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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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

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
铁道部

总 则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直接行车设备,是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等安全可靠供电的特殊输电线路。
接触网沿铁路露天布置,线长点多,工作环境恶劣,使用条件苛刻,又无备用设备,一旦故障停电,将中断行车。接触网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常备不懈,及时出动,迅速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保证行车。
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和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在抢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行车和高空、电气安全作业等有关规定和防护措施,防止扩大事故范围和发生意外事故。
本规则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和其它事故引起的接触网修复配合工作。
各铁路局可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抢修组织
第1条 为了加强接触网事故抢修工作的领导,做到临阵不乱,指挥得当,有条不紊,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供电段和领工区均要成立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
供电段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由主管段长任组长,组员包括技术、安全、材料、总务室主任及生产调度。
领工区接触网事故抢修领导小组由领工员任组长,组员包括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及各工区工长。
第2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应以比较熟练的工人为骨干组成抢修组,组长由工长或安全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人员担当,组内应明确分工,有准备材料工具的人员、防护人员、坐台联系人、网上作业人员和地面作业人员等。抢修时工作领导人和防护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各司其职。平
时作业应尽量按抢修组的分工组成作业组,以加强协调配合,一旦故障停电,可以配套出动抢修,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3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在夜间和节假日必须经常保持一个作业组的人员(至少12人)在工区值班。工区应有值班人员的宿舍和卧具,并经常保持清洁、安静,保证值班人员休息好。
第4条 对于较大的接触网事故,主管段长、领工员及事故抢修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抢修工作
第5条 制定抢修方案,应本着“先通后复”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必要时可采取迂回供电、越区供电和降下受电弓通过等措施(详细参考附件一),尽量缩短停电、中断行车时间,随后要尽快安排时间处理遗留工作,使接触网及早恢复正常技术状态。
在双线电化区段,除了按上述“先通后复”的原则制定抢修方案外,还要集中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通一线”尽快疏通列车。
故障范围较小,抢修时间不长,无需分层作业,则应抓紧时间一次抢修完毕,恢复供电、行车。
第6条 电气化区段的所有职工,无论任何时候发现接触网故障和异伏,均应立即设法报告分局(或供电段,下同)电力调度或列车调度(若列车调度先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电力调度),并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清故障范围和破坏情况,必要时在事故地点设置防护措施。
第7条 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都必须牢固地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所有事故无论是否供电责任事故,都要从全局出发,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迅速地恢复供电和保证行车。
第8条 分局电力调度得知接触网发生故障,首先要迅速判明故障地点和情况(当故障探测装置失灵时,可采取分段试送电、派人巡视等方法查找),尽可能详细地掌握设备损坏程度,立即通知就近的接触网工区和供电段生产调度,并报告分局主管部门和铁路局电力调度。铁路局电力
调度及时报告铁道部电力调度。
为避免扩大事故范围,在未确认符合供电和行车条件,作业人员已撤至安全地带时,不要盲目强送电。强送电前应撤除重合闸。
第9条 接触网工区接到抢修通知后,应按抢修组内部的分工,分头带好材料、工具等,白天15分钟、夜间20分钟内出动。工区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出动时间、情况报告分局电力调度、供电段生产调度和领工区。
第10条 抢修车辆出动前,分局电力调度应将车号及到达的地点通知列车调度,列车调度应优先放行,使之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第11条 抢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组长(即抢修工作领导人)要组织人员全面了解故障范围和设备损坏情况,制定抢修方案,并尽快地报告分局电力调度,征得分局电力调度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当有两个及以上抢修组同时作业时,应由供电段事故抢修领导小组指定一名人员任总指挥。如牵涉变电设备、试验等多工种作业,由分局电力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按时完成任务。
第12条 所有参加现场抢修的人员都必须服从抢修组长的统一指挥,任何人不得干扰。各级领导的指示也应通过电力调度下达,由抢修组长集中组织实施。
第13条 抢修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应变动,确属必须变动者要经过分局电力调度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14条 在配合行车事故救援时,接触网抢修组长应服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调动。对接触网进行停电、拆除或修复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事故救援结束,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或事故现场负责人的
命令向分局电力调度申请办理接触网送电事宜。
当用吊车作业必须拆除接触网时,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工作量最小,又容易恢复的方案。
第15条 在铁路局(分局、段)分界附近发生事故时,相邻的铁路局(分局、段)应积极协助抢修,在参加抢修中服从事故所在分局(或段)电力调度和抢修组长的指挥。
第16条 在接触网抢修过程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电力调度经常保持通讯联络,向电力调度随时报告抢修进度等情况,同时电力调度员将各级领导的指示和电力调度的命令传达给接触网抢修组长。
分局电力调度要将事故抢修进度和预期完成时间等情况随时向分局领导、路局电力调度报告,铁路局电力调度要及时报告铁道部电力调度。
第17条 接触网修复过程中,对关键部位要严格把关,确认符合供电行车条件后方准申请送电,送电后要观察1~2趟车,确认运行正常后抢修组方准撤离事故现场。


申请送电时要向分局电力调度说明列车运行应注意的事项,电力调度要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必要时向司机和有关人员发布命令周知。
第18条 注意保存事故及抢修工作的原始资料,电力调度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通话应进行录音,待事故分析后再保存一个月方可消除。
接触网抢修组长要指定专人写实事故及其修复的情况包括必要的拍照,有条件时可进行录相,收集并妥善保管故障拉断或烧坏的线头、损坏的零部件等,以利事故分析。
对典型事故的照片、报告、损坏的线头,零部件等供电段应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19条 为保证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在分局、供电段和领工区必须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抢修人员的饮食供应,必要的御寒衣物等要及时送到事故现场。遇到较大的事故,需要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安排替换人员。
第20条 供电段对每件事故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牵引供电事故管理规则》的要求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止措施,逐级上报外,同时还要分析抢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贻误时机,工作不得力者要严肃批评;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者要
给以处分。对抢修中采用的先进方法、机具等应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完善抢修组织、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安全作业
第21条 在整个抢修工作中,特别要强调作业安全。要严格遵守《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设置行车防护。防护人员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传递信号。
第22条 在攀杆、登梯和车顶上高空作业时,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要特别强调在接触网上整个作业过程中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戴好安全帽。
第23条 抢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作业命令和验电接地,方准开始作业。抢修作业组长(工作领导人)在抢修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宣布停电范围,划清设备带电界限。对可能来电的关键部位和抢修作业地段,要按规定设置可靠足够的接地线。
第24条 在拆除接触网作业时,要防止支柱倾斜,线索断线、脱落等;在抢修恢复作业中,对安装的零部件特别是受力件要紧固牢靠,防止松脱、断线引起事故扩大。

第四章 机具材料
第25条 为保证接触网事故抢修指挥人员能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供电段应配备事故抢修指挥车。
第26条 各供电段应配备接触网检修作业车、轨道车(包括相应的平板车,下同),在分局管内适中的供电段还应配备架线作业车、放线车和轨道吊车组成一组抢修列车。
第27条 接触网工区应配备轨道车或汽车,重要区段和重车方向运量在4000万吨以上的繁忙干线的工区可改配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沿线靠近公路的工区可改配公铁两用接触网检修作业车。
第28条 供电段和接触网工区的抢修、交通机具是能迅速出动抢修的先决条件,均应有专人管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保有足够的燃料,随时能出动抢修,夜间及节假日应有司机值班。
第29条 接触网抢修列车、作业车、汽车、轨道车,必须停放在能够保证迅速出动的指定地点,如必须变更停放地点,工区值班员要及时报告分局电力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
冬季取暖的地区,车库应有采暖设施,保证及时出动。
第30条 分局电力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必须随时掌握抢修列车和各接触网工区交通工具的停放地点、整备情况,交接班时进行交接,接班后要复查。
第31条 供电段、接触网工区及抢修列车上应按附件二的标准配齐抢修材料、工具、备品、通讯和防护用具等,并随时注意补充。
第32条 抢修用料、具应尽量组装成套,并与日常维修用料分别造册登记,分库存放。对较小的零部件(如线夹等)应集中装箱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33条 接触网工区值班员处应有材料库的钥匙,交接班时交接并清点抢修用料、具,以便随时取出抢修用料、具。用后抢修组长应负责将料、具及时放回原处。消耗的材料、零部件列出清单,交给值班员和材料员各一份,并共同确认。对抢修用料、具,接触网工区工长每旬检查一
次,领工员每月检查一次,供电段材料室、安全室应组织抽查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34条 供电段要加强对抢修队伍的日常演练,开展事故预想,使每个人都能掌握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法。发生事故时做到人员齐、工具材料齐、出动快、修复快。每半年组织各级抢修领导小组成员、工区抢修组组长进行一次轮训,讲解事故抢修知识,学习有关规章命令,分析典型案
例,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组织、指挥事故抢修的能力。
第35条 各工区应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发挥老工人传、帮、带的作用,经常进行各类事故抢修方法的训练,每季组织一次事故抢修出动演习(包括按时集合、整装出动和携带的工具、材料等)。
领工区每半年组织管内各工区进行一次事故抢修演习。
供电段主管段长对上述规定的工作应经常督促检查。对在学习、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要适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36条 为做好事故抢修的日常演练,供电段及接触网工区应设有供训练用的场地和必要的实物。

附件一:故障判断查找和临时供电抢修方法
根据接触网多年的运行经验,并参考苏联交通部颁发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细则》,列举了一些故障的判断查找和临时供电抢修方法,鉴于线路条件、设备类型、故障情况均不尽相同,各单位可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随机应变,灵活机动地采取相应最佳措施,本附件供参考

一、故障的判断与查找
1.永久接地:变电所断路器跳闸,重合闸和强送均不成功,可能由于接触网或供电线断线接地、绝缘子击穿、隔离开关引线脱落或断线、较严重的弓网故障、机车故障、吸流变压器短路等。
2.断续接地:变电所断路器跳闸重合成功,过一段时间又跳闸,可能是接触网或电力机车绝缘部件闪络、货车绑扎绳等松脱、列车超限、树木与接触网放电、接触网与接地部分距离不够、接触网断线但未落地、弓网故障等。
3.短时接地:变电所跳闸后重合成功,一般是绝缘部件瞬时闪络、电击人或动物等。
4.查找故障应根据季节、设备所处的环境有针对性的进行,例如大雾、阴雨及雨雪交加时易发生绝缘闪络故障,应重点查找隧道及污秽严重的处所。当发现火花间隙击穿时对该支柱上的绝缘部件要仔细检查或更换。
二、抢修方法
为了缩短抢修时间,尽快恢复供电、行车,一般应采取过渡措施,但事后要最快地恢复设备正常状态,例如:
1.吊弦间距可增大一倍,承力索上可暂不装线夹,滑动吊弦可用普通吊弦临时代替,但吊弦的倾斜度应能适应过渡期间的温度变化。
2.绝缘子闪络但未击穿,擦净后有把握送上电或绝缘子局部破损但能送电,均可暂不更换。
3.当个别定位装置或腕臂损坏时,只要接触线布置符合行车要求,承力索可暂不固定,接触线可通过一串悬式绝缘子用2~3股直径为4毫米的铁线绑扎在支柱上。若承力索必须固定,也可比照接触线的做法。
4.软横跨的横向承力索、固定绳均允许有接头,接触线和承力索的接头数量及间距可以适当超出规定标准。
5.区间中间支柱折断:可用轻型临时支柱代替。若是混凝土支柱折断,根部还剩一段,可将杉木杆临时固定在其上,若必须挖坑立杆时,直线区段可不打拉线,曲线区段根据支柱受力情况可用锚钎打一个临时拉线。
6.锚柱折断:用金属支柱代替锚柱或借助附近其它支柱下锚,但均需在承力索和接触线下锚方向做拉线。若该锚柱有两个锚支,其中一个下锚在临时支柱上,另一锚支可临时固定在其它锚段的承力索上,若系土挡处的锚柱可借助附近其它支柱下锚。
7.中心支柱、转换支柱折断:可利用金属支柱,也可用两根杉木杆做成人字叉杆,埋深1米左右,视受压或受拉决定其倾斜方向,受拉的打拉线,受压的可在人字杆外侧用一根杉木杆斜顶住,当两悬挂间不能保证规定的绝缘距离时,可暂不作绝缘锚段关节用。
8.锚段关节处支柱折断或接触网损坏:也可采取两个锚段合并,取消一个中心锚结的方法临时供电。
9.隧道内埋入杆件破坏:
(1)在直线上,或曲线上个别悬挂点或定位点损坏时,只要接触线不超出受电弓工作范围时,可将悬挂和定位装置甩开,绑扎牢固、不侵入限界,调整好接触悬挂,可暂时送电开通。
(2)若必须修复悬挂、定位装置、杆件等可用铁线将绝缘子固定在原杆件上,恢复悬挂和定位,若埋入杆件整体脱出或已松脱,可用高标号的快干水泥灌注。
(3)对短时间难以修复的事故,可将隧道内接触网吊起或断开,使列车降弓通过,或在列车尾部加挂一台电力机车,推进运行疏散列车。
10.承力索或接触线断线破坏严重,不需换线,可临时将线索绷紧、吊起,降弓通过,对载流承力索和接触线须做分流线。加强线、供电线等均可比照上述做法。
11.对个别避雷器、吸流变压器损坏时,可暂时撤除运行。
12.当隔离开关及分段、分相绝缘器损坏时,经过分局电力调度批准可暂不恢复。对常闭的隔离开关可甩开开关将引线连通,对绝缘器可用电联接线将分段导通,但必须保证变电所的保护装置能够可靠动作,必要时调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对常开隔离开关,甩开引线绑扎牢固即可送
电。
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暂时撤出运行期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站段停止相应的作业。
(附件二略)



198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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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0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第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在安康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原则,鼓励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和确定的临时场所。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交易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中、省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对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行业准入工作。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工商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超范围经营及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
(四)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安监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交易专用场所规划工作;
(八)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规划用地落实工作,并按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其他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业务上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能力和从业人员,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准入备案。
(二)符合城市回收站点分布规划;
(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时,应提交回收站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 米以内以及电力高压走廊内不得开设回收站。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
建设规划、水利、安监、环保、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上述两款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商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者或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水利、测量、矿山设施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报废证明,经营者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发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经营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环境形象,并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形象。
第十五条 储存回收再生资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
(三)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
(四)储存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 日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
第十六条 在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
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 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13日,铁道部

铁路开办保价运输,目的在于加强客、货运管理,促进负责运输,维护人民利益。因此,开办保价运输所得收入,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安全运输上,使之发挥社会效益。
保价运输的财务收支,采取收入统一上缴,支出由部拨款,单独分帐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在银行开立帐户,由专职财会人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按系统垂直编报决算,由部并入全路运输企业决算。具体核算手续由部财务司另行规定。
二、行包、货物保价费收入,由发站填入行李包裹票或货票,向旅客或托运人核收,随运输收入逐级上缴铁道部,由部统一交纳营业税。铁路分局、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在编制收入报表时,对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分项统计列报,并将实收金额按月抄知保价机构。保价费收入审核、加总工作,集中于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进行,收入检查室所需人员由各铁路局根据任务核定。
三、保价机构的支出,由财务司于每月中旬按上月保价收入总额的60%(含5%提成)预拨部保价机构,作为各级保价机构的周转金。此项周转金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每季清算一次。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周转金由部保价机构拨付,拨付数额由部保价机构核定。
四、保价费的支出范围:
1、各级保价机构专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费;
2、组织联防护路、护场,武装押运行包、货物及其他安全防范发生的费用;
3、保价行包、货物发生的赔款;
4、发展保价运输业务发生的其他支出(在运输成本开支范围之内);
5、规定限额内的表彰奖励费;
6、改善行包、货物运输设施(由部安排下达计划)。
注:1—5项在各级保价机构负责列支。
五、保价行包、货物的赔偿,由各级保价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赔偿,并与责任单位互相清算。属于站段支付的赔款,准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由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铁路分局保价机构收回垫款。赔偿后的变价收入由保价机构冲减赔款支出。
六、各级保价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费,由所在机关财务列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行政管理费,由各级保价机构自行列支。
七、为鼓励基层单位按照“铁路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保价运输,加强管理,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工作质量,准许铁道部保价机构按行包、货物保价收入总额的5%提成,用于奖励。此项奖励在分配给职工个人时,应根据部铁人劳〔198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各级劳动工资部门进行统筹分配和调控,同时注意保护与该项收入有直接关系人员的积极性。此项奖金在“万含”外列支(单列科目)。
八、为加强铁路负责运输、发展保价运输,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需要立项的投资,由部保价机构归口,根据保价费提供的款额,提出投资项目计划,报部计划司统一下达计划,按计划拨款。
九、各级保价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
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分局财务科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分局财务科审查盖章。
铁路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局财务处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局财务处审查盖章。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有关文电,凡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