七、对护林防火有新的发明创造,确收实效,或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第十五条 因为积极扑救山林火灾,以致负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和劳动部一九五四年六月联合公布的“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程”酌情分别给予医药、生活补助或抚恤费。
第十六条 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不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负责布置和督促检查护林防火工作,或对山林火灾案件不及时处理,因而在责任地区经常发生山林火灾;
二、不认真掌握生产用火批准制度,不督促做好防火准备因而不断引起山林火灾的;
三、不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火措施,因而在责任地区连续发生山林火灾的;
四、当发生山火时置之不理,或引起山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求救,又不积极进行扑救,因而造成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用火,或者不按规定采取有的防火措施,因而引起山林火灾的;
六、发现有人放火,或企图放火烧山而不捕捉或检举的;
七、受人唆使或挟忿报复放火烧山林的。
第十七条 反革命分子故意放火,或者煽动别人放火焚烧山林的,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
第十八条 引起山林火灾的当事人因一时疏忽失火,能积极扑救,使山火迅速扑灭,并自动向当地人民委员会坦白、真诚悔过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关于农、林、畜牧业生产用火,省护林防火办公室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另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条 各县人民委员会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护林防火细则,报省护林防火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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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应指信息〔2011〕1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深化中央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指导所属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应急预案管理,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工作。要结合企业实际,重点解决目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相互不衔接、缺少现场处置方案等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检验应急预案,磨合工作机制,使有关人员切实掌握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和应急处置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

二、开展工作试点,突出重点工作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企业涉及行业范围广,企业预案差别大,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分别解决目前应急预案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开展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试点,总结工作经验,逐步推进。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所属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快全面推广,加快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预案全覆盖。

各中央企业要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基层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组织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参与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到岗位职责清晰,处置程序简洁明了。要在应急预案中赋予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有效提高现场应急反应速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企业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责任人,加强所属单位的指导,确保完善应急预案工作目标和任务按时完成。

中央企业要定期对试点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落实到位,按计划如期完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对各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评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先进单位,遴选一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范本,在全国进行推广。

请各中央企业将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抄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7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对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下同)阶段教育补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全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实施补助,是我盟加速实施城镇化、工业化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高牧区劳动力素质的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生产经营观念和生产经营方式,加快推进牧区经济发展和牧区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特别是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旗市(区)都要及时成立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机构和助学金发放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加紧组织实施。要设立财政专户,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公示力度,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定期对助学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政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程序多、操作难度大,特别是首批受助学生的各项工作要在今年9月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牧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让每个牧区户籍家庭和子女都明白有关的规定以及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在宣传政策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大职业教育的比重,倡导学生接受高中阶段职业教育,鼓励学生上职业学校或职业班,为毕业后面向市场实现就业奠定职业知识技能基础。要对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培训,明确具体要求,掌握工作程序,落实相关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盟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
(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盟围封转移战略、工业强盟战略、开放兴盟战略、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的实施,使更多的牧民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高牧区劳动力整体素质和加速牧区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牧区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牧区户籍家庭子女,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分不同类型补助学费、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盟行政区域内各类高中(包括职中、中专,下同)学校就读的牧区户籍家庭子女。属非招生计划内自行择校就读的学生和家有雇工的学生,不享受补贴政策。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受补助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我盟行政区域内具有牧区户籍的牧民,包括具有牧区户籍但已转移到城镇自谋职业的牧户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生态移民户。
第五条 申请补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行为规范,学习努力。


第三章 补助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分四个类型。民政部门在册特困户、救济户的子女及孤儿享受一类助学;扶贫部门在册贫困户的子女享受二类助学;生活困难、但尚未达到扶贫部门在册贫困户标准的困难户子女享受三类助学;其他生活较困难户的子女享受四类助学。
第七条 助学金标准。四个类型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旗市(区)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一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全额补助书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就读学校在校就餐学生的月均伙食费为标准,补助寄宿生10个月的伙食费。
2、二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全额补助书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就读学校在校就餐学生月均伙食费的50%为标准,补助寄宿生10个月的伙食费。
3、三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
4、四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50%学费。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八条 助学经费由盟、旗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并在年初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盟、旗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农牧业等部门组成的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机构,在旗市(区)财政设立助学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章 助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高中学生,无论是否在本旗市(区)学习,均由户籍所在旗市(区)负责相应的助学任务。
第十一条 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5月份申请新学年助学金,申请者到户籍所在地旗市(区)教育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报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审核,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接到助学金申请表后,由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集体研究、审核,统一公示后报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助学金申请表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体研究、审核,统一公示后报旗市(区)助学金审核管理小组。旗市(区)审核管理小组在7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国营农牧场户籍学生的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由所在旗市(区)根据管理权限自行规定,但必须严格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层层审核把关并进行公示。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旗市(区)助学金审核管理小组汇总符合条件的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类型并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提请盟助学金审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盟教育局统一设计 “助学券”,并由旗市(区)按表样印制后在8月底前发到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手中。
持有 “助学券”的学生入学时,凭“助学券”和旗市(区)有关享受助学类型证明免去相应的费用。各学校开学后在每位学生的“助学券”上填写补助资金数,并加盖公章,连同全校享受助学金人员花名册和助学金数额汇总表一并报盟教育局,由盟教育局审核后分旗市(区)计算助学金总额,并转报盟财政局。
盟财政局复核后及时将盟级匹配资金汇入旗级财政专户,旗级财政在9月30日前将盟旗两级全部资金直接拨到学生就读学校。
第十四条 助学金原则上只发到学校,由学校据实减免学生有关费用,不直接发给学生。伙食补助部分,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旗市(区)两级都要成立由监察、审计、教育督导等部门组成的助学金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助学过程,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骗取补助资格的学生,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按照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学生辍学和无序流动。
第十八条 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费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均不得提高目前的学费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