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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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时居住的;
(二)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区到其他县、区暂时居住的;
(三)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及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重点管理的地区暂时居住的。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具有城关、七里河、西团、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指派或者接受本市有关单位邀请,来本市从事公务活动、讲学、进行科学技术交流、贸易洽谈和参加学习培训的;
(三)进入各大、中专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学校就读或者借读的;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证件、配偶一方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
(五)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或者单位自行组织集体来本市旅游观光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按暂住人口管理的。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检查、变更、注销暂住证;
(二)建立暂住人口档案,负责暂住人口统计;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教育、房管、卫生、城建、民政、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有公安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分支机构,在上一级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对暂住人员的申诉、投诉和控告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暂住人员在本市遇到困难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市民公约等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暂住人员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见义勇为突出事迹的,由暂住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暂住证管理
第八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拟在本市暂时居住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容留暂住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证件;
(三)暂住人员为育龄人口的,同时提交经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四)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申办;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申办;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房主申办;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办;但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则由户主凭有效证件告知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不申办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留住人或者本人申办。
前款所列申办人在为暂住人员申办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应当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治病疗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暂住人员,应当按本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旅馆(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中的暂住人员,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者获准回家探亲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24小时内,由本人或家属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家属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暂住证,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暂住证: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二)乞讨或者街头卖艺的;
(三)从事相面、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无照行医的;
(五)从事街头非法广告活动的;
(六)非法从事旧货、废品回收和街头摆摊设点的;
(七)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刻制印章、制作证件的;
(八)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
第十四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系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或者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领。
暂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暂住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十五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暂住证。
第十六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暂住人口管理费由公安派出所按照财政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暂住地址、查验暂住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等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治安联防机构和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和保卫部门,应当将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纳入各自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旅馆业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租赁证》时,应当对租赁房屋核定居住人数。
未取得《房屋租赁证》和租赁房屋未核定居住人数的,公安机关不得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未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或者《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不得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的房屋符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治安安全等规定,具备相关条件;
(二)认真履行治安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和对《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承租房屋暂住人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对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问明来历,查验所持证件;
(五)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办暂住证;
(六)发现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所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配备相应数量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协助房屋出租人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发现有安全隐患时立即报告房屋出租人或者公安机关;
(二)所承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加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三)所承租房屋未经工商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储藏和销售;
(四)承租的生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居住;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工作;
(六)集体或者单位承租的,成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专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不得向暂住人员出租: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二)不符合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权属争议的;
(四)不单独成间或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五)出租房屋的房主无力照管又无委托管理人的;
(六)其他不具备出租条件的。
第四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原则。
凡设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由该机构统一行使管理职权,实行证件统一管理、费用统一收取。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暂住人口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法向暂住人口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一律上交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申办暂住登记、申领及换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员申办相关证照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本市暂住证,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从业登记,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员申办营业证、照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社区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各类临时市场,在暂住人员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允许进入。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申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外来劳动力的暂住证,无暂住证或者暂住证不全的不得办理。
第三十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节育药具、技术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对已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中的学龄少年儿童,教育部门应当保证其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雇用暂住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其享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卫生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应当申报暂住登记而未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申领暂住证而未申领的,责令其限期申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暂住地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买卖、骗取、冒领、转借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每雇用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属单位雇用的,还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时不核查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证件的,以及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不按照本规定核查暂住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既不办理又不予以书面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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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邮政人员缘何纷纷落马

杨 涛



今年4月至5月,江西省某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市邮政局下属三个基层邮政所五名邮政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些案件表现出如下一些特点:1、犯罪嫌疑人趁邮政储户未设密码之机,利用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或自填凭条作案。2、在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所长与营业员共同作案,有的是所长明知有问题,放纵其下属作案。3、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或包养情妇等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职务犯罪案件,究其原因:

一、该市基层邮政所职工素质普遍不高,近亲繁殖,劳务工多。该市邮政局下属基层邮政所职工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在邮电合营时照顾职工子女而招聘的劳务工,这些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太高,待遇比正式员工差,有些人不太珍惜现有的工作。

二、基层邮政所相当部分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该市邮政局在日常学习教育中,比较侧重于业务学习,较少系统地组织法制教育。

三、市邮政局对基层人员平时情况了解不够,有关执法执纪机关缺乏与市邮政局沟通。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但市邮政局都未及时掌握。而有关执法执纪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也未及时通报,如犯罪嫌疑人沈某因赌博二次被当地派出所处罚,但派出所均未及时向市邮政局通报。

四、财务检查力度不够,检查方式因循守旧。财务检查方式上,太多只通过日报单和计算机上调取的数据对帐盘点现金,未对原始凭证和每天的交易日志核对。检查时间上,较少突击检查,大多是跟局里送邮件或送款车下去检查。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的因循守旧,易于让犯罪嫌疑人摸清规律,应付检查。

五、计算机软件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对未设密码的定期和活期储户采取取消或冲正交易挪用公款,而计算机不能对这种异常现象加以预警。同时,由于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许多储户未设密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针对上述原因,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整顿队伍,确保人员素质。邮政部门今后要严把进人入口关,严格劳务工的招聘条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现有的劳务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其待遇,对其八小时之外的活动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清退。

二、加强教育,提高法制观念。邮政部门要适当利用工作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邮政工作纪律制度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检察、纪检监察干警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三、加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上级邮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现有计算机软件的缺陷,着力开发更完备的程序。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未设置密码而作案,建议推行在每位储户开户时告知其设置密码必要性的制度。在财务检查上,不断摸索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的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四、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应加强与违法违纪人员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有关的处理决定,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中央、省直属、直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力度,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情况,防微杜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适应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是整个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计划地组织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促进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全面完成,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生产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的现金收支,主要是用于国家同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现金收付。
一、现金收入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现金支出项目有: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部队存款支出、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乡镇企业事业支出、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计划由下而上编制,计划的核定,可以分为两种,或者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或者由上一级建行核定,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组织现金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经常检查分析现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现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建设银行现金计划的编制和审核,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办理现金业务的经办行、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和本地区建筑施工、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计划指标,结合现金收支规律,在本年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计划年度影响现金收支的主要因素进行测算编制(附一),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分行在报送省分行时抄报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附二),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衔接平衡后,报经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经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衔接平衡后,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省分行。省分行编制的计划应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内。
二、各级建设银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核定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逐级核定给经办行、处,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不单独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的行、处,其现金收支指标应包括在上级行指标之内。
三、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行需要调整计划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办理。凡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定指标的,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整核定后执行,建设银行应将核定的调整计划报告上级行备案,凡由建设银行核定计划的,由建设银行将调整计划下达所属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六条 建设银行只编制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编报时间与信贷收支计划同。各行现金出纳部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根据年度现金收支计划向开户行发行库报送按季分月、分类别的用款计划和月度最高投放额。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月、按季和按年对本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表分月报和季报,月报按人民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1985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的补充规定”执行;季报附三为基层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不须汇总上报总行,但应在信贷收支执行情况每月的文字分析中反映现金收支执行情况。上级行按现金项目电报月报和季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总行只考核电报月报)。
各级建设银行除了按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收支电报月报外,要着重对季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要深入现金收付主要单位开展调整研究,具体剖析,了解掌握现金收支情况,结合经济、建设情况分析现金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反映计划执行和现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按季提出分析材料,随同季报逐级上报,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凡建设银行尚未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行、处,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但是,各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应考虑包括在计划年度内拟开办现金收支业务行、处的数字。
第九条 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要同加强现金管理密切结合。按照现金管理的要求收付现金,才能正确实施现金收支计划。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计划部门要与会计出纳和有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同心合力,把现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好。各级行领导要加强对现金计划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1987年计划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编制办法,并抄报总行备案。
附一:1987年建设银行
编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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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收 入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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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1 │ 2 │ 3 │ 4 │5=4-1│ 6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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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三、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四、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五、其它收入 │ │ │ │ │ │ │
其中:各项债券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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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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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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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收入小计 │ │ │ │ │ │ │
货币投放 │ │ │ │ │ │ │
收入总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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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行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
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 编报人:
现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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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支 出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乙 │ 1 │ 2 │ 3 │ 4 │5=4-1│ 6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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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其它单位支出 │ │ │ │ │ │ │
二、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三、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四、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五、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七、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八、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九、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各种债券支出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货币回笼 │ │ │ │ │ │ │
支出总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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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机构 个;
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
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1987年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编制行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
│ 1986年 │ 1987年
项 目 ├───┬────┼───┬──────
│核 定│预计年末│计划数│比上年实
│计划数│实际数 │ │际数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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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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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其它收入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性支出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其它支出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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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的 个,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机构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划年度
拟开办现金业务行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
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编制人: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季报)
编制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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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 │ 本 季 实 际 数 │
项 目 │本年核定├───┬───┬─────┼───┬───┬─────┤ 备 注
│计划数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
│ │ │ │年增减数 │ │ │ 年增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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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5=3-4│ 6 │ 7 │8=6-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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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
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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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主管: 编制人: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四: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表和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说明
表一说明:
一、本表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收入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商品销售收入:指经办的国营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及其所属商业、工业企业以及其它商业、工业企业等单位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是建设银行全部现金收入的主要部分,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计划年度商品房销售量及个人购买量所占比率;
(2)单独开户的商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加油站销售商品营业额和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产值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3)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对外销售废旧建筑材料、水泥袋和让售建筑材料、油料等收入现金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2.服务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镇集体以及合资的服务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考虑公路部门的养路费收入、渡桥管理部门的过渡费收入、邮电部门的邮电费收入、旅店的经营收入等增长或下降比率.
3.乡镇企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应考虑这些企事业单位下年度生产经营增减情况,参考当年实际收入现金情况进行编制.
4.储蓄存款收入: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收入.随着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的不断开展,这项现金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增长.编制计划时,主要应依据:
(1)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增减情况,居民储蓄的增长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准备办理的住宅储蓄、其它有奖储蓄种类、数量.
5.其它收入:凡是上列四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收入均列入"其它收入",包括税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等.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几方面的因素:
(1)各项债券(含股票)的发行,包括计划年度准备发行的各项债券种类、对象和数量等;
(2)开户的财税部门、农村信用社、邮电部门等存入的税款收入、罚没收入、信用社现金、汇兑款等收入的增减比率;
(3)其它各项比较固定的现金收入增减比率和计划年度可能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现金收入的35%~40%,服务事业收入占6%~8%,乡镇企事业收入占2%左右,储蓄存款收入占5%左右,其它收入占45%~52%.
三、支出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国家工资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支出的现金.工资性今贴包括粮价补贴、副食补贴、煤贴、取暖补贴、房贴、水电补贴、伙食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节日值班津贴、地区津贴、野外、井下、高空作业津贴、其它各项津贴.编制国家工资支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职工工资.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计划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工资所占比重(一般说工资和津贴占工资含量包干数的80%左右);凡是未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并考虑计划年度完成工作量计划增减幅度进行计算,对各项津贴按照预计人员数和津贴标准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施工企业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3)建设单位职工工资.新建单位筹建机构的职工工资(包括新招收职工工资),按照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标准及津贴标准计算.
(4)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应公司等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建设单位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国家职工工资支出,在有的地区实行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可以考虑按照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结合计划年度的投资增减比率,进行综合计算.
2.国家职工奖金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奖金支出,包括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全优工程奖、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利润留成奖等.凡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按工资含量包干总额减去工资和各种津贴支出计算;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照职工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奖金支出,可以按照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以规定的标准(如按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内)计算.
(3)建设单位奖金支出,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以按投资包干结余的一定比例(如10%)分年度计算计划年度奖金数额;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4)其它单位奖金支出,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指除国家工资、津贴、奖金支出以外的国家单位对个人的所有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及工资性津贴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以及离休人员的补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家属工和临时使用的零星工人的工资或补贴、建设单位临时招用的民工工资或生活补贴、各项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计划生育保育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编制计划时,应就各项费用的现金支出分别不同情况逐一计算后汇总编制.
4.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指城镇集体单位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和对个人的其它支出所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主要应是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其编制依据比照国营施工企业的“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计算方法.
5.产品收购支出:指国营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合资企业采购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用现金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减情况;
(2)未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基建试生产期间向农村生产单位和农户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作为原料的现金支出情况;
(3)其它属于数额大、比较经常的现金支出以及大宗的个别特殊的现金支出情况.
6.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指开户单位从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内购买商品与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
(1)各单位差旅费支出的增减情况;
(2)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额度,计算全年总额后应减除一定比例的不属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现金支出部分.
7.乡镇企事业支出: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所提取的一切现金支出.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开户的建筑队人员数量和当地规定的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费用的标准,结合历史情况编制.
8.储蓄存款支出: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应根据:
(1)居民储蓄的减少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已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储蓄本息的数量.
9.其它支出:凡是上列八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支出均列入“其它支出”,包括农村信用社支出、汇兑支出、建设单位征地及购置私房旧料的现金支出、支付外宾生活费等.计划编制时,主要应考虑:
(1)计划年度已经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债券和股票(或分红利润)的数量;
(2)其它比较固定的现金支出增减比率.
现金支出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国家工资支出占全部现金支出的40%左右、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占5%左右、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占8%~9%、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占25%~28%,产品收购支出占1%~2%、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占6%~8%、乡镇企事业支出占5%左右、储蓄存款支出占1%左右、其它支出占5%~6%.
四、“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系指现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为货币投放,收入大于支出为货币回笼.
五、“核定计划数”,系指同级人民银行或上级建设银行核定本行当年全年货币投放指标或回笼指标,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反映,其它现金收支项目不一一细列.
六、本表“补充资料”是为了反映各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在经办任务方面的状况.“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可以在计划年度上一年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测算.
七、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表二说明:
一、本表系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汇总上报的表式,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有关项目内容参见表一说明.表一中的“乡镇企事业收入”并入“其它收入”,“产品收购支出”并入“其它支出”.
三、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
表三说明:
一、本表主要反映至报告期止现金收入和支出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有关项目参见表一说明.
三、“本年核定计划数”,指上级行或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本行本年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数,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中反映.
四、“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指年初至本季止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累计的实际执行数,分本年的累计实际数和上年的累计实际数.
五、“本季实际数”,指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数,分本年本季的实际数和上年本季的实际数.
六、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