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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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工业[2006]1084号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为加强对钢铁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发改委、国土、金融、环保、质检等各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调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两个闸门效果开始显现;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明确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方向。总体上看,这一轮宏观调控对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投资增长幅度明显回落。钢铁工业投资由2003年增长92.6%回落到2005年27.5%,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2%的幅度基本持平;二是钢材需求过快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钢材表观消费量增幅由2003年的28%回落到2005年的22%;三是产品结构不断改善。2005年钢材板带比已达38.56%,比2003年提高4.56个百分点;四是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鞍钢与本钢,武钢与鄂钢,唐钢与宣钢、承钢等企业联合标志着我国钢铁工业重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初见端倪。受去年下半年大部分钢材价格跌破成本的市场压力,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已开始停产、半停产;部分地方,如河南省政府已根据环保等法律法规关闭了部分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尽管钢铁工业宏观调控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盲目扩张累积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在继续上新项目,产能过剩的矛盾在进一步加剧,其后果正在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底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能力0.7亿吨、拟建能力0.8亿吨,如果任其全部建成,届时,我国炼钢产能将突破6亿吨。而2005年钢表观消费量在3.5亿吨左右,即使考虑到未来钢材需求的增长,供求也是严重失衡的。严重短缺的一些钢材品种,如不锈钢,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在市场已经过剩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仍在违规盲目上新项目,2003年以后新增的炼钢产能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核准的项目产能不足全部新增产能的20%,绝大部分产能未经核准、环评和科学论证。
二是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难以支撑。目前,我国钢铁工业所用的铁矿石已有50%以上来自进口,全球新增铁矿石量的90%以上用于我国的消费,受此影响,2005年进口铁矿石价格上涨71.5%,今年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压力;2004年钢铁工业耗能近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15%,耗新水近40亿吨,占工业耗新水总量的14%,运输量10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6%。而钢铁工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14%;钢铁工业粉尘年排放量约120万吨,占工业排放量的14%,钢铁企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是政协和人大代表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无论是资源供给还是环境容量,均不允许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下去了。
三是低水平产能占相当比重。在2004年末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落后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炉能力约1亿吨,20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和小电炉能力5500万吨,分别占总能力的27%和13.1%。这部分落后产能,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无综合利用设施,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至15%,物耗高出7%至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尘、煤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四是行业恶性竞争已经出现。2005年9月下旬以来,在钢材价格出现全面下跌,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95%的钢材产品价格跌破成本,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增长50%,钢铁工业整体走向微利甚至亏损的形势下,相当多的企业仍在继续增产,加剧了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
五是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由于我国钢铁企业数量增长过快,钢铁工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张,产业集中度不升反降。2005年我国69家重点统计企业钢产量占全国的79.81%,比上年下降了3.71个百分点。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资源、能源、运输和环境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并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国际贸易摩擦,企业亏损面扩大,一些企业将被迫停产,失业人数增加,银行呆坏帐扩大等,我国钢铁工业有可能再次丧失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
二、抓住机遇,审时度势,明确目标,稳妥调控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各地区和钢铁企业已感受和认识到过度投资的危害和后果,提高了转变增长方式和加快结构调整紧迫性的认识。钢材供需形势的变化,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市场压力,国务院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钢铁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有压力、发展有动力、宏观调控有政策的有利时机,要抓住和利用好这一机遇,把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调整结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钢铁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要清醒地认识到,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少,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结构调整目标
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结合城市钢厂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钢铁基地;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结构调整需要把握的原则
1、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钢铁工业具有市场竞争性强、全球资源配置的特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是完善和发挥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要措施。
2、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3、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确保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决推进,又要把握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明显的成效,特别要避免出现因钢铁工业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而影响和动摇结构调整正常进行的被动局面。因此,在目前比较脆弱的市场形势下,要审时度势,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当前首先要不放松现有政策的执行力度。
4、注意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在着力对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的同时,要研究解决和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推动相应的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避免再度出现反弹。
三、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取得实效
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是“十一五”期间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顺利完成上述任务,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制定颁发的一系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法律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加快结构调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发改委、金融、土地、环保、质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允许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物价部门及水、电供应单位,要研究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对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钢铁企业,提高其用水、用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配套办法。
(二)严格控制钢铁工业生产能力
一是依法把违规项目停下来。各地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对未经科学论证、用地手续不合法和缺少环保审批手续,违规建设的钢铁项目,应立即停建,并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按程序核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能力,尤其是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和限期淘汰的工艺装备,要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令其停建。二是对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对钢铁企业土地使用情况、金融、环保和项目审批进行一次自查,由各省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牵头,将自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各有关部门。三是严把项目准入关。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钢铁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企业,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的项目也要从严掌握。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金融机构要慎贷,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方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钢铁项目将与该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各地、各部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淘汰落后能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土地、金融、环保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继续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对于淘汰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五)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
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财税部门要制定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联合重组要注重实效,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竞争力。既要防止不顾市场规律的“拉郎配”,也要排除体制障碍,顺应市场要求,推动重组。要巩固鞍本联合的成果,推动鞍本资产、人事和管理的实质性重组;要结合首钢搬迁改造,促进与河北省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总结宝钢与上海冶金企业重组的经验,推动其它大型钢铁企业进行区域内及跨地区的联合重组。
(六)加强行业自律
钢铁工业协会要关心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发布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预测、产能变化、落后生产能力等信息,及时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协调互动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钢铁行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性强、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点,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地区,特别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特点,制定出本地区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摸清落后产能情况,明确重点和进度,于2006年三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将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淘汰设备、关停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各地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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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四条(用地审批)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出让金的规定)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对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但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除外。其中,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九条(房地产权证注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十条(房地产测绘)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测绘规范,参照适用《城镇地籍测量规范》、《上海市地籍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继续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管理范围,定期考评,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为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旗县区,开发区,有引资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外引内联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年终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对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定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分别对完成外引和内联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旗县区、委办局、开发区及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中介人分别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内联先进单位
1、引进区外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40分;
2、引进市外(区内)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10分;
3、当年实施横联企业数 基础分10分;
4、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及改善投资环境 基础分20分;
5、组团出访参会 基础分10分;
6、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程度 基础分10分;
(二)外引先进单位
1、完成年度外项目指标 基础分20分;
2、完成合同引进外资额指标 基础分20分;
3、完成外资实际到位额指标 基础分30分;
4、当年企业领照指标 基础分10分;
5、组织参加国(境)内外招商活动 基础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单位年终考评按照引进外资、横向联合两条线进行。基础分数各为100分,凡超额完成任务的另加超额分数。加分方法:超额数占任务数之比乘以该项任务的基础分值,最后以各单位的得分总和为依据评出先进单位。
获得自治区和市外引内联先进单位奖的旗县区,其经协、外经部门有资格评为先进工作部门。
对外引内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及中介人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评比产生。
第六条 指标要求
1、引进国内外资金,是指符合外引内联统计口径,以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它有效资信证明证实,已实际到位的资金。
2、企业项目数,是指符合统计径且已开工或领证的项目。
3、进行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和改善投资环境,是指一个地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优惠办法和市协作等六部门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企业(项目)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情况。
4、组团出访主要包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访(参会、展销)活动和本单位组织以招商为目的出访活动。
5、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包括工作反馈和月、季、年报等。
第七条 考评验收和审定奖励
市外经局和市协作办在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在审验材料、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后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奖励。
第八条 奖励
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旗县区分别给予1万——2万元的奖励,奖励名额3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部门分别给予5000——8000元的奖励,奖励名额2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对中介人视贡献大小按有关政策实施,对所有荣获年度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登报表彰。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九条 双优特别奖
对年终分别完成外引和内联任务,经评选获奖的旗县区(单位)授于内联外引“双优特别奖”(内联外引不再重复授奖)。对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对连续两年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