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73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总局:北京复兴门外羊坊店)代表李清局长为一方,与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总局:布加勒斯特,蒂尼古·格来斯库大街七区38号)代表埃米尔·萨伏局长为另一方,为发展中罗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保证互相代理海、河船舶的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检验,船用材料和设备在供应工厂制造过程中的监督,以及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缔约一方或有关的第三方(船东、船长、船厂、公司)提出要求时,缔约另一方应保证对具有或要求取得缔约一方船级的船舶,在船厂和供应工厂里进行的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进行相应的技术检验;对用于这些船舶的材料和设备,在供应工厂制造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营运中船舶进行初次入级检验、船级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各项检验结束后签发相应的证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技术检验的范围是:
1.船体和舾装,稳性;
2.机械装置,电气设备,锅炉,热交换器和受压容器;
3.救生、消防、声光信号、无线电通讯及导航等设备;
4.冷藏设备;
5.装卸设备;
6.核定干舷和乘客定额;
7.吨位丈量。
第三条 缔约各方在承担对船舶的建造、改建以及对有关的材料和设备的制造进行技术检验时,应以授予船级或将授予船级一方的规范或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规范为依据,并按执行检验一方的工作规程进行。
缔约各方在承担对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时,包括对修理工程的技术检验,以各自的规范和规程为依据。但缔约各方均不得根据各自的规范,提出改变船舶结构或增添设备的要求。
第四条 船舶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设计,由授予船级的缔约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承担检验的一方根据缔约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规范审定。
第五条 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对将授予船舶的船级提出建议,并签发临时船级证书,但最后的船级只能由船级所属的缔约一方授给。
第六条 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修理工程检验完毕后,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将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授予船级的缔约一方,以便船级所属缔约一方授给船级。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各自的现行规范各一套,并将及时提供修改、补充本。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缔约另一方政府的要求,按照双方政府承认的国际公约和要求一方的规定签发证书。
缔约双方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上述证书的年度签证和证书有效期的展期。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件。证件均用本国文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
每种证件的正本应直接发给船方,副本寄交缔约对方。
第十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代表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进行某些工作时,所有有关船级和船舶检验的证件将注明“受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的委托签发”;同样,当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进行某些工作时,所有有关船级和船舶检验的证件将注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委托签发”。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互相承认缔约对方签发的证书、印戳以及关于材料和设备技术检验的各种证件。
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各自的证件样本、印模,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互相通知其能承担本协议中所列各项工作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缔约各方有权发表这些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和费用,应根据各自的费率,直接向被服务者收取。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将紧密合作,除上述条款外,将交换下述资料:
1.有关船舶科学技术和工艺方面的经验与成就;
2.有关船舶检验的规则和其他通告;
3.缔约各方应邀参加的国际会议的有关报道。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通知本国与本协议有关的当局和组织。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应互相通知对本协议的活动有关的同其他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缔结的协议、合同和协定。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本协议,在用书面通知对方满六个月后,本协议即行失效。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工作,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 马 尼 亚
船舶检验局局长 船舶登记局局长
李 清 埃米尔·萨伏
(签字) (签字)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产业损害调查局
调查函[2003]13号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报名情况,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后,确定参会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和听证会程序如下,请各利害关系方按听证会要求准时参会。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类别
代理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数
1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 国内生产者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1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造纸厂
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2
3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君合律师事务所
4
4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5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6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7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8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金诚律师事务所
1
9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0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1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2
斯道拉恩索公司 国外生产者
环球律师事务所
5
13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 国外生产者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4
14
上海田源纸业有限公司 国内进口商
无
1
15
大永纸通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无
3
16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国外出口商
无
1
17
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 国外出口商
无
1
18
三井物产(株)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无
1
19
北京印刷协会 用户
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
3
20
北京佳信达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无
1
21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无
1
22
北京金冠方舟纸制品有限公司 用户
无
2
23
天津新华印刷一厂 用户
无
1
24
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 用户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2
25
韩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无
2
26
美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无
4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2003年2月26日上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1
8:00 9:00
听证会签到
2
9:00 9:15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介绍首席主持人和其他主持人;
2、首席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3、主持人宣布申请参会利害关系方身份审查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发言次序。
9:15 发 言 开 始
3
50分钟
本案申请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纸厂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4
30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5
10分钟
韩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6
2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发言
7
10分钟
美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8
机动3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并请当事人回答
2003年2月26日下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2:00 发 言 开 始
1
2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2
2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3
10分钟
出口商代表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发言
4
10分钟
国内用户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发言
5
10分钟
国内用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发言
6
25分钟
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7
15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8
1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9
1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10
1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机动2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根据现场情况,主持人可以对发言时间和顺序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