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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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2〕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对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到建设用地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时,应当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界限;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年内未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拟出让的地块在出让前,应当具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前述技术规定。

  穿越规划城区的公路留地宽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一定规模的公共设施、公园和居住区,应同时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厕及垃圾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另行搭建。停车场(库)和公用配套设施的规模,应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用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规模和界限。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新建住房,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寓式建设。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范围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个人联建住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明理由后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等建筑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方案设计竞选或建筑设计招投标,并邀请专家对建筑艺术与环境协调及功能进行专门论证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划组合拼盘建设。新建建筑和外立面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景观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控制分散、零星建设。

  原平屋顶建筑,可在不升高檐口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度)的前提下申请加盖坡屋顶。

  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可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危险房屋规划管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比,建筑布局为正南北朝向时,在新建设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2;在旧城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0。其他朝向可按规定换算。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单独新建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造型艺术与环境协调等方面进行专题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道路工程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同时委托编制建设路段所有工程管线的管线综合图。管线综合和各种工程管线初步设计,应与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同时会审。各种工程管线应埋地敷设并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管位、标高进行施工。电力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应同沟埋设管道敷设。电信、广电、移动和联通通信等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必须组合同沟合建敷设管道。

  各种管线的综合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已建成的道路、桥梁上新建、改建工程管线,应当征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组织编制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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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他们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中、小学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品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控告。
第五条 交通警察应自觉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对擅自放弃职权、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 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未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或者设施。损坏道路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九条 养路备料不得在道路的弯道、桥头二十米内或者道路的两侧对称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十条 铁路道口的路幅不得小于道路车行道的宽度。
第十一条 架设跨越道路的设施,不得影响车辆通行,架设方案应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拆除违章架设的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道路两旁的住房或者单位在人行道上架设遮阳棚(篷),不得损坏道路和影响行人安全通行,遮阳棚(篷)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二点五米,棚(篷)沿不得伸入车行道。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电线杆、行道树和人行道上挂晒衣物;
(二)向道路上排气、排水和排放污物;
(三)围车叫卖、占道作业;
(四)停车交谈;
(五)嬉戏、坐卧(除广场外);
(六)在道路两旁五十米内建砖瓦窑、木炭窑或者石灰窑;
(七)距交通信号灯三十米内设置遮挡信号灯的物体或者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式样相似的灯具;
(八)其他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违反第(一)、(三)、(四)、(五)、(八)项规定的,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违反第(二)、(六)、(七)项规定的,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违章物。逾期不折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道路上埋设电线杆、种植行道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临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排除,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从事以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一)在道路两旁一百米内从事爆破作业和进行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
(二)设置停车场(库)和存车处的;
(三)摆摊设点的;
(四)设置接送客车停靠点的;
(五)开展义务活动、宣传演出活动,以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第(二)、(三)、(四)、(五)项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旁摆摊设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持道路清洁卫生,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违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元罚款。
第十七条 在城区道路上装卸货物,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货物装卸完毕应及时清理路面的遗留物,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道路上执行检查任务或者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省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道路检查证。省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核发道路检查证。
禁止无证人员上路拦车检查,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要有礼貌,允许对方申辩。对着装不整齐、不出示检查证的,被查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十一条 车辆所有权人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未取得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所有权人应向启驶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未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擅自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机动车驾驶员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试车号牌,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试车时,除试验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者运载货物;重车试验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三十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天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作为教练车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教练车必须安装副制动装置,驾驶员座位单设的应安装联动方向盘。违者处车辆所有权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扣留行驶证,直至违章现象消除。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号牌应按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和行驶证如遗失、损坏或者字迹模湖,应及时申请补换。
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第二十五条 属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辆,除小轿车、吉普车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以下规定喷写扩大号码和标志: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后栏板或者后厢板应喷写与号牌一致的扩大号码;
(二)机动车的车门应喷写单位名称,出租车应加喷出租字样;
(三)出租汽车的车顶应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顶灯规格、式样由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三十元罚款,并暂扣行驶证,直至违章现象消除。
第二十六条 在用车辆发生异动变更时(包括转籍、过户、项目变更、报停、复驶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改型、改装,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项目施工。竣工后,须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各种类型拖拉机,须安装前照灯、转向灯。
违反第一款规定者,处车辆所有权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扣留行驶证,直至违章现象消除;违反第二款规定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拼装各类机动车辆、改变轮胎型号和拖拉机驱动机构传动比。

客车出厂时,无设计安装车顶行李架的,不准擅自加装。
违者处车辆所有权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扣留行驶证,至违章现象消除。
第二十九条 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车辆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准上道路行驶。检验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牵引车辆除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带挂车的机动车辆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牵引;
(二)禁止铰接式或者载有旅客以及运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作牵引车;
(三)禁止机动车牵引非机动车;
(四)三轮摩托车只准牵引三轮摩托车;
(五)拖拉机只准牵引同类型拖拉机;
(六)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用软联接牵引时,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间距不得超过八米;
(七)牵引车辆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承修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机动车辆。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应按职责权限,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依法予以报废,并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车辆不得转卖和重新启用。
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代行车辆报废手续,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权人承当。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三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赤足、赤膊或者着鞋跟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

(三)机动车驾驶室内不准乘坐无人照看的学龄前儿童;
(四)行车时,不准嬉戏;
(五)行车时,不准向车外抛物、吐痰;
(六)禁止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处驾车人五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驻外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的,应向原颁发驾驶证的机关和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听候处理,不得伪造、破坏或者驾车逃离现场,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置标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指令。
任何人均不得指使或者强迫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十八条 运载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十万公里或者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一百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十五至三十天驾驶证。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九条 车顶设有行李架的客车,装载行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李不得超出行李架范围;
(二)大型客车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四米;
(三)十座以上的小型客车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二点五米;
(四)九座以下小型客车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二米。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四十条 自行车不得运载会直接伤及他人的物品。
二轮摩托车运载货物时,载重量不得超过六十五公斤,载物时不得载人。
密封式车厢不得乘人,罐车不得附载其他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处驾车人五元罚款,并扣留车辆直至隐患消除;违反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运载货物,应捆扎牢固,遮盖物不得遮挡车辆号牌和灯光装置。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大型机动车运载鱼苗、蜜蜂等物品,确需人员随车押运的,车厢内允许乘坐押运人员一至五人,但车厢内须设安全乘坐位置,驾驶员须具有十万公里或者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天驾驶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厢内运载六人以上乘客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厢牢固,栏板高度不低于一米;
(二)驾驶员具有十万公里或者二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三)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 货运汽车、拖拉机、货运三轮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不得从事营业性的旅客运输。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行驶前,驾驶员应对车辆安全性能及其运载情况进行检查,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第四十五条 在障碍区会车,有障碍的一方在不能发现对方有来车而进入障碍区时,未进入障碍区的一方须让已进入障碍区的一方先行。
机动车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临近坡顶无法判明前方情况时,不得超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遇前方机动车正在超越障碍物时,不得超车。
机动车辆驶出环形路口前,须开右转向灯。
二十二时至翌晨五时,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鸣喇叭。
第四十七条 当非机动车道受阻,非机动车需要借道行驶时,应注意避让机动车,通过受阻路段后,应迅速驶回原车道。
机动车遇因受阻而驶入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时,应注意减速、避让。
第四十八条 农用运输车在城市街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
以柴油为动力的后三轮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遇有以下情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雨天在渣油路面不得滑行;
(二)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得变速、滑行;
(三)液压制动装有真空加力装置的,不得熄火滑行;
(四)拖拉机在下坡时,不准中途变速、滑行。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天驾驶证。
第五十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行经渡口时,可以优先过渡。
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辆遇有列队或者盲人以及行走不便的行人横过道路时,必须让行。
第五十二条 拖拉机进入市区,须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道划有右转弯专用车道的,只准右转弯车辆依次顺序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不得占用;
(二)左转弯时,按导向标线行驶,没有导向标线的,车辆必须绕过路口中心点。
违反上述规定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街道或者人行道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摩托车不得并排行驶。
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时,在无障碍物的一侧距障碍物二十米内,不得停车;

(二)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靠站停车,须距站四十米以外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停车时,右侧车厢须与站台保持平行,驶离停靠点时,须开左转向灯,并应在四十米内驶入机动车道;
(三)停车时,车辆右侧与人行道或者站台的间距不得大于五十厘米。在没有人行道或者站台的道路上,应靠路肩停车;
(四)出租车在城区主干道临时停车,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站点停靠,未指定停靠点的依前项规定依次停车;
(五)距坡顶二十米内,不得停车。
违反上述规定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停车时,如有设置防溜垫物,驶离前应负责清理。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五元罚款,还可并处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七条 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跨越或者攀登隔离护栏和隔离带;
(二)挑扛物体不得伸入车行道。
违反上述规定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
(二)不得在车上燃放鞭炮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和吐痰;
(三)行车时,不得与驾驶人员交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摩托车后座的乘车人,不得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
(五)不得强行乘车
违反上述规定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企业、厂矿、林区、港口等单位修建的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各条款的限量数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9日
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总结十三年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坚持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强调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当前,我县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然而,我们的工作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稳定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加深、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物质保障得到不断改善的同时,受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影响,社会稳定形势仍然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从我县的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边界、山林、矿产资源等纠纷隐患仍然存在,我县与二地(市)七县(市)区毗邻,边界等纠纷由来已久,这些纠纷都牵涉当地群众的利益,有的是宗族的利益,特别是广平与沙县湖源、济阳与德化阳山的墓地、矿产纠纷,有历史的原因,牵涉面广、彻底处置难度大,在市、县、乡(镇)的共同努力下,虽经几次调处,但纠纷隐患依然存在,影响边界的安定稳定。
2、“六合彩”赌博问题。现在蔓延的“六合彩”属香港“六合彩”的非法外围彩,2000年10月份左右,从龙岩地区、漳州地区的部分县市传入我县毗邻乡镇,呈几何数蔓延。目前,“六合彩”已蔓延我县各个角落,大部分乡镇村30%以上的农民参与,企业厂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也时有参与,据初步统计,全县约有五万余人参与“六合彩”,每逢星期二、四开奖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资金在流动,男女老少共探玄机,干部群众齐上阵绑“马脚”,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打爆,兑奖场所人头赞动,呈现一片“六合彩”繁荣景象。因“六合彩”倾家荡产的有之,走上犯罪道路的有之,一旦控制不力,不但影响我县经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我县政治安定稳定。
3、政策与群众利益分配问题。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际,一些农民的短期和眼前利益受到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问题。如我县殡仪馆建设用地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文江乡朱坂村铅锌矿的纠纷。其引发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此类问题将加突出,而且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
4、群众认识的误区等问题。有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区,有的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是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如我县城区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载客问题,城区交通安全整治中摩托车戴头盔问题,福塘部分村民与交警就违章处理问题引发的纠纷等。
5、邪教问题。我县“法轮功”活动虽没有出现反弹,但外地“法轮功”组织仍然不时向我县发送反动宣传材料,极个别顽固分子思想完全转化工作难度大,“呼喊派”等邪教在农村家庭里活动仍然存在,宗教中的非法活动仍不容忽视。
6、社会治安问题。虽然“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可估计 过高。当前刑事案件依然多发,不少逃犯还未抓获,尤其是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增多。
7、政法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政法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控制力不强,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还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工作搞花架子,短期行为多,措施不够落实,往往习惯于用旧思维旧套路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事推诿扯皮,装备落后,科技含量偏低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各类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原因,做好排查调处,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突出求“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基层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强化“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实做到“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看好自家门,搞好自己的小环境”。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和形势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护社会稳定意识,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加大重点整治工作力度,什么犯罪严重,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的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今年,文江乡朱坂村被列为省、市重点整治村,均溪镇福塘村、梅山乡郭井村被列为县定重点整治村。各乡镇也要确定1至2个重点整治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实把重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在工作思路上开拓求“新”。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陋习,对政法工作管理中一切不符合或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WTO运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条框框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不断尝试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搞好周边治安联防,推行和规范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的周边治安联防工作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和规范治安周边联防工作。落实村、组治安联防承包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措施,不断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对一些“老大难”的问题,政法各部门要主动介入,落实责任,设法解决,防止问题扩大。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以管理、防范和巡逻控制为基点,进一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促进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全面形成。
三要在工作作风上细致求“实”。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踏实工作,说实活、办实事、谋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把做“功”与做“事”结合起来,着力在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上下功夫,注意从本部门、本单位一些习以为常,特别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关乎政府机关形象的“小事”抓起,认真查找本部门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用实际行动实践十六大提出的要求。
四要在工作措施上规范求“严”。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保持社会治安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限期破案;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要抓好社区和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 综治各项措施;要在加强控制力、处置力上下功夫;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法工作改革,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力争取得明显进展。“六合彩”非法活动是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我们一定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加大“六合彩”非法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击和防范“六合彩”当做落实综治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六合彩”非法活动打击、防范不力的要实行治安一票否决,要深挖“庄家”、赌头,教育广大群众远离赌博,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要在工作方法上讲究求“准”。要抓住当前影响稳定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我县表现比较突出是企业下岗安置、土地征用和权属纠纷、涉法信访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信访老户的串访、缠访,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冲击和影响,我们一定要把这些热点问题紧紧抓在手上,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要抓住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可能继续多发,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山林、土地、墓地、宅基地的纠纷和矿产、环保、道路交通等直接牵涉群众利益的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矛盾的复杂性将更加明显,预防和处置难度加大。如去年以来,文江乡朱坂铅锌矿的纠纷,这些问题,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有充分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研究预警、疏导、处置等应对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解决在源头。各乡镇在抓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一种成本考虑在内,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一把手要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妥善处置,要做到“三早”、“三慎”,即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安定稳定。同时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失、流散。
六要在执法活动中正直求“公”。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执法监督工作,解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干警八小时内外的教育管理,紧紧抓住案前、案中、案后和“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这几个重要环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干警在权、钱、名、利的诱惑面前挺得住,立得稳,行得正。要对政法干警执行《政法五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手软。政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把执法检查与工作结合起来,把检查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结合起来,切实解决长效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七要在为民服务中热情求“诚”。政法各级各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的卫士和服务员。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在主动周到、沟通上下、热情文明服务上下功夫,真心实意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政法部门要积极为我县企业创造“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有违法我查处”的服务环境,提高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要大力简化治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有重点审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可能影响稳定的经济案件。继续加强“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继续加强民政低保工作,扩大低保范围。要认真落实政法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挂钩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排忧解难。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