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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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35号)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提出实行五项计划和一
项行动。现将其中两项计划即:《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
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
作安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强化下岗失业人员
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再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城镇技能
再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
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
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
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
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
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
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
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
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
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
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政策。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要广泛开
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
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
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
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措施

  (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
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技能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
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作。

  (七)广泛发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
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
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
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定点
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有条件
的地区可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八)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
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
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要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
情况等对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
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
重要性,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
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技能再就业。

能力促创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推动创业培训,以
创业促就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 围绕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广泛发
动社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
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创业服务,
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要对200万(每年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
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
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
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
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
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
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
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
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
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
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
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
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
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指
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
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
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
业奠定基础。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要抓紧落实国家有关小额
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
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
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其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
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
经营状况。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或创业者接待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有效服务。要充分
利用咨询热线或网站,为创业者答疑解惑。要支持创业学员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协会),
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
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并从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
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
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
训绩效考评体系。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
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现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九)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
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培训补
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十)抓好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专业
化的教师队伍。开展SIYB培训的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
组织共同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要加强创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负责这项工作,并通过举办专业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

  (十一)树立创业典型,引导全民创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以及举
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
各级政府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的培训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验,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树立
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道路,
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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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离婚逃债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朱凯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数是挖空心思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其中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未清偿完毕前,通过离婚途径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个人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放弃分割给对方所有,或赠与给子女所有,同时自己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致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行为,均属通过离婚途径规避债务的行为。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对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以及子女受赠与的财产能否执行?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如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已成为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也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行为的认定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主要有以下几种离婚逃债行为:(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实践中离婚逃债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二是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通过民政部门离婚。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进行调查、综合分析。首先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也会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是,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对其提供的信息应当慎重对待。其次,执行人员应当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性基层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并且他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也是比较真实的,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最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邻居、亲友等也都是获取被执行人离婚真相的可靠来源。

二、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的条件

  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故意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表现为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而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对离婚逃债行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涉及离婚逃债问题的执行时,应根据《婚姻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离婚时,无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也仅仅是离婚夫妻之间就该笔债务的最终归属所作的处理,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除非该约定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无论夫妻在离婚时有无逃避债务行为,只要能确认该笔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双方均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目前根据相关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行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的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在实践中已取得成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得超出其接受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李冬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