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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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4]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

  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技术参数表》的项目内容应规范填写,并与《公告》公布的该车型产品参数相一致。

  三、实施时间

  配发合格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从以下实施之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型车辆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第一阶段: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及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类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从实施之日起出厂的机动车产品均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也可提前实施。从实施之日起,生产出厂的机动车产品未按上述规定配发合格证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收回并重新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四、合格证信息管理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并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配发合格证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公安部。

  附件:合格证式样设计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合格证式样设计要求

一、《合格证》正面项目要求
1.《合格证》上部1/3幅面分两行居中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字体应采用宋体,字号应采用1号字,颜色可采用红色;
2.《合格证》中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厂标或商标;
3.《合格证》下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车辆生产企业自定,但必须清晰可辨;
4.车辆生产企业必须在《合格证》正面印制防伪标记;
5.幅面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合格证》正面规格、材质要求
1.《合格证》应采用GB/T 788《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标准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幅面(210mm×297mm),页边距上为20mm、下为20mm、左为20mm、右为20mm,页眉为15mm、页脚为17.5mm;
2.《合格证》纸张材料的质量应不小于120克。
三、《合格证》背面印制要求
1.《合格证》背面应为白色;
2.《合格证》背面不得印制任何其他内容、图案、底纹。
四、其它要求
1.车辆生产企业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可以在《合格证》正面下部1/3幅面增加其它信息,例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但应保证《合格证》整体样式的相对统一;
2.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合格证》正面粘贴防伪标识。
五、《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单位:毫米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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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

杨涛


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如果这话出自一个山野农夫之口,也许大家能够理解,但这居然是一个堂堂前省委书记的认识,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据最新出版的《嘹望东方周刊》报道,贵州前省委书记刘方仁在他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后,以他的“政治经验”认为,如果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就会给组织和有关部门一个印象,以为他认罪态度不好,对抗组织。所以经权衡再三,刘始终没有聘请律师。但法庭还是为其指定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经过律师的努力、法庭上的积极辩论和辩护,以及秦城监狱毫无阻碍的会见,刘方仁才知道了法律上的一个最浅显的道理,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是法定的权利,绝不会被视为对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处罚。
对此,刘方仁有个说法,且让我们来听听。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刘方仁悔罪:“原来我作为一个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但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我才发现,我其实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曾经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我却不懂法。在民主法治国家,省委书记不懂法,这是很大的问题。不懂法,就抓不到点子上,不仅不利于省委书记本人的工作,更不利于全省人民。” 原来,他认为自己是个法盲,所以作出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这样的理解当然不足为奇。
但是,事实上他是个法盲吗?恐怕不能这样理解。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收受677万余元的贿赂。别人的东西不能乱拿,这是在幼儿园时老师就会教的一个朴素的道理,胡长清、成克杰等等贪官的案件相信刘方仁也是如雷贯耳,所以说刘方仁不知道不能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是犯罪,没有人会相信。
想必他不是不知法而是不信法、不敬畏法,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话。身居省委书记的高位,溜须拍马的多,监督的人少,也许在他看来,法律之剑惩罚的只是那些官位比他低或倒霉的人,并不会指向他。有事例为证,刘方仁在监狱开始了真正的认真学习胡锦涛和温家宝等中央领导的讲话,特别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讲话认真保存下来,仔细阅读,并做了很多记号。他说“我以前看报纸,看领导人的讲话,只是把它当作官样文章在浏览,完了就完了,不会认真去想,顶多就是将其中的一些话变成自己作报告时的一些套话,但现在不同了,我认真看过之后,才真正理解了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进步有多重要。”原来,他以前并非没学过法,不知道法律,只是没想到法律的锋芒也会指向自己。
然而,他是虽知法但又事实上并没有深刻领悟和感受法的精髓,并不真正懂法。从这一角度上讲,刘方仁的确是个法盲。还是从聘请律师的话题说吧,他当然知道法律赋予了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但他并不清楚,法律之所以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因为法律要实现公平与正义,聘请律师才能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能充分有效地为自己辩护,而这种有效的辩护更能有利于澄清事实,保护人权,也是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给予表达意见的正当程序。因而,任何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能被法庭从重或加重处罚。但是,说到这,我不禁为贵州省的父老乡亲感到后怕,有这么一个把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的省委书记,当年他们万一有什么冤屈,还能有效为自己辩护吗?
不过,我更担心的是不知现在还有多少貌是知法却不信法、不敬畏且又不懂法的领导还堂而皇之坐在台上,决定着我们的命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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