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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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吸收外商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到1994年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20.6万户,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各级机构开有外汇帐户,办理结算等业务。多年来,我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业
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但是,也有个别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户手续、帐户使用和管理上执行政策不严,存在一些漏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规范化管理,在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
汇管理条例未公布之前,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汇传(94)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开户及帐户使用规定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公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开户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除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外,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另外,对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开立帐户,须持有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驻华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须持有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证;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注入的外汇帐户,须持有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
向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持《登记证》到我行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注明银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及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银行戳记。
四、在1994年4月1日前开户并继续保留开户的已建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持有关证件于1994年7月1日前到外汇管理局补办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并到银行补填登记证中有关内容。凡至今仍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各行应检查督促开户企业限期办理,否则不再为其办理业
务。
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对未办妥外汇登记的新建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而开立的临时外汇帐户的收支进行监督,不得转帐支付。
六、必须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支付。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对外支付,持支付合同及有关凭证办理。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常收益的汇出,
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办理。各行应积极配合外管部门,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监督和管理。对没有明确界定标准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请示。
七、各行领导要组织辖内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加强政策观念,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有出租、出借帐户、非法代境内机构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外汇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帐户使用,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维护金融秩序。
八、各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部署对辖内各机构开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完备各项手续,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发现漏洞立即弥补,并将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特此通知



19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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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一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所有制性质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机构及其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三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以市州为规划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承担跨地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卫生部门所属的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市共同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市州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六条 卫生机构是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等机构。

  第七条 卫生机构设置的原则:

  布局合理,体现公平。考虑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卫生机构,体现卫生服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改变卫生机构过于集中城市的现状。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注重内涵。突出社区服务、预防保健、农村卫生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严格控制总量,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城市卫生机构应重点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卫生机构布局,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农村卫生机构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突出经济重镇和中心卫生院建设,注意调整结构和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第八条 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市州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根据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和需求设置。省、市州分别设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各一所。有省级医疗机构的市州,应适当减少市州级医疗机构。

  城市原则上不设置区级医院,可以街道为单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地段派出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城区不设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各市州疾病控制机构可在各城区设置区级派出机构。(二)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所在地只设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三)各城区可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

  以县(市)为单位,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可设置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原则上不再设其他专科机构。

  以乡(镇)为单位设一所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县(市)政府所在地不再设乡(镇)卫生院。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所卫生所,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所。

  第十条 其他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及可能设置。

  第三章 床位配置第十一条 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的床位配置数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省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65平方米,省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50平方米,市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县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房屋使用面积:省级医院不低于6平方米,市级医院不低于5平方米,县级医院不低于4平方米。

  第十四条 床位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人员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十六条 疾病控制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区域人群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3配置,其中防病人员应占47%以上,检验人员应占18%以上,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5%。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1.2配置。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定。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原则上按人口10000:1配置,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以上,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的10%。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医疗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 配置的基本原则。

  分类、分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等级卫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

  适宜、共享原则。根据卫生机构服务的实际需要和居民经济的承受能力,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共用。

  成本效益、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卫生部规定列入国家直接审批配置的八种设备:CT、MRI(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X刀、咖玛刀、PRK(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UFCT(超高速CT),以及纳入我省统一管理的价格在200万元(2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CT、MRI按人口比例配置。CT每百万人口可装备2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3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标准;MRI每百万人口可装备0.3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0.9台。(CT、MRI配置标准见附表)

  X刀、咖玛刀、PRK、直线加速器:2005年以前,全省维持现有装备数量,原则上不再发展。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须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并结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重点用于卫生执法监督、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及中医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卫生事业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的执行期限为5年,从2001年到2005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正,由省政府进行修正,有关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5]2号
 
关于协助拍摄播出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特委托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策划、制作365集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现已制作完成了部分内容,于今年3月起将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展现现场珍贵资料,事故亲历者、灾难辛存者讲述亲身经历,著名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是一部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的很好的宣传片。请提供新闻线索,并对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附: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大型安全电视系列片《安全为天》介绍

  一、拍摄宗旨

  紧扣中国安全生产进程脉搏,共同关注安全领域防范主题,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形式

  以故事性、真实性、知识性、实用性、权威性,彰显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

  1.展示事故现场,捕捉事故亲历者,以影像记录和主持人叙述来呈现故事的鲜活与真实,打开不同的读解空间,诠释安全意识的重要内涵。

  2.链接行业动态信息,邀请权威专家对事故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解读,普及安全防范意识及科学自救常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

  3.秉承公正、权威的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我最喜爱的安全大使评选活动”,扩大影响,加强社会对安全命题的共同关注。

  三、内容

  事故亲历者揭示最可怕的安全隐患;灾难幸存者坦陈最传奇的逃生经验;顶级专家指点安全迷津;安全为天——生命传奇每一天。

  《安全为天》系列片共365集,每集时长10分钟。拟在全国地方电视台播出。

  联系电话:国家局政策法规司(010)64463024,64463150

  《安全为天》节目组(010)6771996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