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3:16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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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函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定于2005年4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地区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

  二、督导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情况,重点是从业单位对2004年5月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3.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进行"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情况。

  4.各级地方政府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企业批准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在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5.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2004年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6.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督导方式

  ⒈组织座谈,全面了解情况。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到地区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⒉查阅资料,了解落实情况。查阅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别选择一个工作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设区市或者县,对其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研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服务。在被选择的设区市或者县内,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分别选择一个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从业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督促、指导。

  5.问卷调查,了解人员素质。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了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四、督导组的组成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由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10个督导组。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及专家组成,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危化司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其它事项

  1.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导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我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

  3.督导组督导时间10天,具体督导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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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机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到位。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者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内容全面完整。《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广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领会精神,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

  三、认真履行《条例》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要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农业机械维修的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要切实履行好安全检验职责,积极协调落实财政投入,做到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要依法处理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不得推诿,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各省(区、市)要根据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认真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做到标志统一,执法规范、准确、到位,及时消除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隐患。要强化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的监管工作,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严格按规定告知其所有人,督促其实行报废,并做好报废回收的农业机械解体、销毁监督工作。要切实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事故统计报送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广大农业机械使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要主动与财政、工业、公安、质检、工商、安监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争取支持,搞好配合,合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四、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培训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认真研读法规原文。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做好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工作。针对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等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企业,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要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着力推进《条例》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切实推进《条例》执法体系建设

  《条例》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理顺职能,充实力量,完善手段,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为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工作规范,切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