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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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4]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利县、桑植县由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永定区、武陵源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外地驻张和中央、省直各部门驻张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临时和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须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慈利县、桑植县价格调节基金由两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三)由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永定区、武陵源区物价局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市、区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列入“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必须按时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价格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四)违反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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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办理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济南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去年底,我行关闭海外联行、代理行外汇人民币帐户后,海外联行、代理行为业务需要,陆续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均通过人民币帐户进行清算,在办理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每笔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划拨应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办理,但目前电子联行系统对我行提供的英文汇款信息难于处理。
二、根据各行业务分工,国内结算业务与国际结算业务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所使用的业务凭证不尽相同,但目前国外汇入的人民币汇款在办理转汇时经常和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相混淆,造成报单来回退划,影响汇款的正常解付。
根据新的情况,为保证国外人民币汇款业务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
一、在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暂不能受理英文汇款信息的条件下,国外大额人民币汇入款的转汇仍通过我行联行系统办理。
二、国外人民币汇入款来源于外汇,与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所区别,仍应由负责外汇汇款业务的部门办理。
三、各行办理国外人民币转汇业务应在报单上注明“国外汇入款”,收报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报单转汇款部门处理。国外汇入人民币汇款的转汇一律不带头寸。
请各行收文后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1994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委、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3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农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2004年8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具体内容:
  1、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此项工作于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二)逐级抽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行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区、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区、县(市)总数的30%。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有关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以地市为单位分别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此项工作于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检查。在各地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宣传,稳步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严格纠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