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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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事发〔1995〕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均要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明确事业单位作为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与经营者(承租者)的权、责、利关系,落实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对所投出(租出、借出)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在组织本部门完成补办申报审批手续以后,统一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对兴办法人经济实体、内部附属营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统计,建立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帐,如实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三、对于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在经营中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号令等文件进行产权界定,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四、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在实践中研究探索资产经营的形式、方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搞活资产经营的同时落实好保值增值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今年8月底以前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清理统计(见附表)和进行规范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六、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1995年底以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理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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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经营形式 │单位总数 │转经营性资产 ┃
┃ │ (个) │ 累计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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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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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 │ │ ┃
┠────────┼────────┼────────┨
┃其它形式 │ │ ┃
┠────────┼────────┼────────┨
┃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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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填制说明:
①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或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②表中“单位总数”是指截止到1995年底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形的单位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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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内联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内联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支援特区,特区服务全国”的精神,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出口创汇,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外地在特区内的内联企业,其产品经外贸公司收购列为计划外出口,所得外汇的分成办法:属省内各地区、各部门来厦的内联企业,与我市实行“一九分成”,即市得一(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企业得九;属省外各地区、各部门来厦的内联企业,与我市实行“二
八分成”,即市得二(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企业得八。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提供半成品、初级产品或原料,在特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视同特区产品,其所得外汇也按上述办法分成。
第二条,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提供货源,同特区各类外贸公司联营出口,其实际收入的外汇,按规定30%上缴中央(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外,其余70%由出口单位和供货单位协商分成。
省内外单位提供出口货源及出口许可证,委托特区各类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按规定收取3~5%的手续费。
以上有关出口退税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特区内联企业开发新产品出口(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并经市经委审定),其收入的外汇,两年内全额留给企业;并允许按出口总值提取5%的开发资金,用于技改、开发新产品和扩大出口商品再生产。
第四条,内联企业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可按实际收入工缴费计算,每一美元提取人民币一角作为奖金计入加工费用;其工缴费(外汇)按原规定分成。
第五条,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在特区兴办出口生产体系或专厂,其产品出口收汇,实行单独计算,经市经贸委批准。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市里不分成、三年后,按内联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外汇分成比例规定分成。
第六条,内联企业出口留成的外汇,实行有偿调剂使用。如本单位不需要外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报经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按实际换汇成本结算缴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内联企业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其中属出口自产的电子、机电产品,基数内出口创汇一美元,可奖励人民币一角五分。超基数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角、奖励金来源,外贸收购
由外贸支付,计入出口成本;企业自营或委托特区出口单位出口,计入产品成本。1985年没有出口创汇的企业,第一年按基数内计算,第二年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基数。
内联企业所得的这部份奖励金,作为税后留利,大部份应用于发展生产,小部份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全年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并免征奖金税、电子、机电产品出口创汇的奖励金。暂定三年内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全年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企业两个月平均工资。
并免征奖金税。
第八条,经厦门外汇管理局同意,内联企业中的内地一方,可将分得的外汇调至对方开户银行;亦可将分得的外汇,委托特区各类外贸公司代办进口所需的物资、原辅材料、机器设备等,其进口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



1986年7月1日

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玉溪市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玉溪市“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发[2002]10号、云政发[2000]86号及云粮法规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粮食的基本原则
    
  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以下简称补助粮)的供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在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玉溪市粮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粮源计划,补助粮供应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县区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以省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草)计划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按国家确定的定量补助标准、供应办法和责任,确保落实。
  (三)保证补助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并及时兑付到退耕户。
    
  二、补助粮供应标准及期限
    
  补助粮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50公斤标准进行安排粮食补助的期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和还草补助2年计算,到期后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粮食供应品种和质量
    
  我市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兑现的品种是稻谷和杂粮(玉米、小麦),其中稻谷比例不得低于40%(稻谷如折供大米按照70%的折率供应),具体供应比例和杂粮品种,由各县(区)根据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库存情况确定,报县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同意后安排供应。
  供应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所有粮食在供应前都要进行检验,达到标准才能进行供应.粮食质量检验单要长期保存。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和未经检验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户。违者将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粮源的组织和供应办法
    
  (一)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县(区),由县(区)粮食局具体负责筹措根源和组织粮食供应工作,并落实到国有粮食企业承办。要选择经营设施完善,组织管理好,信誉度高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补助粮供应兑现工作。合理设置供应网点,补助粮供应点原则上设到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对没有收购网点的乡镇,可约时定点供应,以方便农户领取补助粮。供应网点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二)所需的补助粮,要本着就地就近,减少环节,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组织,努力降低粮食运作成本。粮源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市级专项储备粮,但事前必须报市政府书面批准。
  (三)做好供应粮食登记,凭证供应兑现粮食。退耕还林(草)补助粮实行凭证供应。退耕第一年的补助粮分为两次供应,即与农民签订退耕还林(草)承包合同,县(区)退耕办向农户签发《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向粮食部门发“退耕还林(草)补助粮供应兑现”书面通知,粮食部门凭证和书面通知供应退耕户50%的补助粮食。其余50%的补助粮待县(区)退耕办对其植树种草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并在《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上加盖当年有效验收签章后,再予供应。退耕第二年以后各年度的补助粮供应兑现,必须经县(区)退耕办在《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粮食供应证》上加盖年度有效验收签章(并向粮食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粮食部门及时组织粮食供应。
  补助粮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组织供应兑现,也可由县(区)退耕办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供应时间。承担补助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供粮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制《云南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供粮登记表》,并据以填报统计部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报表”中的“退耕还林用粮”指标,填报《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情况表》,保证三套报表数据的一致。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兑现粮食实物,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
  (五)退耕农户持粮食供应证到指定供应网点领取补助粮食。当年退耕补助的粮食原则上于汉年1月底以前提完。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县(区)退耕办批准后,适当延期。
    
  五、退耕还林补助粮价款和调运费用的结算。
  
  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发行《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及调运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建[2002]391号)的精神,“省将中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每公斤粮食(原粮,下同)1.40元的标准,包干给各地州市政府,用于粮食折价款的补助。粮食调运费用按公斤粮食0.20元的标准包子给省粮食局统筹使用,由省粮食局负责省内退耕还林所需粮食余缺剂。……。”市对各县(区)退耕还林任务核定补助粮价款和运费,各县(区)在核定价款时,要根据购粮价格,收购、仓储、销售、利息等费用及合理利润据实计算。市根据各县(区)退耕还林任务,采用预拨补助粮价款的方式,年终结算。
    
  六、建立补助粮供应的监督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补助粮供应兑现监督举报制度.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具体承办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粮按时、按质、按量、按比例供应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决不允许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延误时间,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严肃查处责任人,取消企业的退还林补助粮供应资格。
  玉溪市的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监督举报电话为2026369(在市林业局内)、2026634(在市粮食局内)。
  (二)定期报告制度。每个日历年度末,凡承担有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县(区)粮食局,都必须做出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上级粮食局和同级政府退耕办备案。