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04:20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06]4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各相关部门执行,请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迎宾广场管理,创建文明窗口,树立通辽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迎宾广场管理范围:东至建国路东边线;南至广场建筑立面;西至和平路西边线;北至广场建筑立面,交通大厦与通辽饭店之间通道至新建大街,两侧到建筑立面。
第三条 迎宾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迎宾广场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市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处负责广场黑色路面、彩砖等市政设施、照明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广场花坛和广场树木、花草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道路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广场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察管理。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工作的统一管理。
(三)市交通、规划、交警等部门按其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广场收费标准的审批。
(五)通辽火车站负责广场南侧台阶以上大理石地面和相关设施(不含照明设施)维护维修;负责提供广场绿化水源、照明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五条 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经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上搭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除无条件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在广场周围建筑物门前、屋顶、阳台和外走廊堆放、私搭、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在广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损坏广场内公共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广场内的树木、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美观,进入花坛内取景照相、折枝采花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广场内店外经营的、照相等摊点不按规定设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如下分工负责,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一)广场道路由市环卫处负责保洁;
(二)花池、绿岛由市园林处负责保洁;
(三)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门前卫生责任区由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
(四)摊点周围3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保洁。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广场内所有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各种车辆要实行垃圾定时收集,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广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处10元罚款。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迎宾广场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统一指挥,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的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进入广场停车场的车辆(含自行车),按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不按规定的地点停放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严禁畜力车和人力三轮车进入迎宾广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迎宾广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抽签算卦、卖艺和其他寻畔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出租车等行业服务人员在广场拉客招嫖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广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内举行集会和各类促销等活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广场综合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组建迎宾广场执法监察中队。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辽市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通辽市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万忠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长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斌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张志成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剑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玉坤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吕占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永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景元 市规划局副局长
高崇军 市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王斌(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 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 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等的数额。股权转让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年度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应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区)财政局:

  为了解和掌握安徽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财办监〔2010〕20号),我办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调研对象主要是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和负责初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以及与退税工作相关的地方政府、国家税务、公安、工商、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将采取实地抽查企业和上报退税工作总结等方式。重点抽查市、县(区)有关单位和企业我办另行通知。

  二、调研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本辖区再生资源企业分布情况、户数、企业经营主要类型(如一对一企业、两头在外企业或其他类型),2009年10月1日以来经营品种及其数量、金额;

  2、企业申报材料质量情况,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类型、剔除的环节、材料退回或不予受理的告知形式等;

  3、截止9月底财政局已审核上报我办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金额和我办已批复再生资源退税金额及退库情况;

  4、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二)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2、申报企业虚假申报、骗取退税资金等违规行为成因及其影响分析;

  3、再生资源企业对地方经济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种类、形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4、政策到期后延续优惠政策的方式及其建议。

  (三)审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现行三级审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初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2、审核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配合情况(包括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

  3、审批资金是否能够及时退付,与免税优惠政策相比对企业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其他方面问题及建议。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纳税人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七)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十一)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初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调研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内企业退税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我办开展此项专题调研工作,确保我办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财政局应结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即将到期的现状,增强政策的敏感性和敏锐性,分析、总结该项退税审核审批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审核程序、完善优惠方式的建议。

  (三)各财政局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退税工作总结报送至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安徽专员办联系人:倪武、程娟;

  联系电话:0551—3502318、3502319;13515607913

  EMAIL:caizhengnw@yahoo.com.cn

  

  二O一O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