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9:44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物委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五部委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票款分离是指将原由收费单位开票收款改为收费单位开出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据此到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即收费和资金收缴分离的办法。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所有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单位,原经省财政厅批准、人行许可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原则上应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确认。暂不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可由收费单位代收,仍保留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第六条 代理收费网点由省级各金融机构申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单位开出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代理收费网点缴费。逾期未缴的,代理收费网点按未缴金额及该项收费滞纳金标准收取滞纳金。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4日内分别向省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省财政、物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第八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代理收费网点应当拒绝收费。
代理收费网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
第九条 《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费人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其开户行的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款人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
任何代理收费网点办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收费收入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收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收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批准,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收费收入银行帐户的;
(五)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收费资金的;
(六)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十四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单位,由省财政厅具体确定,分期分批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1999年10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工作,增强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经济责任制,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设计任务书是进行设计的主要依据。编制设计任务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各单项工程造价及外部配套投资应作具体分析,项目总投资要与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相适应。
设计任务书业经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所批准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设计。设计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择优选取。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概算要准确可靠,必须包括全部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设备等投资(主要设备需标明生产厂家),并应对建设项目外部的水、电、汽、运输及道路、煤气等配套条件加以说明,同时列出估算投资。
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批准投资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说明原因,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认为合理,并会签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认可,才能正式批复初步设计。否则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其批准设计资格承担相应范围的设计。未经批准超越其设计范围的初步设计无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拨款的依据。业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概算突破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除不能收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按所超投资额的4%核减其原设计费。所核减的设计费由计划部门、设计审核部门通知设计单位所在开户银行,由该行负责从本项目的设计费中扣回(也可以从设计单位其它设计费收入? 锌刍兀K盏淖式鹜骋簧辖墒〗ㄐ凶ɑТ⒋妫魑崩茸ㄏ罨稹? 1.初步设计概算中漏项、计算不准确;
2.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技术变更(或施工中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发生较大变更)增加投资;
3.初步设计中对外部配套条件考虑不周,增加投资(由承担配套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4.初步设计批准后,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批推,施工图设计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扩大规模或预留能力)、设备的;
5.施工图预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但下列情况,不计入设计单位超概算的责任:
1.材料、设备发生的价差(指国家政策性调价,不含因设计变更或设计漏项所增加的材料设备差价);
2.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定额、取费等修改所增加的费用;
3.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使用。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概算突破的由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1.建设中随意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或设备);
2.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投资。
第八条 凡由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所造成的概算突破,所突破投资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要志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属国家和省政策性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和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由设计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调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节省了建设资金的工程,实行按节约投资分成。即在保证批准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工程决算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资内(投设计概算批准组成确
定的各项费用及第六条中不计入设计单位责任的增加费用进行考核),并节约了投资的项目,所节约投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批准,其节约投资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4:3:3比例分成。
分成的投资可提取40%用于奖励直接参与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设施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所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并要对施工图预算负经济责任。如不能提交施工图预算的,除不能收取预算编制费用外,并要核减5%的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有关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一个单位承担。大型工程如有若干个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应由主体设计单位负全面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建行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图及施工预算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意见,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及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如未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设计、优化施工,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工程奖励基金。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资决算控制在概算内的;对工程投资决算低于概算并节约投资的;对采用先进技术的设计、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凡承担我省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应预留各设计阶段设计费用的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由设计审查单位通知建设项目经办行,以专项存入所在地市建设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条款审核并通知建行付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87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7]28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现将《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督办、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省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办室承担。

第四条 市(州)长为本地区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市(州)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抓好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市(州)政府督办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督办室按照《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州)、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省政府全体会、省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省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类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省政府督办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省级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

(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适当方式适时通报。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求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努力促进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三)遵守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纪律、执行政令的自觉性。准确、完整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指示,做到工作不越权限、不超范围,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四)业务过硬。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工作到位,能独立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