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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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刘明祖
副主任委员
 舒惠国 李春亭 万宝瑞 路 明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太岚 王如珍(女) 任正隆 华福周(女) 刘振伟
李 华 李梅芳(女) 李登海 杨新人 张百良
张进宝 陈吉元 图道多吉(藏族) 单荣范
桑逢文 彭振坤(土家族) 韩新民 景学勤
程贻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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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308省道零公里以内;依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桦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桃公路零公里以内;七密公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的清扫、清运工作。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及时清理;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九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花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科办农社字〔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订了《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

  《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是在2001、2002年度项目指南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针对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及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重大任务编制完成的。目的是指导项目申报,突出重点,集成力量,重点实施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现将《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准备项目,按《200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附件2)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与电话: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吴 伟 武 毅 010-68513521 010-68525405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魏勤芳 郭志伟 010-68512644 010-68512651

  财政部农业司:

  符金陵 丁国光 010-68551432

 


              二OO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