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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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6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办法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经费按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各负担10%的比例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鉴于我市特殊情况,市政府决定我市按20%的比例纳入市财政预算,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第四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所需经费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各负担10%。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捐款。
第六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二)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统一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
第八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被救助人财物的;
(二)虚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救助金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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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国兴汽车服务中心别克小轿车销售服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国兴汽车服务中心别克小轿车销售服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根据你中心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经研究,同意确认你中心销售及维修服务别克小轿车的范围为: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级领导交办的购车事项及部分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9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