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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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整个事业发展很快,出版了许多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买卖
书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些出版社以管理费、书号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赋予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版物的权力,给一些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使他们以出版社的名义出书牟利。“买卖书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规定,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
求和出版事业发展的规律,造成许多严重后果。一些出版单位放弃职责,使一批平庸的、粗制滥造的读物得以出版,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导致图书出版总量失衡,败坏了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形象。尤其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书号,出版有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损害民族团结、
违反外交政策、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的图书,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书号,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买卖书号”还严重腐蚀了出版队伍,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为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贪污

受贿,以权谋私,甚至与不法书商内外勾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在出版工作中的重要表现,是出版行业中突出的不正之风。
为了继续深化出版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的行为。现特作如下通知:
第一、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要进一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出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在出版工作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多出好书。
第二、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
第三、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追究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出版社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一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凡违反规定,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职责的,按“买卖书号”查处。
第六、各出版社要对“买卖书号”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告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文件下发之前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并作出报告的从宽处理;否则从严处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再发生的此类问题,一律从
严、从重查处。
第七、各出版单位要在出版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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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唐山——承德环境改善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唐山——承德环境改善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唐山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唐山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唐山陶瓷工业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煤气公司),唐山市第二瓷厂(以下简称二瓷厂),唐山市第六瓷厂(以下简称六瓷厂)、唐山市污水处理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和承德市煤气公司负责实施,为此,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唐山市政府和承德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和承德市政府再按照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分别转贷给煤气公司、热力公司、二瓷厂、六瓷厂、污水处理公司、陶瓷工业煤气公司和承德煤气公司。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亚行与唐山市政府、煤气公司、陶瓷工业煤气公司、二瓷厂、六瓷厂和污水处理公司以及亚行与承德市政府和承德煤气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为借款人提供一笔普通资金贷款,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要以下列修改条款为准(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删除第2.01(17)款,代文以:名词“美元(dollar)”或“美元的复数(dollars)”或符号“$”是指美国采用的币种美元。
  (2)删除第2.01(26)和(27)款,代文以:“美元总库制”是指亚行为了拨付普通资金美元贷款资金而筹措的尚未偿还的美元借款总库。
  (3)删除第3.02款第1段的最后一句话。
  (4)删除第3.02(6)(2)款,代文以:(2)“合法借款”是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亚行美元总库制中未偿还的借款。
  (5)删除第3.05(1)款最后一句话和第3.06(2)款的“从亚行接受之日起”这句话。
  (6)删除第4.12款,代文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提取美元”。
  (7)删除第4.03(a)款,代文以:“贷款的本金需用美元偿还”。
  (8)删除第4.04款,代文以:“全部贷款利息要用美元支付”。
  (9)从第4.05款中删除“以及按照第5.02款的任何特殊承诺的费用”。
  (10)删除第4.09款,新的4.09款包括以下内容:但是贷款规则也有例外,在亚行决定对提款不能支付美元的特殊情况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可以提取亚行指定的货币,该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要以该种货币支付,用该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息应基于亚行支付该种货币的成本再加上一个差额,这些都将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议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其词意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意:
  (1)“章程”,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做为在向工商管理局办理申请注册时递交的组织条文。
  (2)“CMG”系指承德市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分支机构。
  (3)“承德市补充贷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和承德市政府签署的协议。
  (4)“营业执照”是指工商管理局在办理项目实施单位登记注册时,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企业登记机关行政条例向项目实施单位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环保局”是指唐山市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6)“环境保护法”系指借款人国家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颁布、可不定期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7)“河北”系指河北省,贷款国的一个行政划分区。
  (8)“工商局”系指唐山市和承德市的工商管理局。
  (9)“NEPA”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
  (10)“项目执行机构补充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和唐山市政府,承德市政府签署的协议。
  (11)“项目实施单位补充贷款协议”系指由唐山市政府与煤气公司、热力公司、陶瓷工业煤气公司、二瓷厂、六瓷厂和污水处理公司签署的协议以及承德市政府与承德煤气公司签署的协议。
  (12)“项目执行机构”在本协议中是负责执行本贷款协定中A部分项目的唐山市政府和负责执行本贷款协定中B部分项目的承德市政府。
  (13)“项目设施”是指由本项目提供或建造的设施。
  (14)“项目实施单位”或“PIAS”(1)就项目的子项目1、2、4、5和6而言分别是指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唐山工商管理局注册的①煤气公司;②热力公司;④第二瓷厂;⑤第六瓷厂;⑥污水处理公司。(2)就项目的子项目3和7而言,是指以股份制企业在唐山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陶瓷工业煤气公司和承德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承德煤气公司。
  (15)“复数补充贷款协议书”系指项目实施单位补充贷款协议和项目执行机构补充贷款协议的统称,“单数附属贷款协议书”视上下文要求,系指上述“补充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16)“唐山市政府”是指唐山市政府,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划分区或其隶属机构。
  (17)“唐山市政府附属贷款协议”是指按照贷款协定第3.01款,借款人和唐山市政府签定的可修改的协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四千万美元($14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借款人应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1)借款人应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六十天后,按贷款金额计收(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按21,0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按63,0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按119,000,000美元计收。
  此后,对贷款全额征收。
  (2)如果任何一笔贷款金额被取消,那么本款(1)节中所述的每部分贷款金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总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交付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
  第2.05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2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1)借款人应通过和唐山市政府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将用于本货款A部分项目的八千五百万美元($85,000,000)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唐山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应通过和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再转贷协议的方式,将六百万美元($6,000,000)转贷给煤气公司,二千六百万美元($26,000,000)转贷给热力公司,一千二百万美元($12,000,000)转贷给第二瓷厂,六百万美元($6,000,000)转贷给第六瓷厂,二千一百万美元($21,000,000)转贷给污水处理公司,一千四百万美元($14,000,000)转贷给陶瓷工业煤气公司。借款人应通过和承德市政府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将用于本贷款B部分项目的五千五百万美元($55,000,000)的贷款资金转贷给承德市政府。承德市政府应通过和承德市煤气公司签署再转贷协议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全部转贷给承德煤气公司。转贷协议所包含的条件和条款应能令亚行和借款人满意。
  (2)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项目执行机构转贷协议转贷贷款资金的条款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利率与本贷款利率相同,偿还期不能超过贷款期限;②由项目执行机构承担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要确保项目实施单位转贷协议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利率与本贷款的利率相同,偿还期不能超过本贷款还付时间。
  ②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4)借款人应督使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将贷款资金完全用于本贷款协定和协议中规定之用途。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开支,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支出而分配的贷款金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不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进行采购,对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同意的采购方式而签订的物品和劳务合同或条件和条款不能令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拒绝提供贷款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使得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仅限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期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1)借款人应督促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工业日常营运各方面的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2)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使得项目执行机构或促使项目执行机构使得项目实施单位在本项目的执行中,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备、劳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生产设施运行时,均能按着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下列方面的一切报告和资料:(1)本贷款情况以及本贷款资金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情况。(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劳务和其他开支的情况。(3)本项目的情况。(4)项目执行机构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和本项目生产设施运转的项目实施单位和借款人的其他机构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5)借款人的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6)与本贷款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项目执行机构或促使项目执行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其各自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1)借款人应行使其在项目执行机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并使得项目执行机构行使其在项目实施单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之目的。(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增加、修改、废除或放弃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越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借款人以自己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做担保而设置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根据这一事实,将平等地并按比例地为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进行担保。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留置权时,要对此做出明文规定,然而,如果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政治部门的资产所建立的留置权做出上述规定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运用其他符合亚行要求的资产来建立起相等的留置权,以此担保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本款(1)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资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设置的任何资产留置权。②银行正常业务产生的留置权和为一年期以内的债务进行担保所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和这些行政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行使借款人的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还款
  第5.01款 除贷款规则第8.02(1)款中所列规定之外,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的特殊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1)任何章程①已被中止、撤销或废除,或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贷款任何一个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所承担任何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机构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销本项目实施单位或中止其义务。
  (3)转贷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有关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除贷款规则第8.07(4)款中所列规定之外,对提前还贷的特殊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如下: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已经发生。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本贷款协定的生效除要满足贷款规则第9.01(6)款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2)与唐山市和承德市的转贷协议及至少四份再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须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即对签字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3)每个项目实施单位须具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能说明项目实施单位法律地位的令亚行满意的证明文件须递交亚行。
  第6.02款 提交亚行的法律意见书除须包括贷款规则第9.02(4)款规定的内容之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贷协议已经由各方核准并已由各方授权签字人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将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项目实施单位是依据借款人的法律成立的。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本贷款须在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各项目实施单位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款、3.03款和3.05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任何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和签署的协议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协商后可以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执行副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洲开发银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日期,以各自的姓名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递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2]254号 

 

  自国务院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中央党政机关)实施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党政机关较好地执行了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省市也相继开展了本级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改革,对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控制行政性成本支出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中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地方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地方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到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当事先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时,住宿费按所在地级市(州、盟,下同)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内凭据报销。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所在地级市出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要求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和地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四、中央党政机关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尽量使用本单位只对内部营业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会议费应严禁控制在同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内部宾馆、招待所等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

  五、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办会的,应当事先预订会议定点饭店;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文件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六、中央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饭店举办会议或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七、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配合中央党政机关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开支应由中央党政机关负担的费用。

  八、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级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本级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要研究和推动将会议费开支报销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衔接,探索实行会议费向定点饭店直接支付的办法。

  九、各级党政机关要根据本级差旅费、会议费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