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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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地域长期暂住或短期停留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流动人口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各级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下简称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都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负责做好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接种的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及时准确实施计划免疫接种。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应主动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接种。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项目,与居住地常住人口相同。

第八条 外来长期暂住人员在本市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其居住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接种单位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第十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准确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员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积极向当地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所需的当地流动人口的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疫苗人员及时免疫接种。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应督促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种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及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做好流动人口应急免疫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按照《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五条 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接种。

第十六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异常反应的观察与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接种,并确保安全注射。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经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拒不改正的,可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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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

  (二)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

  (三)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产权;

  (四)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由占有单位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可以为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果该经济行为引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股权结构变化的,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者。

  委托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被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和专业特长;能够认真履行评估机构应尽的职责,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第九条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县国资监管部门)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区县一级单位)由区县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属占有单位的备案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区县占有单位的备案项目由区县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一条上海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国资监管部门)下达的《上海市国资评估项目核准通知书》和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过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国资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资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四)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国资监管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国资监管部门对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报要求本市出资监管单位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国资监管部门违反国资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展效能建设  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冯兴吾

开展效能建设,是增强干部执政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步骤;是实施我市“一主两翼”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我市在全省奋力崛起中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重要保证。作为服务、沟通、监督、公证的法律服务机构,要通过开展效能建设达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二是提高公证质量;三是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一、深入学习,在思想教育上下功夫
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司法部“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努力推进公证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打造“学习型”组织。
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效能办规定的学习篇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围绕“加强效能建设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效能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加强效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等课题的讨论,努力提高全体公证人员对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全体公证人员积极投身效能建设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抓住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将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坚持解决突出问题,力求有较大成效。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征求到的建议和意见,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集中加以整改,尤其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
结合公证实际上,要认真开展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大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法的公证人员,真正做到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体公证人员皆知;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公证服务秩序明显好转。
三、联系实际,在一流业绩上下功夫
公证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从解决当前公证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提升公证服务水平,维护公证的信誉和形象,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推动公证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安宣城”做出新的贡献。
公证机构要规范公证服务程序、规范公证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规范公证处的内部管理行为,积极探索公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在公证处内部管理上下功夫
要围绕创新改革、从严管理的要求,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全面推行公证员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严格公证机构考勤、来人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  公证机构要健全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等程序的制度;健全公证人员绩效评估体系和分配制度;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证机构资金的合理使用,不断增加积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完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加强组织,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扎实推进效能建设。
公证机构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公证处的四名党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开展党内民主监督。要通过民主生活会、谈心活动,结对子活动等,不断强化监督,努力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同时,要通过聘请20名公证质量服务监督员、发放服务监督卡、回收公证员办证诚信档案卡等方式,将公证机构效能建设推向深入。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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