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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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6]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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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我们从各地法院报告中了解,目前不少法院在张贴布告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1)出布告的案件范围过宽,有的法院对不够典型的一般徒刑案件也出了布告。(2)布告张贴的范围太广,数量过多,有的法院把死刑案件的布告发至全省各人民公社到处张贴,有的基层法院开一次宣判大会处理四名罪犯,就出了八百六十多张布告;有的法院把布告送到邻省、邻县去张贴。(3)有的法院对一审判决徒刑的案件,宣判后不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急急忙忙地要出布告。(4)有些布告对不应公布的犯罪情节,也写上布告,公布出去,影响很不好。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出布告,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应当注意质量,讲究效果,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地加以改进。现将我院对今后张贴布告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请你们进行研究,并转告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予以执行。
1.张贴布告,应当限于死刑案件。徒刑案件中少数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也可出几张。对判处其他刑罚的案件,一律不要出布告。
2.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在最高法院核准后交付执行时才能出布告;对判处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也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出布告。
3.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地只出两张布告,一张贴在法院门口,一张贴在执行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地方,其中有教育意义的,可以在发案有关的地方增贴一张或几张。对判处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可在法院门口和发案有关的地方张贴几张,数量不能过多。
对于召开群众会公开宣判或宣布执行的典型案件,也不宜大量出布告。但为了扩大宣传,教育群众,可以根据案件内容编写内部宣传提纲,印发基层组织和人民法庭,向群众广为宣传,进行教育。此项宣传提纲应报请当地党委审定。
4.布告的内容,应当简要地叙述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法院判处的结论,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引述反动谣言,不能指出阴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姓名和叙述阴私方面的具体情节,以免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
5.为了切实保证布告的质量,布告稿应由法院领导同志认真审查后才能缮写张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证监发字[1998]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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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