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0:04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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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50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30元。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
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子女户口中。
持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属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1、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对象,指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户。
2、家中有在职人员的非民政对象。
第四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凡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户主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家庭中的在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实际经济收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审批补助;单位无法补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补助;主管部门无法
补助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转送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对象领取补助满半年,需要继续补助的,应重新申请。非民政对象领取补助,应每月申请。
第五条 发放补助款的办法
(一)符合补助范围和对象的,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应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助的,补助款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三)凡由区民政局审批的,补助款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每季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一次。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退出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以挪用救济款论处。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民政对象的补助款按现行的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非民政对象,单位或主管部门有能力补助的,直接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无法补助的,按单位的隶属性质(市或县区属),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补助款。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补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补助款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切实解决这些对象的生活困难。
(三)发放补助款要坚持公开补助资金,公开补助对象,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补助款。
第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各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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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油料工作的政策,加强对油料的管理,达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节约用油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料管理,是指指标申请、订货、分配、供应、调拨、储运、节油、废油的回收与处理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司负责全局油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物资设备处承办。
第四条 各用油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油料工作,并指定油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油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油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和热心油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司负责局年度计划内油料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未将下年度船舶、飞机等主要任务和用油计划报计划财务司。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根据各用油单位计划任务和工作量核定其用油指标,实行年度分配,季度调拨和临时调整的供应办法。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建立健全油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油料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配备油料计量器具,实行计量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油、用油的管理规定,做到专供专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制订的油料综合和单项消耗定额,核定船舶及设备油料消耗标准,逐步对油料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应建立船舶油料消耗记录档案。每艘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调出、消耗、储存、节超等情况,均应有详细记载,并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油和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和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发电用油,必须报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行业节油技术政策,编制节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从废油处理基金中提取30%,用于节油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油回收比例,船舶厂修前检查剩余油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调剂其它任务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报计划财务司,批准后方可按废油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确保加油、卸油、储油安全,严防事故。
第十八条 局不定期举行油料管理经验交流会,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以油谋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油料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产权归属问题探究

宋晓锋


一、案例

1983年7月,马玉英成立砟子劳动服务站煤矸石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中,企业性质为“集体”。马玉英任厂长,靠挂到砟子劳动服务站,除每年向服务站交管理费2000元外,其他人、财、物由马玉英自行分配,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9月27日,马玉英与砟子镇企业办达成协议,马玉英以承包的形式将原砟子服务站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挂靠到浑江市三岔子区砟子镇政府(以下简称砟子镇政府)企业办,由砟子镇企业办公室领导。由马玉英实行大包,除每年向企业办交管理费25000元,依法缴纳税费、支付工资外,其他部分于马玉英自行分配,承包前的债、财、物由马玉英负责,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90年1月9日,砟子镇煤炭公司更名为浑江市三岔子区镇煤炭运销站。马玉英连续承包经营至1992年12月份。

  1993年2月26日,砟子镇将马玉英(被告)、长青公司(第三人)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浑江市(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系集体企业而非马玉英个人企业。

  二、疑惑

  1、马玉英个人投资、管理的砟子镇煤炭公司究竟是个人企业还是集体企业?

  2、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确定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的性质?

  三、分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乡镇企业中的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挂靠”的现象十分普遍。在199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该文将“挂靠”集体企业界定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其实际的投资、管理、分配、风险承担等通常与被挂靠企业(单位)无关。那么,该如何认定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产权性质呢?

  对企业性质的认定,需要在查明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从保护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原则出发,确定企业的产权归属。核心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其次应当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6年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本案中,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由马玉英投资,除每年向镇企业办交管理费、依法缴纳税费外,其他人、财、物部分均由马玉英自行分配,企业由马玉英负责管理、运行,自负盈亏。镇政府对该企业无任何资金投入,也无任何设备、技术作为企业资本。根据企业投入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方式来看,可以确定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的企业性质是私营企业而非集体企业。

  因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私营企业挂靠镇政府的事实,更置砟子煤炭公司系由马玉英投资、所有、收益、管理的客观事实于不顾,认为砟子煤炭公司系砟子镇政府接管砟子劳动服务站后组建的直属企业,是完全错误的。

宋晓锋,河北定州人,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