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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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1994年6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下发了《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35号)。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已按此《通知》办理了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并着手其股票上市,但还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少数企业未履行有关手续。针对以上情况,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1990年底以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和企业联系,认真按照国资企发〔1994〕35号文件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或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得擅自同意股份公司减少国有股股本等作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抓紧时间,务必于199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完所有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手续。过期不办理或办理过程中造成国有股权益受损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予以公告或查处。
附件: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0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 国资企发〔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及证券管理部门:
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将于今后陆续上市。由于当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健全,上述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处理,特别是在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和国有股权设置,决定股权结构,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等方面不够规范。改制后,有些企业又按照尔后颁布的规定陆续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和重组,其中多数企业国有股本发生了较大变动,但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申请上市时对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事项应进行规范并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审批程序是:地方试点企业逐级向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试点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二、试点企业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文件)。
三、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办理试点企业复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试点企业提交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
3.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5.公司章程。
6.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上述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须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其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诸事项:
1.界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范围,国有资产的投入量(额),明确(历次)资产重组中国有资产折股的方案和实施情况。
2.明确国有股本比例,说明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
3.确定股权设置(股权性质),确定国有股的持股单位或股权行使单位。国家股应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机构持有股权,国家股持股单位须切实负起行使股权的责任,不得委托、授权任何自然人代行股权。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股东代理人出席,并按照持股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立即停止委派一名或数名个人为国家股“股权代表”的做法;除章程明文规定国家股股东可以不经股东大会选举直接派出董事(直派董事)的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国家股“股权代表”的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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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

国质检监联〔2013〕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林业厅(局):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要求,进一步加强林木制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林木制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木材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财富,广泛应用于室内装饰装修、车船制造、建筑建材等领域,合理开发利用既有利于生态平衡又能造福人民群众。我国是林木制品制造和消费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木制品产业取得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自主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我国林木制品质量总体状况距离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工艺装备较差,不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甲醛释放量超标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把林木制品质量提升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政府监督、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按照扶优治劣、标本兼治的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综合整治,通过完善政策、严格监管、落实责任、促进行业自律等综合措施,建立完善林木制品质量提升长效工作机制,以联合监管促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行业发展,形成部门联动、行业自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提升林木制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三、重点工作
  (一)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企业是林木制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林木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责任人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原材料进厂把关,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建立健全原材料和产品台帐制度,依法诚信生产经营。鼓励企业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质量自我承诺,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解决发现的质量问题,主动预防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促进林木制品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林木制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林木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严格控制林木制品中的有害物质。加大林木制品标准宣贯力度,强化标准培训,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引导林木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加大林木制品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大力推进林木制品标准化生产。推动完善多渠道沟通、多层次交流的标准实施情况沟通反馈机制,加强林木制品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开展林木制品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提高标准实施效果。
  (三)强化生产许可和产业政策约束引导作用。完善林木制品产业政策制修订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进一步细化林木制品产业政策要求,发挥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严格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从生产源头控制新增产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生产许可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严格退出机制,对不再满足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问题突出或者引发质量事故的生产企业,依法撤、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质检总局强化对生产许可证省级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生产许可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引导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品牌战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形成让用户信得过的优秀品牌。
  (四)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测。将林木制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组织开展林木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林木制品行业监测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在重点季节和重点时期,针对林木制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行业监测。加强林木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行业监测信息通报,对林木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加强部门联合,共同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
  (五)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格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许可准入管理的有效性。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林木制品的大案要案,坚决曝光重大质量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要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对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林木制品集中产区,要积极报告当地政府开展综合整治。
  (六)加强行业质量调查和分析。围绕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联合开展林木制品行业质量调查和分析。掌握国内不同地区林木制品质量现状,深入调研企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对行业存在的潜在质量安全隐患,积极开展风险监测,主动预防或降低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专题研究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七)提高质量提升的技术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产学研合作、上下游合作,强化保证质量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通过技术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建设,开展承担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任务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提高质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能力,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有效。加强林木制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有机融合技术研发、检测评估、质量培训等服务功能,努力构建支撑产业以及区域产业集群创新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升质量和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八)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林木制品质量诚信体系,引导和推动林木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适时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扶持和促进一批质量诚信企业做大做强,主动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带动和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利用信息化、电子化手段,推动建立林木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和奖励等良好记录记入档案,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质量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林木制品重点使用单位之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加强行业自律和促进公众参与。积极推动林木制品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完善行业质量自律机制,不断强化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纽带桥梁作用,为实施质量提升提供有效支撑。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加强以质量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质量自律行为公约,督促会员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和市场竞争自律,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林木制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的环保理念。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质量安全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联合、共同推动的原则,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工作要求。各地质监、林业部门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综合整治,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
  (二)加强协同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质监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开展林木制品质量联合检查、联合调查等,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省级质监部门和林业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推进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保障林木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及时向质检总局及国家林业局上报本省(区)开展林木产品质量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
2013年4月18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八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形式。以100分为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考核情况计分(每小项不计负分)。

  第三条 评比范围。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

  第四条 评比结果和奖励。按年度项目考核结果,评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年度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综合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占55分。
  (1)计划管理占2分。严格按市批复计划实施,重点考核任务计划和建设地点。擅自调整土地治理项目区的扣1.5分,擅自调整多种经营项目类型或地点的扣0.5分。

  (2)项目设计和工程图纸占4分。缺工程规划设计图的扣1分,缺主要工程施工图的扣1分,工程规划不合理的扣1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扣1分。

  (3)土地治理项目任务占20分。其中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12分、2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按未完成任务比率扣分。有优质粮基地项目的县、市、区,中低产田改造占16分(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9分、1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优质粮基地项目占4分(其中:良种推广、科技培训、配套建设及产销机制各占1分)。

  (4)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占15分。渠道衬砌强度低、渠道崩塌的扣2分;500米渠道范围内有2处以上蜂窝麻面的扣1分;500米渠道范围内开拆、开裂2处以上的扣2分;未留伸缩缝与渗水孔的扣2分;桥涵闸不配套的扣1分;渠道压边质量差的扣1.5分;衬砌渠道土方未回填的扣1.5分;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耕道等项目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每个项次扣1分。

  (5)多种经营项目占10分。各项建设内容任务完成得分(完成项次数除以计划项次数)占6分;财政资金到项得分(财政资金实际到项数除以财政资金计划数)占4分。

  (6)项目建后管护占2分。项目区标志、标牌是否规范,有无移交手续占1分;管护资金、人员是否落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效占1分。

  (7)统计报表占2分。凡竣工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的扣1分,无编制说明的扣1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占35分。
  (1)投资完成情况占2分。按实际完成投资率(实际完成投资额除以计划批复投资额乘以2)计算得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2)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占8分。按配套资金落实率(实际配套数除以计划配套数乘以8)计算得分。当年10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2分;12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5分。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4分。自筹资金得分为实际自筹数除以计划自筹数乘以2,加实际自筹现金数除以计划自筹现金数乘以2,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4)资金拨借情况占2分。上级拨款下达后2个月内未到报帐专户的扣1分,有偿资金未按计划借出的扣1分。

  (5)资金投向占1分。不按计划批复投放资金的扣1分。

  (6)有偿资金管理占4分。借款合同不全的每宗扣1分;债权债务不落实的扣1分;应回收有偿资金没有足额回收的扣1分,没有如数上解的扣1分。

  (7)资金管理占12分。财务制度、专人专户专帐、群众自筹投劳明细表和帐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五项,每欠缺1项扣0.5分;擅自提高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扣1分;用当期财政有偿资金抵扣回收资金的扣2分。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或受到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扣8分。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等费用的提取、使用,违规的每项扣1分,财政预算没有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扣1分。

  (8)财务报表占2分。财政资金季报表、决算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无编制说明的,每个扣1分。

  第八条 组织管理占10分。
  (1)资料准备占3分。每缺一项扣0.5。

  (2)文书档案占2分。其中资料是否齐全,建档是否规范,是否有档案管理员和档案专柜,每欠缺1项扣0.5分,扣分不超过2分。

  (3)宣传调研占3分。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没有报道和调研报告的各扣1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2分;在国家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4)工作机构占2分。没有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的扣1分,部分配合不协调的扣1分。

  第九条 附加分5分。
凡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支持农业产业化显著的加记5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