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9:23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6日,民航局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200吨 8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51-100吨 30
101-200吨 5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
离0.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
养学生勇敢、顽强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省、地(州)、县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劳动、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场地建设、器械设备、体育经费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体育管理机
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设立相应的体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亦可建立相应的体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城市完小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体育工作管理人员。所需人员编制约在院(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规划分三类:
第一类普通高等学校,争取在二000年前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完中(含农职高中),城市完小和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初级中学,要求于二000年争取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二类农村初级中学、农职业初级中学,乡镇所在地完小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村完小。要求二000年前大部分学校达到省规定的三类配备标准,其中有3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三类农村所有完小要求二000年前有50%的学校达到省规定的配备标准,有2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和场地设施要求。
农村初级小学(包括分散的教学点),也要贯彻执行《条例》,并按《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的改善和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把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一步。
地(州)、市在具体规划中对初级中学以上各类学校要逐所规划,县(区)对城镇、农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要逐所规划;乡镇具体规划本乡镇范围的学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三章 体育课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体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材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
性别特征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要保证体育课课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停课。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要按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要求,在符合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前提下,编写我省的体育乡土教材,供各地选用。
第十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应在二、三年内将体育课列入初中升高中、中专的考试科目。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认真实施《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四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班主任、体育教师要负责组织辅导。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五章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完小以上学校都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业余训练和竞赛,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设立一至二项传统体育项目代表队。省教委、省体委要根据我省情况,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办好培养体育后备人材试点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我
应结合本校特点有计划地加强运动队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要形成制度,省每四年举行一次大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中学生运动会,每年按国家要求举办一至二个单项比赛;地(州)、市每三年举行一次运动会;县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运动会;各学校每年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校运动会。小学的校际运动竞赛在学校所
在县的范围内举行,中学的校际运动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范围内,超越县和地(州)市范围的,必须经地(州)、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抽调学生参加过多的比赛,抽调体育教师(或学生)到超越范围去当裁判或比赛的,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同时,学校一定要安排
好参加比赛学生的文化课学习。

第六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要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刘杳数所占比例及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配齐相对固定的兼职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重视和加强体育教师的师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首先和加强责任感,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又要切实解决好体育教师的待遇问题,在专业职务聘任、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按规定解决好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
定量问题。大、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可根据学校情况每人每年一套运动服、一双运动鞋或三年两套运动服、三双鞋,服装和鞋以中等档次为宜。兼职教师也应按课时数比例,发给相应的工作服装和增加粮食定量。
第十九条 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高等学校每周8-10课时;中学每周12-16课时;小学每周16-18课时。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等应当纳入基本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对年满55周岁的男性体育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体育教师,应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七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要将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核定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体育场地器材设施。体育行政部门,应从群体专项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支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学校体育经费,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委
、省卫生厅〔1987〕教体字003号《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另外还应从学杂费、勤工俭学的部分收入用于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要按《云南省大、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配备目录》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各级教育或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有计划地逐步按《云南省大、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配备目录》的规定要求予以配齐,新建或改建体育场地,要纳入学校基建
计划,器材调备纳入学校教学仪器供应计划(“配备目录”由省教委等单位颁发)。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和云南省制订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现行要求,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负责安排解决。首先要分期分批配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县城完全中学等一批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自制体育器材,因地制宜修建运动场地,并要制定管理维修制度,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资产的登记、上报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个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
社会的体育场(馆、房、池)和体育设施,在节日和学校组织大型运动会时,应免费向学生开放。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损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省的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州、市具体实施细则及检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4日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近年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成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在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中共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王义成等40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授予马建新等15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办公厅党支部等10个基层党组织"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实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 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40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义成(水科院)
  王文珂(综合事业局)
  王俊海(移民局)
  邓少波(灌排中心)
  叶炜民(办公厅)
  田慕周(离退休干部局)
  刘胜全(机关服务局)
  刘鹏鸿(预算执行中心)
  安宝利(综合事业局)
  朱耀泉(水科院)
  过荣法(水规总院)
  闫志敏(水科院)
  佟伟力(水保司)
  张一萍(女,出版社)
  张红兵(女,财经司)
  张建云(水文局)
  张素琴(女,灌排中心)
  李 晶(女,发展研究中心)
  李先明(水利报社)
  李昌凡(政研会)
  束方坤(监察局)
  杨 巍(水利报社)
  杨振存(机关服务局)
  汪大丁(人教司)
  陆建华(水文局)
  陈群香(女,规计司)
  周 玲(女,出版社)
  周学文(建管司)
  周振红(机关党委)
  尚全民(国家防办)
  武媛媛(女,政法司)
  赵乐诗(农水司)
  郭治贞(离退休干部局)
  高安泽(调水局)
  高而坤(水资源司)
  崔伯勋(离退休干部局)
  梅锦山(水规总院)
  曾向辉(国科司)
  程回洲(水电局)
  董存乐(发展研究中心)
  二、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新(建管司党支部委员、助调)
  王 星(监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王爱国(规计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田中兴(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冬顺(移民局党支部委员、处长)
  成京生(综合事业局党委副书记)
  张家团(国家防办党支部委员、处长)
  李仰斌(农水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陈小江(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陈东明(出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社长)
  陈祥建(水科院党委副书记)
  钟志芳(女,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副书记)
  顾 浩(办公厅党支部书记、主任)
  凌先有(人教司党支部委员、处长)
  高 军(财经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三、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以行政单位为序)
  办公厅党支部
  规计司党支部
  财经司党支部
  农水司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局老部长党支部
  国家防办党支部
  综合事业局党委
  水文局(信息中心)党委
  水科院党委
  水利报社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