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51:52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责任单位:
为强化目标管理,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现将《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20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的记4分,未纳入的扣4分。
2.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4分。未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的各扣0.5分。
4.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5.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落实记2分,不健全不落实的扣2分。
6.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记(5分)。
(1)消防档案健全规范的记2分,否则各扣1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2分。
(3)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落实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
(二)加强农村防火工作(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2分,未制定方案的扣2分,方案不具体的扣1分。
2.抓好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3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试点工作被省或者市推广的分别奖4分、2分。
3.建立农村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健全各种防火规章制度,成立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记2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2分。
4.农村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5.农村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30分)
1.责任书中明确的县(市)政府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4分,未完成的扣4分;责任书中明确的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扣3分。
2.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5分,超(欠)目标按一个加(扣)0.5分。
3.所属消防大队消防员防护装备达到责任目标规定标准的记3分;未达标的扣3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4.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3分,未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递增的扣2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5.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的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5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不含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6.将消防队站车辆安全、人身医疗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的记5分,否则扣5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
7.南召县完成建队任务并投入执勤记13分,否则扣13分。
8.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保证至少两个建成社区能正常开展消防工作的记18分。每少建一个社区的一个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4分。
(四)开展经常性、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2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1—2分。
2.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4.举办79号令培训班,完成好的记2分,否则扣2分。
5.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2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2分,队站开放工作被省、市评为先进的分别奖2分和1分。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10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4分,否则扣4分。
2.全市通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6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六)消防监督执法到位(10分)
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行政诉讼案件记4分。否则扣1—4分。
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4分。
3.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记2分。否则扣2分。
(七)火灾事故情况(10分)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消防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亡3人(含本数)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他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火灾事故中死、伤人数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扣2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15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察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的记15分。每少一项扣5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10分)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部门明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安部61号令(20分)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记20分,每少一项扣4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记4分,末落实的扣4分。
2.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两次记3分,未落实的扣3分。
3.实行特殊工种、重点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的记4分,未落实的扣4分。
4.“119”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被评为全市先进的奖2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5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5分,否则扣l—5分。
2.年内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10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5分)
1.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3.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此考核分数按30%折算后记入综合目标分数)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9]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 投标资格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参与竞价的安全施工措施费数额、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异常浮动的应对原则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投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选是指无特定的工程项目对象,按照统一的标准条件,由行业协会公开举荐、集中核查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统一确定投标资格审查初步受理的“基本条件”和详细评审的 “标准条件”,并应将统一确定的“基本条件”、“标准条件”及其依法变更的情况长期向社会公开;须附加“特别条件”的,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定情况单独提出。

“基本条件”是指报名投标时必须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条件。

“标准条件”是指适用于所有一般工程的通用的资格审查或预选条件,由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平竞争的准则拟出、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变更的综合条件。

“特别条件”是指对应“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所必需的资格条件,经专家论证、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适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确定的 “基本条件”和“标准条件”负责受理企业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申请手续,定期推荐入选企业,并在网上公示,对其严肃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推荐的名单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否决,将核查的情况及时通报。

 第九条 凡进入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均可提出加入《名录》的申请。

 第十条 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向承包企业发放《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由江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和标准监制,及时、准确记录企业在诚信守法方面的情况;满分为100分,以扣分形式对投标人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在建时及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及时向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承包人的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一条 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从《名录》中除名:

(一)向市建筑业协会申请加入《名录》或提交与《名录》有关的资料、数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被建设、司法、工商、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等单位公布了不良记录并被主管部门停止其一定期限建设活动的;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任务的;

(四)不与劳务分包者签订分包合同、不与工人签订用工合同,欠发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中被扣分数累计超过40分的;

(六)不愿意承接抢险救灾工程,无故弃权的;

(七)一年内不报名投标或报名后弃权投标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的。

从《名录》中除名的企业,招标人则不再受理其参加政府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投标,行业协会自其被除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二条 对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中被扣分数累计超过30分的投标人,或已被司法、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投标人(含其企业高层人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政府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

第十三条 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在我市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首次报名投标时,法定代表人须亲临报名现场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有效签名和个人印鉴,作为投标人当年度(法人代表任职期内)参与投标活动相关文书签署的依据。

报名参加任何单项工程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的,法定代表人须亲临报名现场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有效签名的确认。

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时,按以下操作规程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并按本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其合法性负责。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将资格预审文件送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投标报名截止日到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按“标准条件”审查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附加“特殊条件”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应当于资格预审的当天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应关闭所有自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地方统一保管,有特殊情况须与外界联系的,使用指定的专用录音电话。

(六)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经查验各种证书完毕后,应在指定地方等候审查结果,不得在场内大声喧哗或试图利用各种途径对资格审查活动施加影响。凡在评审过程中对审查活动提出质疑的,须申明理由及信息来源,因无端怀疑和指责而影响评审工作的,可视为故意干扰,依法予以处理或载入不良记录。

(七)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代理应回避审查、评判工作,如确有必要,只负责资格审查资料的准备和统计等事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审查过程中出现明显歧视或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的情况,又无充分理由予以澄清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自主完成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招标人的委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为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实向招标人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拟定、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的当天起开始接受投标报名,公告时间和报名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组建拟投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班子,独立地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人员应当遵照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不得对外透露评审情况,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提供场地、信息和窗口服务,对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按规定严格保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资格评审时回避,如评审工作需要,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同意,应在评审工作暂停状态下进入评审现场。未经同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资格审查过程中的任何情况。



第二节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选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时,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招标人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但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产生的标准、原则和数量。

 第二十条 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可对应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基本条件”直接报名投标。

 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低于加入《名录》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具体工程招标项目中不再对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工程特殊性、复杂性及承包方式有“特别条件”要求的,则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特别条件”。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设定,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11名;1000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9名。具体产生步骤如下:

(一)招标人可从报名投标者中以抽签方式,抽出不多于两倍合格投标人数量的准合格投标人;

(二)招标人根据“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从准合格投标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合格投标人。若条件相同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既定数量,可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工程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名录》中自行选取不少于3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定标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四条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的资格审查。

 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总数。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招标人对报名投标者仅审核其“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定标:

(一)因《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数量要求的;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一次招标失败的一般工程;

(三)土石方、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差额履约担保。

 差额履约担保作为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之差。

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足额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开标时报价最低而未提供足额差额履约担保的,可作废标处理,视为不良记录,在公众媒体及交易中心曝光。

第二十七条 差额履约担保仅作为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中标后的履约担保,担保金不得用于工程款支付、追加或冲抵。对中标后逾期不签约的,招标人对其提供的差额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的,应按有关协议把该担保金划归招标人的银行帐户)。

 对于差额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或赔偿支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并应到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依法成立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至多指派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须编制技术标,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三十条 开标后,评委从商务标投标报价最低者开始,对报价由低到高逐一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通过且商务标评审合格的,则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第三低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不需审查“标准条件”、“特别条件”即可认定合格。

未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按不低于“标准条件”、但不另加“特别条件”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四节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配套实行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

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服务类或特许经营类招标项目除外)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类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认定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数量,但必须公开产生合格投标人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办法。

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将预审结果通知参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分数权重及每个单项的分数跨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列出详细的得分标准。通常情况下,技术标40分,商务标60分;单项分数的跨度从0到3分。超出上述范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备案时须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充分说明,并对其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20天将编制定稿的招标文件、在开标前15天将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通知,送达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组织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至多指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有特殊情况须增加招标人评委的,招标人应向有关部门说明具体理由。增加后的招标人评委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包装情况进行合格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合格的投标文件移送开标室,经投标人检查确认其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完好后当众开启,并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移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开标的同时,当众以抽签方式抽取项目经理答辩顺序。

第四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所有评委必须关闭自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地方统一保管。有特殊情况须与外界联系的,使用评标室内的专用录音电话。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经查验相关证件完毕后,可以在开标室静候,不得干扰评标。

凡在评标过程中对审查活动提出质疑的,须申明理由及信息来源。因无端怀疑和指责而影响评标工作的,可视为故意干扰,依法予以处理或作不良记录予以记载。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指派的评委与专家库随机抽出的评委应当分别处于不同的评标室进行独立评标。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代理在评标开始后应对整个评标、定标过程回避,必要时只负责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表格,评标结束后整理评标资料,统计评标数据等,不得对评标过程的任何问题发表任何意见,并依法对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保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评标过程回避。因评标工作的需要,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同意,应在评标工作暂停状态下进入评标现场处理相关事务。

 未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的非评标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如确需观察评标的,可在得到允许后通过闭路视频监控室观看评标室的无声视频。

第四十六条 对参加答辩的项目经理,由招标人指派的代表和一名以上的专家评委对照投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逐一严格核实答辩人身份。

 答辩问题必须统一命题,由评委组长统一提问;评委与答辩者严格分离,不得当面进行答辩。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认真填写《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为抢险救灾、突发事件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名录》中指定或抽取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承接,并应事先依据工程定额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有约定工程造价风险分摊的条款。

 凡在工程建设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有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理。

 第五十条 招标人、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共同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约定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及其他公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因设计图纸重大修改或重大变更需要重新修订原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批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5天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



 第二节 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在签定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市建筑业协会领取《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投标人的下列信息作为企业经营的良好行为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www.jmjsw.gov.cn)上公布,以作鼓励:

(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江门市或建设部承认的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的;

(二)企业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

(四)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的;

(五)企业其他有关诚信守法经营、取得重大业绩等信息的。

 第五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进行扣分,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以作惩戒:

(一)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工程投标和建设中进行商业贿赂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有关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五)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

(六)因自身投标失误等原因,造成工期违约的。

 第五十六条 对于企业的不良行为,应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或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五十七条 企业认为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的有关本企业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记录。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信息确有错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更正、声明。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江门建设信息网查询企业市场信誉、诚信守法方面的相关信息。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把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 第六十一条 监察、税务、劳动、建设等部门应在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的施工后期,对中标单位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状况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两年内在江门辖区的投标资格;有关企业已进入《名录》的,还应从《名录》中除名。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承担自行或委托实施招标活动的法律责任。被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依法承担投标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办[2004]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985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我办制定了《“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目标是: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组 织 实 施
第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二)学校“985工程”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三)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上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四)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五)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

(六)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七)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八)财政部参考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审批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工作小组负责“985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并落实共建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法人应依据“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和评估。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