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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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单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两年来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在标准网(www.bzw.com.cn)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 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等有关管理工作,并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
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近期工作安排。
第四章 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
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批复、颁发委员证书。
第五章 行业标委会分会组建和换届
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分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并将组建或换届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分会名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
第六章 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会或秘书处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3.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
二、附表
1、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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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商标侵权

阿联酋×××公司委托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公司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合法的商标证两张,证明×××公司是“×××”商标在阿联酋的合法持有人。然而××公司加工的产品因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广州海关扣留,并处罚款两万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广州海关胜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尼日利亚某公司委托江苏常州某厂定牌加工一批带有“×××”商标标记的汽车配件。委托方提供了该商标在尼日利亚的注册证,还向加工方出具了使用这一商标的授权书。常州某厂认为手续齐全,便按要求开始生产。几天后,美国一公司就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工商部门对该厂立案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商标已由该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同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常州某厂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产品采取了封存的强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迅猛。采用OEM方式在外贸中占很大份额,在宁波,以定牌加工形式出口的商品已占出口商品总额的75%。OEM商标侵权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定牌加工企业多生产出一些突破合同规定数量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流入国内市场,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象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加工厂商是比较规范的,但是还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或者被处罚呢?

1、建立审查机制,根据以上的案例即使有严格的审查,但是最后还是承担了责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审查不一定能免除加工厂商的责任,但是审查能发现很多的问题,极大地避免加工厂商的风险。审查一般要审查以下事项:首先要审查对委托方主体资格,对有些信用不可靠,委托加工的量完全超过出经济能力的委托方就要多加小心,尽量不承接该业务;第二要审查商标权的合法性,看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委托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这个问题可以直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是否注册,注册人是不是委托人,一目了然。如果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个问题不能直接查,可以要求委托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些文件如果造假一般是无法审查的,那么可以考虑要求委托人进行公证等。对国内客户的审查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容易审查到,但是对于国外客户这些材料就不容易审查清楚,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经过大使馆认证证明材料,这样免却很多审查的麻烦。审查时客户提供的材料尽管是不可靠的,但是一定要客户留下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存。

2、完善合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加工厂商都认真审查了,委托方也提供合法的商标证书,但是还是被判侵权。因为涉及国外的客户,这里有个商标理论问题,一般的企业不能理解这个理论。那么对待国外客户就要更加谨慎,仅仅有一般的审查是不够的,这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如果商标发生侵权,全部责任应由外商承担。对于那些在国内没有公司、没有财产的外国公司还得多一份注意,因为和外国公司打官司,不管在国内打还是在国外打,执行都在国外,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一些企业干脆在合同中约定就在国内交货,报关等程序都要委托方去做。这样自己只负责加工,减少了一些侵权问题,这种方法倒是不错的做法。

为指导OEM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福建泉州工商局出台了《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从6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认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对原材料和商标标识的提供、加工数量和价格、委托方不提货时产品如何处理、加工后残次品的处理、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规范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名、产地标注;严格验证委托加工商标的法律现状和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在涉外加工中获取有效的域外证据,对于外文材料,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盖章确认。国家工商总局对泉州工商局的做法给予很高评价。这个文件找来不防看看,从中学到一些防备措施。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沿太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完成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

有关市(县)、区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考核本辖区内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

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预案。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年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有关市(县)、区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建立专业化队伍、科学化监测、机械化打捞、工厂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蓝藻打捞与处理及时有效、日生日清。

第八条 蓝藻打捞应当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重点保障贡湖、梅梁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水域、风景旅游区水域、太湖西岸宜兴段以及城区主要河段。

第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制度。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区域:

(一)宜兴市负责太湖宜兴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二)滨湖区负责除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直属打捞队责任段水域外的太湖滨湖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三)南长区负责辖区水域;

(四)新区管委会负责太湖新区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五)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负责鼋头渚公园水域、蠡湖水域、管社山庄水域、水上十八湾沿湖岸水域、市委党校水域;

(六)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沿太湖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保护区范围水域;

(七)市直属打捞队负责犊山口、锦园、直湖港附近水域。

第十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蓝藻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做好每年4月至12月蓝藻易于生长和暴发期内的预警工作。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做好蓝藻打捞各项准备工作,发现蓝藻大面积生长和暴发,立即组织打捞作业。

第十一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确保责任区域内无蓝藻集聚,无垃圾等漂浮物;确保蓝藻日生日清、及时转运处理。

第十二条 蓝藻预警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卫星遥感、物联网、水文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第十三条 蓝藻打捞应当科学配置机械化打捞船、移动式藻水处理设备、打捞平台与高效吸藻泵以及配套导流围隔等打捞设施设备,提高打捞效率。

第十四条 蓝藻运输应当配备专用车辆、船舶,避免二次污染。具备条件的地段应当铺设固定输送管道,提高蓝藻输送效率。

第十五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蓝藻工厂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蓝藻无害化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藻水分离站和移动式藻水分离设施设备,确保蓝藻暴发期间各藻水分离站满负荷运行;积极支持蓝藻资源化利用的探索和研究,扶持蓝藻沼气发电和生物有机肥等项目建设,提高蓝藻资源化利用能力。

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对专业从事蓝藻打捞、运输和处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蓝藻打捞与处理专项资金,主要保障下列经费开支:

(一)蓝藻打捞人员工资;

(二)蓝藻打捞和运输燃料、物料消耗;

(三)蓝藻打捞与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运行管理;

(四)蓝藻打捞与处理以奖代补资金;

(五)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要蓝藻打捞与处理经费。

蓝藻打捞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定建设及投资计划,并按市场化机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财政补助制度。对滨湖区列入省、市治太总体方案的蓝藻治理建设项目费及滨湖区、新区打捞人员工作服装费和人员、设备保险费,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对蓝藻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补助,由水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报告制度。每年4月至12月期间,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每日上报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定期通报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制度。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巡查、督查与考核,对在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影响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