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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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应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
的征免税政策办法。



19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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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阜政秘[2000]1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拼盘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用银行贷款或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基建项目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核批竣工决算,对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受市政府的委托比照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拼盘项目中,中央、省级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含50%),其工程概、预、决算由财政部、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或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前期审查。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定额取费标准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

(三)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等。

(二)根据各项定额,审定工程预算造价。

(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认真核对,出具审查结论。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查。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决算书、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变更说明材料等。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并实地进行核对。

(三)出具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不同方式:

(一)国家全额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依据规定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拼盘项目,财政性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施工单位。

(三)纯自筹或贷款建设的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拨付资金时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单位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含外资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存入财政基建专户。

第三章 审查机构和费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下达“审查通知书”,注明审查事项;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由财政部门开具“委托审查通知书”,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执业水平高、社会信益好、讲执业道德、近几年没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直接审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以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承担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承担的费用,由上级拨入财政基建审查费、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基建机构上缴利息返还、原基建周转金收回的本息等解决,不计入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把关,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它方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时如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误,财政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审查业务,取消其审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查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格、办理竣工结算、验收移交资产、清算各种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应付施工单位5%—10%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应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相应的工程尾款,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扣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抵作建设单位按规定上交的财政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工程概、预、决算,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预留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取消

16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1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取消

18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9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0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1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3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
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5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6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27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0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2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3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
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34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7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8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取消

39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取消

40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1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2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取消

43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取消

45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 取消

4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4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48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取消

49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1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取消

52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6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取消

57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8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9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 取消

60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1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取消

62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3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取消

64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取消

65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取消

66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取消

67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取消

68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取消

69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0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
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取消

7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7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取消

2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取消部门评选,
转由中国轻工业
联合会举办

3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
业化融合评估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
民政部 取消

5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
转由中国财政
学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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