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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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
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0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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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发还重审应以一次为限

楚洪林


笔者近日办理了一起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先后经历判决四次、裁定两次,历时8年多,其中一审判决三次、二审裁判三次,至今尚未执行。被告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被告对重审判决又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被告还不服再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不在少数,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在于,一是将案件当事人陷入诉累之中,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二是使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等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增加经济支出和精神负担;三是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声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弊端的原因可能还有很多,但法律上的漏洞确实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没有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无形中给多次发回重审提供了 适宜的条件和空间,客观上造成了诉讼无时限的延长和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
笔者认为,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应当作出必要 的限制,即发回重审应以一次为限,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二审法院发 回重新审理,再次作出相同或不同判决的上诉案件,无论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属于民诉法第153条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任何情形,二审法院都可以 或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不必再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次数也应以一次为限。因为二审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就应当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认真执行,通常情况下是不致于再犯相同错误,即使再犯同类错误也不宜再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是故意再犯类似错误,则另当别论。按照对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理解,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民事裁判,更何况民诉法第152条、153条、155条、156条等规定中已赋予了 审法院相应的裁判权。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新审理,既是一种上下级监督制约关系,又是一种程序上的必要的纠错监督机制,从而体现“程序优先”的原则得以实现,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并重的立法本意,无疑是一种在司法制度上,司法体制上设置的最好的防范进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就本案情况来说,无论任何一次裁定,都可以避免, 二审法院均可以按民诉法第152条规定径行判决, 了决诉讼。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向银行借款8万元到期未还,该谁还事实很清楚。如果让出租人还款,这不仅在事实上有颠倒黑白的嫌疑,而且在法理上也讲不通。借款还钱,天经地义,银行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归还,本来没有错,被告有权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有错误有权可以依法进行改判或发还重新审理,完全应该走出裁定重审、再裁定再重审的怪圈,以至一个案件审来审去拖延几年,最终是亏了银行,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这种以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做法于国于民确实不利,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人员应当从中加深理解“执法为民”的外延和内涵。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六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27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4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明

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七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5日

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1号
证监会、工商局
1999年1月5日

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证监会
2004年7月27日

4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1号
证监会
1999年12月21日

5
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30号
证监会
2003年4月23日

6
关于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0]5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30日

7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证监信息字[2000]6号
证监会
2000年4月29日









附件2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

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文件

1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上字[1993]43号
1993年6月1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2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研字[1993]19号
1993年3月18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3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6号
1996年12月2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4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28号
1996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5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
证监信字[1998]50号
1998年12月2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2000年6月7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7
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2001年7月9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8
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7号
2003年3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2001]161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0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2001年12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1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2]10号
2002年2月28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
证监会计字[2001]58号
2001年8月30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13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6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2号

14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7号
2002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5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004年7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7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2004年7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3号

19
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证监法字[1998]1号
1998年7月3日
证监会令第41号

20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
2005年12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2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
2001年4月10日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22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006年7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3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67号
2004年9月14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5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
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
2003年12月31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6
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
2005年9月26日
证监会令第47号

27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发

[2002]6号
2002年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