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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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89年7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费争议即我省境内有偿取得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所接受的生活服务。其商品单价或单项服务收费价格在七千元以内(含七千元)的争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消费者协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受理消费争议仲裁事宜。

  消费者协会可以聘请法律工作者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任兼职仲裁员,其职责与专职仲裁员相同。

  第四条消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消费者协会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消费争议,由销售服务地的消费者协会管辖。

  法院已受理的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消费争议仲裁由仲裁员二人和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简单仲裁可由仲裁员一人进行。

  仲裁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要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仲裁人员与所办理的消费争议仲裁有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消费争议有关系的仲裁人员回避。回避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消费争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可直接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申请和应诉,委托他人的代理的,应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和权限。

  二人以上对同一消费争议标的联合申请仲裁的,应推举一名代表代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消费争议仲裁应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申诉方、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申请理由和请求事项、证据、证人姓名、住址。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费争议仲裁申请,应予受理;不符合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后,应在四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仲裁结案。

  第十二条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方,被诉方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方不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消费争议的审理。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有权就申请仲裁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如实地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委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的,受委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项目、标准等要求,出具鉴定勘验报告。

  第十四条仲裁庭开庭前三天,应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条仲裁结果要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业、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仲裁的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期限。

  仲裁决定由仲裁员署名,加盖消费者协会印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协会接受复议申请,应另行指派仲裁员或另行组织仲裁庭复议。经复议改变或维持原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按上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七条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拒不执行的,由消费者协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争议仲裁可收取仲裁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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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
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是抓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资格,严格把关。各级经贸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 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领取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批准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国家经贸委负责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批准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企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成品油以外石油制品经营的,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

  三、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向经贸委申请核发批准证书。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应在2000年7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9日)
  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邀请,由伊德内卡丘·特塞马率领的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简称埃方),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北京期间,以路金栋为团长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同埃方就两国体育交流、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埃两国的体育交流、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的,是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为发展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而作出努力。

 二、埃方表示,继续支持中国为从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席位的斗争。
  中方赞扬埃方一贯地积极支持中国人民这一正义的斗争,并感谢埃方在中国体育团、队访埃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埃方赞扬中方同埃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并感谢对埃体育团、队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国际体育交往和比赛中,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指导,促进友谊,提高技术。

 三、为发展中、埃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作并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的合作。
  (一)双方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同配合。
  (二)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两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但须在执行日期六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三)双方赞助体育报、刊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间体育交流、合作项目如下:
  (一)中方接待埃方派出的由三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八年四月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和中方代表团签署本纪要。
  (二)埃方接待中方派出的由五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对埃塞俄比亚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同埃方代表团商定未来体育交流、合作的问题。
  (三)中方一九七九年为埃方培训三名乒乓球教练和两名体操教练,训练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四)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至二十日访埃。
  (五)中方派出由十六人组成的排球队于一九七九年四月间访埃。
  (六)埃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自行车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间访华。
  (七)埃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间访华。

 五、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中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及全部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埃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二)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三)埃方负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训练的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往返机票。
  中方负责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四)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五)埃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从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中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和在华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费用。

 六、双方同意,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日期。

 七、双方同意,将已商定的各自代表团、队抵达日期、访问日程在本纪要所确定的日期六十天前通知对方。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姆哈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
     代表团团长            委员会代表团团长
      路金栋            伊德内卡立·特赛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