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齐齐哈尔氧化塘排放废水污水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齐齐哈尔氧化塘排放废水污水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理有效地利用齐齐哈尔氧化塘,维护其正常功能和安全运行,保证出水排入嫩江后,达到下游江段水质要求,保护嫩江,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齐齐哈尔氧化塘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控制标准值
第三条 制定氧化塘接纳废水、污水控制标准,其控制标准值根据废水、污水中污染物对人、动植物的危害程度及氧化塘的净化功能和承受能力确定。
(一)废水、污水中的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在氧化塘内不降解或难降解的,控制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的排放口,其控制浓度按“附表一”执行,不得用稀释的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二)废水、污水中的污染物对人体的长远不良影响小于本条(一)规定,氧化塘对其净化作用较强的,控制在单位排放口,其控制浓度按“附表二”执行。其中直接影响氧化塘接纳废水、污水,导致明渠、厌氧塘发生严重淤塞的粉煤灰、纸浆、甜菜渣等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进行预
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第四条 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和设有肿瘤、传染病专科(病房)的医院,以及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医院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到《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83),方可排入氧化塘。
第五条 向氧化塘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要严格执行《放射防护规定》(GBJ8-74)。
第六条 凡向氧化塘排放上述规定以外的废水、污水,按照各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七条 向氧化塘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要事前提报《排污申报表》,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一切新、扩、改建工程的废水、污水治理,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第九条 由于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暂不能达到本规定有关污染物控制浓度的单位,要向市、区环保局提出报告,并制订治理计划,经批准后限期执行。
第十条 为促进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对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向氧化塘排放废水,污水的单位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缴纳超标排污费,不免除应承担的治理污染的责任,如致使齐齐哈尔氧化塘(包括明渠)发生事故的,亦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水质监测
第十二条 向齐齐哈尔氧化塘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单位的排水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各排污单位报告的数据有权提出异议。对有争议的检测数据、报告,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水质检测按中国环境总站编制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第一类水污染物控制浓度
单位: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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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污 染 物│ 控 制 浓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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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汞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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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总 镉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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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铬(六价)│≤0.1 ┃
┠───┼─────┼───────────────┨
┃ 4 │总 砷 │≤0.2 ┃
┠───┼─────┼───────────────┨
┃ 5 │总 铅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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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第二类水污染物控制浓度
单位:毫克/升(第1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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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污 染 物 │ 控 制 浓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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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H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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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化学需氧量(铬法)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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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生化需氧量(5日20℃)│≤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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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悬浮固体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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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石油类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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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氰化物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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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挥发酚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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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硫化物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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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铜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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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13日
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前言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这项改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
能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政府由管理微观经济活动转为管理宏观经济活动。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并且党政机关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市、区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取消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在各种表格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不再填写。如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改为产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把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对企业由行政部门管理,向产权主管单位管理转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产权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和加强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为所有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对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办事统一标准。
(五)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对参股企业行使产权管理,不再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劳动人事计划指标和调配的管理。
1、深圳市所有的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从市外调干和招调工并迁入深圳常住户口的计划指标及调配,由市人事局、劳动局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2、深圳市所有的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原无独立人事权的法人企业),都可直接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申请人事劳动指标。市人事局、劳动局每年要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出企业申请劳动人事指标的标准及条件,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
市人事局、劳动局对企业申请的劳动人事指标,按公布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出国赴港(澳)审批
1、深圳市企业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以及深府〔1993〕394号文的规定执行。
2、企业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不再区分干部、工人,实行同一审批渠道、同一审批程序的办法。
企业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持企业法人执照和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的派出函,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取消原由正处以上单位审批的中间环节。
私营、个体等其他经济单位的人员出国、赴港(澳),持其营业执照,国外邀请函和国内、外担保证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手续。(国内担保办法另订)
(三)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企业的法人登记、工商执照年检和企业注销。
1、设立法人企业,改变原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置意见的办法。独资企业凭产权单位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凭董事会决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合伙法人企业,凭合伙人协议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私人设立法人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2、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改由产权单位签署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提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注销决议或者决定。
3、深圳的企业到内地投资办企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由市经协办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核、签章。
(四)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有关税务事项管理。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印制发票,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不再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属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机构,在办理上述事务时,由其产权单位出具意见。
2、企业申请免税,不再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税务机关直接依法审理。
3、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由市贸发局签批后报税务机关依法审理。
(五)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的货物进出口。
1、企业申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取消原“由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申请,并交厅、局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其他正当需要,凭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直接向相应的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
2、企业临时进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项目,在特区外销售进出口商品,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向政府外贸管理部门报批;特区外商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等则直接向海关申请。
3、对价值1000元以下的货样广告品,海关直接查验放行,取消原“凭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放行”的限制。特殊情况,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证明,由市贸发局统一办理。
(六)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企业申请微利房。
1、深圳市主管微利房建设和经营的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制定企业购买微利房的标准和条件,并由市住宅局每年在有关报刊公布。
2、深圳市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购房的标准和条件,都可直接向住宅局提出购房申请,市住宅局按公布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理、纳入分配方案。
(七)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后,涉及到建设项目立项、进出口配额审批等事宜,凡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改革后,涉及到建设项目立项、进出口配额审批等事宜,凡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要求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分别由市计划局、贸发局、经发局等部门归口审查签
章。
(八)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国家有关部委及外省、市驻深企业,原挂靠我市政府部门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
(九)其他本办法未尽事项,如技术职称评定、沙头角特许通行证、环保申请、办理会计证、银行开户、计划生育管理、评比先进等,参照上述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分管企业(新建项目领导分工抓和领导蹲点企业分工不在此例)要从直接管理企业转向间接管理和调控;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为主转向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从直接兴办企业转向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
宏观调控,以产业等政策引导企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研究和制定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面向全社会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全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制定行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推动全行业
企业的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等等。
(四)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公务员的执业素质,尽快形成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政府经济管理机制。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管理新体制。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科学管理制度和体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按照合法程序,对子公司行使投资收益权、重要人事任免权、企业发展规划与重大经营决策权。
(三)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监督、评价和审计;监督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应负的责任并考核其经营业绩;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改革方案分阶段实施
八月份为改革的第一阶段。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要开展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所有办事程序、文件表格进行全面规范和清理,制定新的办事规定和审批程序。外事、公安、海关等专业机构可结合深圳改革的实际情况先采取变通办法执行,并在
执行过程中积极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
九月至十月为实施改革的第二阶段。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公布新的办事规定和审批程序。
市、区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未办理脱钩手续的,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紧进行财产清理,并尽快将清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投资管理公司。
企业行政挂靠党政机关的,由原挂靠机关自行清理,行文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
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并在方案实施的全过程中及时处理和协调出现的各种问题。
19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